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阳县Y012板桥至G345公路改造工程跟踪审核及结算审核(二次)

发布时间: 2026年08月11日
摘要信息
招标单位
招标编号
招标估价
招标联系人
招标代理机构
代理联系人
报名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招标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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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Y012板桥至G345公路改造工程跟踪审核及结算审核(二次)

**县Y012板桥至G345公路改造工程跟踪审核及结算审核(二次)

招 标 文 件

招标单位:****

代理机构:****

2026 年 8 月


第一章 投标邀请书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第三章 评标办法 7

第四章 委托人要求 9

第五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第一章 投标邀请书

项目名称

**县Y012板桥至G345公路改造工程跟踪审核及结算审核(二次)

招标方式

邀请招标

投标资质要求

1、企业要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须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且为本次被邀请单位。

2、人员配备:共3人,其中项目负责人1名,项目组成员2名;投标人拟派的项目负责人须具有交通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国注册造价工程师(或一级造价师)注册执业证书(专业为交通运输工程),项目组成员均须具有二级及以上造价师证书(专业为土木工程或交通运输工程),须提供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的人员证书及投标单位为其缴纳的投标前近三个月的养老保险证明,退休人员须提供退休证明及聘用合同的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3、信誉要求(提供诚信投标承诺书):投标人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①****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

②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拟派项目负责人前三年有行贿犯罪行为的;

③****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且未被移除的;

④投标人被税务部门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的;

⑤在“信用中国”网站上披露仍在公示期的严重失信行为的;

⑥被**市县两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及公管部门取消在一定期限内的投标资格且在取消期限内的;

⑦被**市县两级公管部门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或者信用信息记录,且在披露期内的。

⑧被人力**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或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县级及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限制投标资格且在限制期限内的。

⑨被列入省级、市级农民工工资支付异常名录的施工企业,限制其参加全市范围内房建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投标;列入县级异常名录的施工企业,限制其参加本行政区域内房建和市政建设项目投标。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招标项目规模

本项目招标范围为:****政府西南角200米,顺接S315,由北向南依次经过李二庄、京沪铁路、浙塘村,终点接G345,路线全长2858米,路面宽6.5米,路基宽7.5米,沥青混凝土路面。包括道路工程、桥涵工程、平面交叉、交通工程、照明工程、下穿铁路泵房设备更换、杆线迁移等。一般公路段采用三级公路标准,设计速度30公里/小时,下穿京沪铁路段采用四级公路标准,设计时速20公里/小时,项目施工招标合同价****3763.39 元。具体详见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等相关文件。本次招标为项目施工跟踪及结算审核服务项目。

招标范围

本次招标为上述工程施工跟踪及结算审核服务项目,包括但不限于跟踪及结算审核工作等。

投标邀请书发布时间

2026年8月11日

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加急标书代写

2026年8月17日09时00分(**时间,下同)

开标时间加急标书代写

同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加急标书代写

开标地点加急标书代写

凤****服务中心5楼会议室

交易文件售价

0元

信 息 内 容

工程概况

详见招标项目规模

标段划分

一个标段

评标办法

合理低价法

付款方式

详见招标文件

施工项目中标价

****3763.39 元

服务期

详见招标文件

资金来源

自筹资金

交易文件等获取方式

以电子邮件形式发给邀请单位指定邮箱

是否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不要求。

招标文件的获取:招标人(或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以邮件或电讯形式将投标邀请书或招标文件发送到被邀请单位指定邮箱,收到时间以发件人邮件发出时间为准。

参与投标的确认:各单位收到本投标邀请书后,请于24小时内将《同意邀请确认函》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qq.com予以书面确认,并明确是否准备参与投标。

招标人名称:****

地址:**省**市**县府城镇仁爱路与社稷坛路交叉口

联系人:曹主任

联系方式:0550-****206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

地址:**县定城镇政务****装饰城2幢2210室

联系人:蒯工

联系方式:181****8589

公告发布媒体:****政府网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1.1

招标人

****

1.2

招标代理机构

****

1.3

项目名称

**县Y012板桥至G345公路改造工程跟踪审核及结算审核(二次)

1.4

建设地点

**市**县境内

1.5

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

自筹资金,已落实

1.6

招标范围

详见投标邀请书

1.7

服务期限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项目最终整体竣工验收合格、跟踪审核及结算审核工作全部完成,出具经发包人认可的跟踪审核报告及结算审核报告并移交全套审核资料时止。

