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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1021MA35JF1N6K | 建设单位法人:肖建刚 |
| 肖建刚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县 |
| 天井源乡 |
| ****年拆解1.5万辆报废汽车、回收处理30万吨废旧金属材料变更项目 | 项目代码:|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085-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均不含原料为危险废物的,均不含仅分拣、破碎的)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42-C42-废弃**综合利用业 |
| 建设地点: | **省**市**县 天井源乡 |
| 经度:116.650620 纬度: 27.510760 | ****机关:****环境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6-02-09 |
| 城环督函字〔2026〕1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 |
| 2022-04-24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6196 |
| 208 | 运营单位名称:**** |
| ****1021MA35JF1N6K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知行道合(江****研究院有限公司 |
| ****0122MA35K3063C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 ****0106MA38DF562G | 竣工时间:2026-03-15 |
| 调试结束时间: | |
| 2026-07-10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6-08-07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www.****.com/gs/detail/2?id=60710C7tSK |
| **(重大变动) | 实际建设情况:**(重大变动)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年拆解1.5万辆报废汽车、回收处理30万吨废旧金属 | 实际建设情况:年拆解1.5万辆报废汽车、回收处理30万吨废旧金属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1)废机动车拆解:以废机动车(主要为**县及周边区域报废汽车,不包含化学品运输车、特种汽车、油罐车等报废机动车)等为原材料经检查、登记、临时堆场、预处理、拆解、储存和管理的生产工艺;(2)废旧金属打包工艺:以废钢铁(部分来源于项目拆解回收,部分来源于外购)等为原材料经剪切、湿法破碎/液压打包、外售的生产工艺,回收处理30万吨废旧金属材料(打包成品不销售给生产建筑用钢的工频炉、中频炉企业。(3)废塑料橡胶破碎工艺:拆解产生的各类废塑料、橡胶经人工分拣后,一部分直接外售;一部分采用人工投料方式将分类后的废塑料、橡胶送入破碎机(湿法)中进行破碎,破碎后的产品袋装外售。 | 实际建设情况:(1)废机动车拆解:以废机动车(主要为**县及周边区域报废汽车,不包含化学品运输车、特种汽车、油罐车等报废机动车)等为原材料经检查、登记、临时堆场、预处理、拆解、储存和管理的生产工艺;(2)废旧金属打包工艺:以废钢铁(部分来源于项目拆解回收,部分来源于外购)等为原材料经剪切、湿法破碎/液压打包、外售的生产工艺,回收处理30万吨废旧金属材料(打包成品不销售给生产建筑用钢的工频炉、中频炉企业。(3)废塑料橡胶破碎工艺:拆解产生的各类废塑料、橡胶经人工分拣后,一部分直接外售;一部分采用人工投料方式将分类后的废塑料、橡胶送入破碎机(湿法)中进行破碎,破碎后的产品袋装外售。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1.废水:废水主要为地面拖洗废水、喷淋废水、初期雨水和生活污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与地面拖洗用水、破碎喷淋废水及初期雨水一同排入厂内油水分离池处理,综合废****工业园****处理厂接管标准(石油类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后,****工业园区阳光城周边****工业园****处理厂进一步处理,最终排入盱江。 2.废气:废气主要为安全气囊引爆工序废气、废油液挥发有机废气、切割废气、破碎粉尘、打包废气、运输车辆尾气和制冷剂收集过程挥发的氟利昂等。项目拆解过程在半封闭车间内进行,并在油液回收区安装半密闭式集气罩,采用真空抽油机对各类废油液进行封闭抽取,废油液挥发有机废气经半密闭式集气罩收集后经一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一根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废气挥发性有机物(以非甲烷总烃计)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排放标准限值,切割废气经移动式烟尘净化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项目破碎工序采用湿法破碎工艺,破碎粉尘经****设备处理后无组织排放,安全气囊引爆工序废气、打包废气、制冷剂收集过程挥发的氟利昂和其他未被收集的废气以无组织形式排放,项目通过加强车间通风、加强管道收集等措施减少无组织废气对周边环境影响,无组织废气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以非甲烷总烃计)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厂区内挥发性有机废气(以非甲烷总烃计)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规定的限值。