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效力状态: |
| 发文单位:****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6年07月30日 |
| 标 题: ****关于同意办理桂(2022)**市不动产权第****643号宗地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批复 | |
| 发文字号:贵政函〔2026〕126号 | 发布日期:2026年08月10日 |
******局:
你局《关于办理桂(2022)**市不动产权第****643号宗地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请示》(贵自然资报〔2026〕22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梁达爱、曹昌健办理位于**市**区木格镇高中路、原不动产权证书编号为桂(2022)**市不动产权第****643号、实际用地面积7272.00㎡(折合10.908亩)的宗地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土地出让年限为50年(从签订出让合同之日起算),补缴土地出让金62.5392万元(折合5.73万元/亩)。
二、梁达爱、曹昌健必须在收到此批复后30日内签订《出让合同》,且在签订《出让合同》之日起30日内缴清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签订《出让合同》后,没有按照约定缴纳土地出让金的,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延迟支付款项的1‰支付违约金。
三、如梁达爱、曹昌健在批复之日起1年内未签订《出让合同》,则该批复自动失效,且5年内不再受理该事项的申请。
请你局依法依规办理有关手续。
附件:桂(2022)**市不动产权第****643号宗地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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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桂(2022)**市不动产权第****643号宗地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方案
| 项目建设单位(个人) | 梁达爱、曹昌健 | ||||||||||
| 项目名称及申请事项 | 桂(2022)**市不动产权第****643号宗地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出让 | ||||||||||
| 土地坐落 | **市**区木格镇高中路 | ||||||||||
| 土地权属来源情况 | 原不动产权证书编号 | 土地用途 | 使用权类型 | 面积 | 终止日期 | ||||||
| 桂(2022)**市不动产权第****643号 | 工业用地 | 划拨 | 7272.00㎡(折合10.908亩) | / | |||||||
| 改变用途和补办出让面积 | 7272.00㎡(折合10.908亩) | ||||||||||
| 规划情况 | ****机关 | ******局 | |||||||||
| 实际使用面积 | 7272.00㎡(折合10.908亩) | ||||||||||
| 用地性质 | 工业用地 | ||||||||||
| 容积率 | 不得小于0.9 | ||||||||||
| 建筑密度 | 不得小于40% | ||||||||||
| 其他要求 | 详见******局于2025年11月11日出具的《总平面规划设计要点通知单》(**自然资规2025-0019号) | ||||||||||
| 土地用途 | 工业用地 | ||||||||||
| 评估情况 | 评估机构 | 基准地价(元∕㎡) | 新规划条件出让地价(工业用地,容积率为0.9)评估价(万元) | 现状条件下划拨地价(工业用地,容积率为0.8)评估价(万元) | 按评估结果测算的补缴土地出让金(万元) | ||||||
| 广****事务所有限公司 | **市木格镇三级工业用地,基准地价地面单价160元/㎡(折合10.67万元/亩) | 212.3424万元(折合19.46万元/亩) | 149.8032万元(折合13.73万元/亩) | 62.5392万元(折合5.73万元/亩) | |||||||
| 补交土地出让金计算方法及要求 | 根据《****办公厅关于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8〕4号)规定:“划拨土地办理协议出让,出让时重新设定规划建设条件的,应按本规范评估在新设定规划建设条件下的出让土地使用权正常市场价格,减去现状使用条件下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作为评估结果,并提出底价建议。” | ||||||||||
| 补缴土地出让金(万元) | 212.3424-149.8032=62.5392万元 | ||||||||||
| ****政府审批意见 | 一、同意梁达爱、曹昌健办理位于**市**区木格镇高中路、原不动产权证书编号为桂(2022)**市不动产权第****643号、实际用地面积7272.00㎡(折合10.908亩)的宗地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土地出让年限为50年(从签订出让合同之日起算),补缴土地出让金62.5392万元(折合5.73万元/亩)。 二、梁达爱、曹昌健必须在收到此批复后30日内签订《出让合同》,且在签订《出让合同》之日起30日内缴清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签订《出让合同》后,没有按照约定缴纳土地出让金的,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延迟支付款项的1‰支付违约金。 三、如梁达爱、曹昌健在批复之日起1年内未签订《出让合同》,则该批复自动失效,且5年内不再受理该事项的申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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