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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来《关于申请核准**市建筑**再生绿色综合体项目(二期)的请示》及有关附件收悉。根据《****委员会关于调整下放项目审批权限的通知》(莆发改〔2015〕305 号)文件规定,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加快推动绿色低碳转型,完善生态产业发展,助力**市“无废城市”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同意建设**市建筑**再生绿色综合体项目(二期),项目单位为****,项目代码:****。
二、建设地点:**市荔**城港大道西侧新度镇下坂村**路。
三、建设规模和主要内容:项目**综合处理车间、配套服务楼、地磅房等3栋建筑,总建筑面积约16331.61平方米。主要建设内容包含土建工程、给排水工程、暖通工程、电气工程及其相关配套工程等。
四、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总投资17933.8万元,其中项目资本金3633.8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为20.26%,由项目业主出资,****银行或金融机构贷款。
五、请你司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落实安全、环保、水保“三同时”制度。各项排放指标要满足国家环保要求。
六、招标内容。按照招标投标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七、节能要求。你司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采用节能技术、工艺和设备,加强节能管理,不断提高项目能效水平。
八、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局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九、请你司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利用、安全生产、节能审查、环评等相关报建手续。
十、项目在核准决定之日起2年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请你司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我局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莆****改革局
2026年8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