无组织废气以拆解车间、剪切车间、打包车间、废油液危废暂存间为边界点各设置50m的卫生防护距离。 3.噪声 项目噪声主要为剪切、切割等设备运行噪声和安全气囊引爆噪声,项目通过合理布局,选购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安装减震片或减震垫,加强设备的维护与保养等措施,使厂界噪声排放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 4.固废 项目固体废物主要为新能源车的动力电池、已引爆的安全气囊、钢铁、有色金属、塑料、橡胶、玻璃、织布和皮革、充电器、陶瓷和泡沫等、拆解其他不可回收利用物、分拣过程产生的不可回收利用物、废气治理收集的粉尘、废油液、废尾气催化转化器、废电路板、废电容器(含多氯联苯)、废铅蓄电池、油水分离池废油和污泥、含汞部件、废滤清器、废 **刹车片、废活性炭、废含油手套和抹布和生活垃圾。新能源车的动力电池收集后交售给动力蓄电池回收服务网点、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管理企业或从事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的企业;符合国家标准的部分钢铁,能够继续使用的作为产品出售;已引爆的安全气囊、部分钢铁部件、有色金属、塑料、橡胶、玻璃、织布和皮革、充电器、陶瓷和泡沫等分别收集后外售处理;废油液、废尾气催化转化器、废电路板、废电容器(含多氯联苯)、废铅蓄电池、油水分离池废油和污泥、含汞部件、废滤清器、废**刹车片、废活性炭、废含油手套和抹布属于危险废物,分别妥善暂存在危废间,定期交由有相关资质的危废处置单位处理;拆解其他不可回收利用物、分拣过程产生的不可回收利用物、废气治理收集的粉尘和生活垃圾交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满足防渗透、防雨淋、防扬尘的要求,危险废物贮存均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的要求。 | 实际建设情况:1.废水 废水主要为地面拖洗废水、喷淋废水、初期雨水和生活污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与地面拖洗用水、破碎喷淋废水及初期雨水一同排入厂内油水分离池处理,综合废****工业园****处理厂接管标准(石油类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后,****工业园区阳光城周边****工业园****处理厂进一步处理,最终排入盱江。 2.废气 废气主要为安全气囊引爆工序废气、废油液挥发有机废气、切割废气、破碎粉尘、打包废气、运输车辆尾气和制冷剂收集过程挥发的氟利昂等。项目拆解过程在半封闭车间内进行,并在油液回收区安装半密闭式集气罩,采用真空抽油机对各类废油液进行封闭抽取,废油液挥发有机废气经半密闭式集气罩收集后经一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一根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废气挥发性有机物(以非甲烷总烃计)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排放标准限值,切割废气经移动式烟尘净化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项目破碎工序采用湿法破碎工艺,破碎粉尘经****设备处理后无组织排放,安全气囊引爆工序废气、打包废气、制冷剂收集过程挥发的氟利昂和其他未被收集的废气以无组织形式排放,项目通过加强车间通风、加强管道收集等措施减少无组织废气对周边环境影响,无组织废气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以非甲烷总烃计)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厂区内挥发性有机废气(以非甲烷总烃计)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规定的限值。无组织废气以拆解车间、剪切车间、打包车间、废油液危废暂存间为边界点各设置50m的卫生防护距离。 3.噪声 项目噪声主要为剪切、切割等设备运行噪声和安全气囊引爆噪声,项目通过合理布局,选购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安装减震片或减震垫,加强设备的维护与保养等措施,使厂界噪声排放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 4.固废 项目固体废物主要为新能源车的动力电池、已引爆的安全气囊、钢铁、有色金属、塑料、橡胶、玻璃、织布和皮革、充电器、陶瓷和泡沫等、拆解其他不可回收利用物、分拣过程产生的不可回收利用物、废气治理收集的粉尘、废油液、废尾气催化转化器、废电路板、废电容器(含多氯联苯)、废铅蓄电池、油水分离池废油和污泥、含汞部件、废滤清器、废 **刹车片、废活性炭、废含油手套和抹布和生活垃圾。