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南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不予受理告知书

其他-其他公告
发布时间: 2026年08月11日
摘要信息
招标单位
招标编号
招标估价
招标联系人
招标代理机构
代理联系人
报名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招标详情
下文中****为隐藏内容,仅对千里马会员开放,如需查看完整内容请 或 拨打咨询热线: 400-688-2000
相关单位:
***********公司企业信息
***********公司企业信息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2026年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和发展专项等资金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6-07-22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广****公司

地址:**市**区昆仑大道5****商贸港酒店用品批发市场第31栋第一、二层第10号

被投诉人 1 :****

地址:**县上渡街道**大道中段

被投诉人 2 :****

地址:**市**区民生路555号(华泰荣御一期)15幢108号

相关供应商:****公司

地址:**壮族自治区**市**容州镇**村农民集中居住区(吉祥**)

当事人:/

地址:/

五、基本情况

本机关于2026年8月7日收到广****公司邮寄送达的“2026年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和发展专项等资金项目(食堂设备-分标7)”投诉书,经本机关依法查看该项目相关资料,据《2026年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和发展专项等资金项目采购项目符合性审查表》显示,该公司未通过该项目符合性审查,未实际参与采购活动。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第一款“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的规定,结合财政部留言答复(留言编号:202********616-h4mK):“如供应商未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采购结果对其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其不具备对采购结果提起质疑的资格”。综上,投诉人广****公司在本项目中不具备质疑资格。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的规定,投诉人广****公司本次提起的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不予受理。

七、其他补充事宜

****财政局

2026年08月11日







招标进度跟踪
2026-08-11
其他公告
平南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不予受理告知书
当前信息
标书代写
招标项目商机
暂无推荐数据
400-688-2000
欢迎来电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