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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各潜在投标人:
现就本项目招标文件中“分包合同 第一部分 协议书 5.工期”“第五章 2.2工期要求”、“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5(6)”条款作出澄清修改:
原条款内容:
5.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2026年8月5日,实际开工日期以发包人通知为准;
计划完工日期:2027年1月30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为:178天。
修改后条款内容:
5.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2026年8月15日,实际开工日期以发包人通知为准;
计划完工日期:2027年1月30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为:168 天。
原条款内容:
2.2工期要求:178日历天,
计划开工时间:2026年 08月05日
计划竣工时间:2027年 01月 30日
修改后条款内容:
2.2工期要求:168日历天,
计划开工时间:2026年 08月15日
计划竣工时间:2027年 01月 30日
原条款内容:
证明文件:****施工队长证书,安全B证书,并提供近6个月响应单位社保证明;需配备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必须具有安全C本;证书均提供复印件盖公章。
修改后条款内容:
证明文件:****施工队长证书,并提供近6个月响应单位社保证明;需配备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必须具有安全C本;证书均提供复印件盖公章。
本澄清文件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澄清。
2026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