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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与你方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电子监管号为****232012B00119-3,合同编号为【****,宗地编号为DB2012-04,宗地坐落于****村委会**尖和南漏,面积为228771.60平方米,约定(规定)的动工日期为2013年8月26日。
上述宗地存在超过出让合同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情况。根据属地原则,我局已向你方送达了《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文号:**自然资(闲)调〔2026〕2号)。根据调查结果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部第53号令)的规定,认定上述宗地为闲置土地,闲置原因为:因政府原因,应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特此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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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