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味处理系统维保项目询价公告
****(以下简称“采购人”)采用询价方式对异味处理系统维保项目进行采购,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报价人报价。
一、项目主要内容
| 序号 |
项目名称 |
最高限价 |
设备维修调试期 |
| 1 |
异味处理系统维保项目 |
3.6780万元 |
成交供应商应自收到采购人的书面维修通知之日起(以成交供应商签收日期为准),在30个日历日内完成设备维修及调试工作 |
二、报价人资格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等证明文件复印件);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25年度的财务状况报告复印件或基本开户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如供应商2025年或2026年新成立的,则提供成立至今的月或季度财务状况报告复印件);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证明材料或《投标人资格声明函》);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投标截止日前6个月内任意1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凭证复印件(依法免税或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投标人应提供相应证明文件)】;标书代写
5.投标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破产等状态,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2023年8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并作书面承诺(提供《投标人资格声明函》)。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较大数额罚款,参照《**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规定:是指对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等价值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10万元以上罚款(等价值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标书代写
6.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提供《投标人资格声明函》);
7.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招标活动(提供《投标人资格声明函》);
8.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与投标(提供《投标人资格声明函》);
9.投标人承诺在参加本次采购活动之日前3****公司成立不足三年的从成立之日起计算)无下列所述不良行为记录:
(1)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不得有行贿行为记录。投标人须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网址:wenshu.****.cn/)查询相关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等,提供查询截图及无行贿犯罪记录的书面承诺(加盖公章)。如投标人提供虚假材料,招标人有权拒绝其投标、取消其中标资格、解除已签订的合同并追究相关责任。【查询指南:进入首页-点击高级搜索-打开案由-选择刑事案件-贪污贿赂罪-在全文检索处分别输入投标人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姓名后查询,提供投标人查询记录、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查询记录、投标人及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查询记录、投标人及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查询记录。】
(2)投标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网址:www.****.cn/index.html)上未存在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息以及重大的行政处罚信息(重大的行政处罚信息:参照重大违法记录执行)。投标人需提供查询截图及以上内容书面承诺(加盖公章)。【查询指南:打开信用中国网站-进入“信用服务”界面-****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失信被执行人网页,输入企业名称进行查询;打开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输入企业名称-点开查询结果页面-分别点击“行政处罚信息”、“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黑名单)信息”查询】
10.根据烟草行业对供应商不良行为的管理要求,参与投标的供应商或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被列入烟草行业不良行为名单且在禁入期内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本次投标(以招标人提供的名单为准)。
1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2.其他。
三、价格构成
1、项目总价最高限价(含税):¥3.6780万元;
2、本次询价只允许有一个方案,一个报价,多方案、多报价的将不被接受。
3、响应供应商报价为含增值税价,包含产品价款、税费、包装、运输、装卸、安装、培训、维修等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全部费用。
4、报价的响应供应商可以不对本单位的询价函作出报价,但一经作出报价,即不可撤销。否则,该响应供应商在今后一年内不得参与本单位的所有的采购活动。
四、评定成交的标准
1、采****小组现场询价,符合采购需求,质量、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推荐为中选供应商。
2、如果出现报价相同的情况,****小组抽签确定中选人。
五、采购文件的获取
获取时间:22026-08-11 08:30:00至2026-08-14 17:30:00获取方法:
1.登录中烟电子采购平台(cgjy.****.cn/,以下简称“电子采购平台”,下同),已在该平台注册过的可直接登录,未注册的请先注册(电子采购平台注册免费,注册成功后可以及时参与电子采购平台发布的所有项目)。
2.登录后查找并参与本项目,按提示完成购标申请,并点击“立即投标”进入“我要投标”界面,勾选需要参加的标包。
3.勾选对应标包后,点击“立即购标”并选择标书费支付方式。在采购文件获取截止时间前提交支付记录,即可获得下载采购文件的权限。(注:未在采购文件获取截止时间前支付费用的,无法获得采购文件,且不具备参与本项目投标的资格。关于平台注册、登录、采购文件获取及响应文件递交等相关业务具体操作详见“平台”—帮助中心—响应人操作指南。咨询内容涉及应保密的项目信息的,平台不得泄露)。标书代写
4.获取采购文件费用:0 元/项目,售后不退。
5.确认参与:有意向参与本项目的响应供应商,需在中烟电子采购平台完成报名并下载采购文件后,于2个工作日内将报名成功截图及参加函(格式自拟,需签字并加盖公章)发送至邮箱****@qq.com,以确认参与本次询价报价。
六、递交报价文件的要求
1、报价书一式三份(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加盖公章。
2、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或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如有授权)。
3、所有提交文件必须封入密封完好的信封或包装,封口加盖骑缝章。
4、采购方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采购方名称:****
联系人:凌先生
电话:0751-****310(工作时间:8:30-17:30)
地址:****市**区韶祥路38号
5、递交报价文件时间:2026年8月18日下午15:00前(**时间)。逾期递交报价文件恕不接受。
6、邮寄到****生产部凌先生收,电话: 0751-****310。
7、询价时间:2026年8月18日下午15:00(**时间)。询价地点:****1号楼101会议室
六、投标人须知
1、因本采购项目所涉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结果、合同履行等发生的任何争议,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依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相关规定提起异议和投诉。对于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有关部门逾期未作出处理的,可向采购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双方约定,中选供应商需遵守采购人行业采购管理规范和供应商管理相关制度,如中标供应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不良行为或相关不良行为信息,采购人****商行为性质的严重程度,单方选择采取包括但不限于禁止或限制参加采购人采购活动、降低考核评价分数、降低供货份额、缩短服务期限、终止或解除本合同等措施。
七、询问、质疑、投诉
(1)询问
1)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构提出询问,询问可以口头方式提出,也可以书面方式提出,采购人以同样方式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
2)询问受理方式:
联系地址:****采购部门
联系人:凌先生,电话:0751-****310(工作时间:8:30-17:00)
(2)质疑
1)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3个日历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2)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日历日内提出。
3)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a)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b)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c)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d)事实依据;
(e)必要的法律依据;
(f)提出质疑的日期。
4)质疑受理方式:
联系地址:****监督部门
联系人:叶女士,电话:0751-****650(工作时间:8:30-17:30)
(3)投诉
1)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3个日历日内向****管理部门提起投诉。
2)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a)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b)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c)具体、明确的投诉事项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d)事实依据;
(e)法律依据;
(f)提起投诉的日期。
3)投诉受理方式:
联系地址:****监督部门
联系人:叶女士,电话:0751-****650(工作时间:8:30-1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