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扩建工程二期地块位于******社区,地****中学(南校区一期),南至支路一,隔路为金村,西至江东中路,隔路为江东新村,北至支路四,****中学,用地面积为24844.51m2。地块中心经纬度:东经120.084936°,北纬29.298644°。地块内历史上为农用地、坡地、市政府行政二号楼、****法院、****基地、篮球场,地块历史****小学,南侧为道路及金村,西侧为江东中路及江东新村,北侧为****中学,均无工业企业,不存在紧邻周边污染源直接影响。现状用地性质为城镇住宅用地、果园、机关团体新闻出版用地、科教文卫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根据《江东街道YZ-JD-06单元江东路和机场路交叉口南侧区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小学用地(A33),属于《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自然资发〔2023〕234号)中的08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由人员访谈结合历史影像可知,本地块未从事过工业生产,地块历史上农用地、坡地、市政府行政二号楼、****法院、****基地、篮球场。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起实施)第五十九条“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根据《**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2024年3月1日起实施)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并编制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二)用途变更为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根据《****生态环境厅 ******厅 ****建设厅关于印发的通知》浙环〔2024〕47号第七条,本次****小学用地(A33),为敏感用地,属于甲类地块,应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为此,****政府****办事处委托****对本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根据卫星影像资料、人员访谈及收集资料分析,地块历史上为农用地、坡地、市政府行政二号楼、****法院、****基地、篮球场,****政府行政二号楼、****法院、坡地、篮球场及公园。地块内无环境污染事故记录。根据现场踏勘,地块内无恶臭、化学品味道或刺激性气味,现场无污染或腐蚀痕迹。地块周边分布江东新村、金村、樊村、龚大塘、越阳小区、商苑、朝晖小区、青岩刘、篁园新村、绿地﹒**门、**府、**二区、**三区等居民区,以及****中学(南校区一期)、****中学、****学院****学院、****学校****学区、****幼儿园等学校,不存在紧邻周边污染源直接影响,相关用地历史、污染状况等资料齐全,能够排除污染可能性的。
为进一步排除地块存在潜在污染可能性的区域,本次土壤调查对表层土壤快筛监测。本次调查共布设土壤采样点16个(含1个对照点),本地块PID快速检测结果范围为0.003-0.015ppm,各样品的PID检测浓度未见显著差异,地块土壤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和其它有毒气体浓度与对照点相比没有明显异常;现场XRF重金属快速检测结果显示,土壤样品中各重金属浓度与对照点相比没有明显异常。因此,本地块存在污染的可能性较小。
本地块及周边区域不存在对本地块造成土壤污染的来源,通过第一阶段调查结果确认本地块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本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生态环境厅 ******厅 ****建设厅关于印发《**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浙环发〔2024〕47号)第15条,可不进行土壤和地下水采样检测,以污染识别为主。因此本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可在第一阶段调查结束,无需开展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程序,****小学用地(A33)开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