新能源车的动力电池收集后交售给动力蓄电池回收服务网点、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管理企业或从事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的企业;符合国家标准的部分钢铁,能够继续使用的作为产品出售;已引爆的安全气囊、部分钢铁部件、有色金属、塑料、橡胶、玻璃、织布和皮革、充电器、陶瓷和泡沫等分别收集后外售处理;废油液、废尾气催化转化器、废电路板、废电容器(含多氯联苯)、废铅蓄电池、油水分离池废油和污泥、含汞部件、废滤清器、废**刹车片、废活性炭、废含油手套和抹布属于危险废物,分别妥善暂存在危废间,定期交由有相关资质的危废处置单位处理;拆解其他不可回收利用物、分拣过程产生的不可回收利用物、废气治理收集的粉尘和生活垃圾交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满足防渗透、防雨淋、防扬尘的要求,危险废物贮存均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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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废水处理 | ****园区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 | 预处理(油水分离池/化粪池)+****工业园污水处理厂 | 废水中pH、COD、BOD5、氨氮、SS、TP****工业园****处理厂接管标准,石油类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一级标准。 |
| 1 | 废油液挥发有机废气处理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二级标准 | 安装半密闭式集气罩对有机废气进行收集,收集后的废气经一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5米排气筒排放 | 有组织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中二级排放限值要求。 | |
| 2 | 无组织废气处理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二级标准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GB37822-2019) | 采用移动式烟尘净化器对切割废气进行过滤净化后无组织排放;破碎粉尘经****设备处理后无组织排放 | 厂区上下风向无组织废气中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厂房外无组织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标准限值 |
| 1 | 噪声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功能区噪声排放限值 | 合理布局,选购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安装减震片或减震垫,加强设备的维护与保养等措施 | 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功能区噪声排放限值标准 |
| 1 | 项目固体废物主要为新能源车的动力电池、已引爆的安全气囊、钢铁、有色金属、塑料、橡胶、玻璃、织布和皮革、充电器、陶瓷和泡沫等、拆解其他不可回收利用物、分拣过程产生的不可回收利用物、废气治理收集的粉尘、废油液、废尾气催化转化器、废电路板、废电容器(含多氯联苯)、废铅蓄电池、油水分离池废油和污泥、含汞部件、废滤清器、废 **刹车片、废活性炭、废含油手套和抹布和生活垃圾。新能源车的动力电池收集后交售给动力蓄电池回收服务网点、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管理企业或从事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的企业;符合国家标准的部分钢铁,能够继续使用的作为产品出售;已引爆的安全气囊、部分钢铁部件、有色金属、塑料、橡胶、玻璃、织布和皮革、充电器、陶瓷和泡沫等分别收集后外售处理;废油液、废尾气催化转化器、废电路板、废电容器(含多氯联苯)、废铅蓄电池、油水分离池废油和污泥、含汞部件、废滤清器、废**刹车片、废活性炭、废含油手套和抹布属于危险废物,分别妥善暂存在危废间,定期交由有相关资质的危废处置单位处理;拆解其他不可回收利用物、分拣过程产生的不可回收利用物、废气治理收集的粉尘和生活垃圾交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满足防渗透、防雨淋、防扬尘的要求,危险废物贮存均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的要求。 | 项目拆解产生的新能源车的动力电池、钢铁、已引爆的安全气囊、部分钢铁部件、有色金属、塑料、橡胶、玻璃、织布和皮革、充电器、陶瓷和泡沫等分别收集后外售处理;废油液、废尾气催化转化器、废电路板、废电容器(含多氯联苯)、废铅蓄电池、油水分离池废油和污泥、含汞部件、废滤清器、废**刹车片、废活性炭、废含油手套和抹布属于危险废物,分别妥善暂存在危废间,定期交由有相关资质的危废处置单位处理;拆解其他不可回收利用物、分拣过程产生的不可回收利用物、废气治理收集的粉尘和生活垃圾交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本项目设置一座10000m2的废钢铁堆场和一座200m2的一般固废暂存间,贮存满足防渗透、防雨淋、防扬尘的要求;项目设置一座100m2的废油液暂存间和一座120m2的其他危废暂存间,危险废物贮存均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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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