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第三条的规定,****机关****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卫健委”)、******公司(以下简称“中际公司”)组织的**区急救站急救车装备标准化配置项目(项目编号:****,分包号:采购包1,以下简称“该项目”)提起投诉做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公司
地址:****开发区珠江东路10号9F922室
法定代表人:李向
被投诉人1:****卫生健康委员会
地址:**市**区**路1号
法定代表人:燕珊
被投诉人2:******公司
地址:**市**区绿地商务城(B6-1地块)5幢1单元1925号
法定代表人:郭绍光
相关供应商:**蓝仕****公司
地址:**市**区瑞吉二街45号1501、1601房
法定代表人:林小梅
二、基本情况
该项目于2026年5月26日发布采购公告,6月17日开标、评标并发布中标结果公告,采购包1中标供应商为****。诺通公司于6月18日提出质疑,中际公司于6月26日作出质疑答复。7月3日,****公司提交的投诉材料。7月6日,****公司发出《政府采购投诉书补正通知书》,于7月8日收到补正材料并予以受理。7月14日,****卫健委、中际公司、****发出《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卫健委、中际公司发出《暂停政府采购活动通知书》。7月17日、7月20日、7月21日,本****公司、****、区卫健委提交的答复材料。7月27日,本机关组织专家对案涉技术问题进行论证,形成《专家论证意见》,共计1个工作日,不计入投诉处理期限。
根据投诉和审查结果,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及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投诉事项2部分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2、驳回投诉人的其他投诉。
法律救济的权利、途径和期限已告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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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