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九条、《**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四条及《**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依法变更**省国****中心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号:建字第**区****07013号)附图,变更内容如下:
(1)总平图:调整5#楼与1#楼的连廊位置及形式,由无柱连廊调整为落柱连廊;取消3#楼连接2#楼的连廊,在3#楼与1#楼连接处新增无柱连廊;3#楼屋顶根据太阳能深化设计调整太阳能集热板排布,并在3#楼屋顶增设构架,遮蔽设备机房;在3#楼东侧新增消防车道,同步调整绿地位置及形状,绿地面积不变;调整液氧站位置,由3#楼北侧****医院****医院)一期医疗综合区项目1#楼南侧;出地面楼梯间由开敞式调整为封闭式。
(2)单体图:调整3#****中心内部房间功能及房间分割,调整外立面木色金属格栅分划,塔楼部分材质由石材调整为仿石铝板。
(3)地下室:由于增加人防工程口部及相关设备机房、调整防火分区、增加排烟机房原因导致机械车位数量由75个调整为108个,增加33个,普通车位由230个调整为197个,减少33个,总车位数量不变。
(4)经济技术指标:
**省国****中心项目指标:3#****中心建筑面积由25128.44平方米调整为24988.88平方米,连廊建筑面积由221.56平方米调整为361.12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由2005.71平方米调整为2135.34平方米,建筑密度由22.36%调整为23.8%,其余各项经济技术指标不变;
一期医疗综合区指标:建筑占地面积由7330.21平方米调整为7200.58平方米,建筑密度由45.3%调整为44.5%,其余各项经济技术指标不变。
总体指标:3#****中心、连廊建筑面积相应调整,其余各项经济技术指标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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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