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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卫医政发〔2022〕33号)等相关规定,****医疗机构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以公布之日起。公示如下:
1.备案单位(人):刘小林
2.备案医疗机构类别:中医诊所
3.备案医疗机构名称:****诊所
4.备案医疗机构选址:**市象湖镇城南市场51号
5.备案医疗机构性质:营利性
6.备案医疗机构床位(牙椅):无
7.备案医疗机构服务对象:社会
8.备案医疗机构诊疗范围:中医科
****医疗机构信息存在异议,任何个人和单位都可以通过电话或书面的形式向我局文教卫生审批股反映,反映的问题必须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公示期间受理部门:****审批局文教卫生审批股(429室)
地 址:****行政审批局
邮 编:342500
联系电话:0797-****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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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