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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峰****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清峰****公司1000万吨/年煤矸石综合利用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等资料已收悉。****受我局委托组织了技术评审会,2026年8月4日,该公司出具了《**清峰****公司1000万吨/年煤矸石综合利用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评估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研究,基本同意修改后的《报告书》,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省**市**市午汲镇上泉村西。主要建设自煤矸石进厂到成品储存及发运系统。项目总占地面积为9.17公顷,其中永久占地8.81公顷,临时占地0.36公顷。土石方挖填总量43.02万立方米,其中挖方21.51万立方米,填方21.51万立方米,无借方,无余(弃)方。项目总投资为248466.77万元,项目已于2025年2月动工,计划2027年4月完工,总工期27个月。本方案为补报水土保持方案。
二、《报告书》编制依据较充分,内容较全面,基本符**土保持技术规范要求。
三、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合理,确定的设计水平年为2027年合理。
四、同意方案确定的水土流失防治目标。
五、基本同意方案提出的水土流失防治措施体系和总体布局。
六、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项目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或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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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