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的制度突破

发布时间: 2026年0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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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法修订草案的制度突破
2026-08-10 17:59:56

****采购法修订草案的制度突破

◆ 黄民锦

《****政府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在诸多方面都有重大突破,****政府采购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决心和意志。

从“程序导向”转向“绩效导向与价值导向”

修订草案彰显了提高采购绩效、构建**统一大市场、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治理理念,****政府采购制度从“程序导向”转向“绩效导向与价值导向”。**,修订草案第七条要求,政府采购项目按照预算、需求、采购、履约、验收等环节实施全链条绩效管理。此举实现了与《中华人民**国预算法》关于各级预算讲求绩效原则的对接,打破了“程序合规即合法”的传统习惯,将政府采购治理逻辑从“管住钱”转向“用好钱”。

笔者认为,建设**统一大市场与高质量发展紧密联系,前者是后者的战略基础。修订草案第一条将推动构建**统一大市场和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作为立法宗旨;第六条明确国家对各类****政府采购活动负有保障义务,****政府采购法中的“阻挠和限制”改为“非法限制或阻挠”,体现了从“不得歧视”到“保障”的转变;第二十六条整合禁止串通、行贿等规定,将禁止范围扩展到“政府采购当事人及其相关工作人员、评审专家”,为纵深推进**统一大市场建设奠定了法律基础。

防止“内卷式”价格竞争

近年来,政府采购无效竞争、无序竞争、低价竞争等无底线、跟风式竞争让不少供应商深受其害。修订草案第四十一条新增异常低价审查机制,明确报价明显低于采购最高限价或其他供应商有效报价,可能影响履约的,评审委员会应当要求供应商提交证明材料。经评估后无法保证质量或履约的,评审委员会应认定其投标(响应)无效。该条款以法律规制形式,对“内卷式”竞争作出明确规定,与《中华人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等法律法规形成联动,防止过度竞争、非理性竞争。这不仅有利于防止“内卷式”价格竞争,避免低价竞争损害采购质量,而且有利于规范采购秩序,保障供应商公平竞争。

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

采购人采购主体地位不显、主体责任不清,是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修订草案对采购人主体责任作出拓展性规定,****中心的治理责任体系。**,修订草案第十五条规定采****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强化监督制约机制,采购活动决策、执行、验收程序应当明确,承担不同岗位职责的经办人员原则上应当相互分离。笔者粗略统计,修订草案对采购人的直接约束条款达13条,间接规定更多,这将从法律上确保采购人责任意识的确立与落实。

以“法治”保障“数治”

随着人工智能时代的到来,人机之间的互动从单向使用转向双向赋能,形成动态依存关系。在智能时代,治理方式更多体现为事前预防、事中审核与事后评估相结合;风险治理更强调整体性、系统性;治****机关为主,****机关、采购人、代理机构、行业组织、评审委员会、供应商等多元主体。修订草案新增“政府采购数字化”专章,围绕智能采购的治理原则、核心规则、治理边界、治理标准建设等着墨较多,****政府采购的内在动力。这对于以“法治”保障“数治”、推动“数治”与“法治”共治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为强化大数据监管、实施采购全流程电子化等提供了法治保障。

加强对评审专家的管理

修订草案的亮点之一就是加强对评审专家的管理。**,修订草案第二十四条要求,评审****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知识,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而且要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具有良好的信誉和职业道德;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遵守评审纪律,不得泄露尚未公开的采购项目情况;第九十一条列出了评审专家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了罚款外还将在一定期限内****政府采购评审活动。这些规定体****委员会和评审专家职业操守缺失的充分关切。

(作者****研究会个人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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