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田镇中心卫生院公共卫生科医疗设备采购项目比价公告

发布时间: 2026年0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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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潜在供应商:

因公共卫生服务需要,我院拟采购便携式肺功能检测仪,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加比价。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公共卫生科医疗设备采购项目

三、采购方式:院内比价

四、产品参数

五、项目最高限价:¥48300.00元,投标报价应包括:本项目采购货物运至采购人指定地点的包装费、仓储费、运输及保险费、装卸费、计量检测/校准费、质保期服务费、商检费、税费及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可预见费用等。

六、供应商资质要求

1.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提供以下证明文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在中华人民**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自然人,提交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或身份证等相关证明)副本复印件;

(2)具有履约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供应商必须提供声明函;

(3)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根据财库[2022]3号文,"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为200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200万元的,从其规定)。供应商必须提供声明函。

2.信用记录:

(1)企业经营: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n)"记****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或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记录名单;****政府采购网(www.****.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政府采购活动期间。(供应商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必要时资格审查人员可到相关网站查询核实。)

(2)个体经营:供应商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s://www.****.cn/corp-query-homepage.html)查询,“行政处罚信息”一年内无处罚信息并不处于“经营异常信息”经营异常状态。(供应商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必要时资格审查人员可到相关网站查询核实。)

3.供应商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本采购项目(包组)投标。供应商必须提供声明函。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分包转包。供应商必须提供声明函。

5.特殊资质要求:供应商为代理/经销商的,须具备有效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供应商为生产企业的,须具备有效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所投产品须具备有效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证,注册证适用范围含“肺通气功能/慢肺活量参数测量”相关内容。一次性呼吸过滤器应符合院感防控要求,细菌过滤效率≥99.9%,提供检测报告或承诺随货提供。

七、材料及要求:

1.报价清单(含设备单价、总价、交货期、报价有效期等)。

2.产品资质:医疗器械注册证及附件/技术要求、产品彩页、技术参数响应表;产品授权书(如有)。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如适用)。

4.相关声明函(资格声明、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非联合体/不分包转包声明、关联回避声明等,加盖公章)。

5.供应商资质证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代理/经销商)或《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生产企业)。

6.售后服务方案(含3年质保、响应时间、校准/定标、培训等)。

7.信用查询截图/证明资料。

8.耗材(一次性呼吸过滤器)图片/检测报告或随货提供承诺。

9.其他资料。

以上所有文件加盖企业公章,密封后(密封袋上应注明项目名称、供应商名称、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现场递交。

备注:

1.不满足项目特定需求的不得报名。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本采购项目(包组)投标。

八、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6年8月14日下午17时30分(**时间)加急标书代写

九、文件递交方式:现场递交并确认签名,不接收邮寄/快递件。加急标书代写

十、文件送达地点:**省**市**区沙田镇创业街三路10号(**区********办公室。

十一、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区****五楼办公室

联系电话:0752-****012 (工作日:8:00-12:00,14:30-17:30)

十二、其他说明

1.本次比价设备最高限价48300元,耗材(一次性呼吸过滤器)最高限价15元/个,两项均不得超出。

2.成交后签订合同,整机质保不少于3年;配套耗材供应价格锁定不高于报价(需在“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或“**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平台”正常挂网采购)。

3.货物验收按合同约定的技术参数、规格、数量进行验收,如发现参数不符、功能缺失等问题,供应商应在7日内无条件更换。

4.本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采购单位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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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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