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
我局查处******公司承****科技城26#、43#厂房项目拖欠塔吊班组3名工人工资一案,因无法通过邮寄送达及现场送达等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文书,依照《**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人力**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作出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后,应当在宣告后当场送达当事人;无法当场送达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送达。”及《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人社监字〔2026〕第293号:“被处理单位一:**达丰****公司
地址:**市****工业园88号
法定代表人:沈世平 电话:021-5268****
被处理单位二:******公司
地址:**县吉田镇勤政路总部经济大楼第二层210-2室
法定代表人:胡智祥 电话:****058****
案由:拖欠工人工资,经责令改正仍拒不改正。
认定的事实:******公司承****科技城26#、43#厂房项目,并将建筑起重机械工程发包给**达丰****公司,现该项目存在拖欠**达丰****公司下属塔吊班组3名工人工资合共35413元的情况。以上事实有工人投诉登记资料、询问笔录、机械租赁合同、欠薪工资表、考勤表、加班记录等证据证明。
被处理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之规定,经我局责令改正仍拒不改正。
现依据以下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和《**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人力**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以下处理:(二)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我局给予下列行政处理:
一、**达丰****公司作为上述工程的分包单位,对在该项目中所招用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应足额支付下表中唐忠素等3名工人的工资合共35413元;
| 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欠薪金额(元) |
| 1 |
唐*素 |
512326********4146 |
10355 |
| 2 |
吴 |
422622********3815 |
6016 |
| 3 |
杨 |
430725********3295 |
19042 |
| 合计 |
354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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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作为上述工程的总包单位,应对上述欠薪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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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