1.8

付款方式

本项目结算审核单位出具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并经财审复核后(如有),一次性支付复核后的审核服务费用。

1.9

质量要求

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符合 中国****协会《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CECA/GC7-2012)的合格标准 和招标文件及服务合同约定。

2.0

资质条件、能力

详见投标邀请书

2.1

踏勘现场

不组织,自行组织踏勘现场。

2.2

投标预备会

不召开

2.3

交易文件(即招标文件)的疑问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 2 日前,将电子版发至****@qq.com邮箱。加急标书代写

2.4

招标人答疑澄清的时间及方式

招标人将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 1 天前将答疑澄清内容以邮件形式发至各单位邮箱,请各投标人注意查看有关答疑澄清内容,如不及时查看造成后果由投标人自负。加急标书代写

2.5

投标截止时间和地点加急标书代写

同开标时间和地点加急标书代写

2.6

最高投标限价

基本服务费费率:可竞争,须报价,最高投标限价(费率)为2.55‰。

审核成果费率:不可竞争,无须报价,固定费率为4%。

注:超过最高投标限价(费率)的报价将被视为无效标。

2.6.1

报价说明

1、本项目投标报价仅按照基本服务费费率报价,最终结算价款按照基本服务费费率和审减额综合计算。

注:

(1)最终审核服务费=最终基本服务费+最终审核成果费用+复核扣减费用(如有)。

(2)最终基本服务费=施工单位申报的工程结算价款×基本服务费费率,由建设单位承担。

(3)最终审核成果费用=审减额×审核成果费率,本项目审核成果费率为4%。审减额按实际审减额计取,按施工合同约定审减率在5%及以内的,审核成果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超过5%基本服务费和审核成果费用全部由施工单位承担。

(4)复核扣减费用(如有):须依据中标人出具的****中心出具的复核结果的误差率相应扣减审核服务费,扣减比例具体执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结算价款审核、复核暂行办法》(政办秘〔2023〕52号)约定。

2、投标人须就本项目自行对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踏勘(如需要),以获取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需的资料。

3、投标人所投报价格应包括完成本项目所必须的所有成本费用和投标人应承担的一切费用,请投标人投标时综合考虑所有相关因素后审慎报价。

4、投标报价方式:费率报价,审核服务收费按相关规定,结合投标人的综合实力、建设项目的特点,以及项目所在地区类似项目的取费行情自行报价【投标人投标报价费率有效范围为小于2.55‰;投标人投标报价费率高于2.55‰的为无效报价,投标文件作无效投标处理。投标函中的报价保留小数点后2位,如0.73%,报价小数点后三位或三位以上的,直接舍去。】

5、本项目采用固定费率合同,一旦中标,中标基本服务费费率即为合同固**算费率,包干使用,不得更改。中标人所报价格(基本服务费费率)在合同实施期间不因市场因素及项目投资额变化而变动,不随工程实际工期**变化而变动(施工工期**等风险由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综合考虑,中标后不再增加任何合同价款)。

6、投标****管理部门、****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和造价政策,项目负责人能熟练掌握使用**省常用的计量计价软件,如:新点造价软件**版、广联达算量软件等。

7、投标人为完成本项目造价审核服务而配置的办公设备、场所及驻点期间产生的所有费用等均由中标单位自行承担。如投标人配备的项目组人员不足以完成造价审核工作的,发包人可根据施工现场情况要求中标人增加或调整人员数量和相关专业,费用不予调整,相关风险及费用由投标人综合考虑。

2.7

投标有效期

投标有效期为60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加急标书代写

2.8

投标文件数量

正本一份,副本叁份,应密封完好并加盖公章后密封于同一密封袋中,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被投标人单位公章。该报价一经认可,即为签约的合同价。

2.9

投标文件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

投标人地址: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投标文件

在 年 月 日 时 分前不得开启(同开标时间)加急标书代写

3.1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3.2

开标时间和地点加急标书代写

详见投标邀请书

3.3

评标小组的组建

评标小组成员构成:由招标人依法组建。

3.4

****小组确定中标候选人

是,确定1名中标候选人。

3.5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

****政府网

3.6

履约保证金

不要求

3.7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如有)

本项目招标文件及招标澄清答疑文件。

3.8

招标代理费

本项目的招标代理服务费为3000元;评委费按实际发生支付(无票据),上述费用由中标单位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公司;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上述费用。

3.9

本项目投标邀请书与交易文件内容不一致的以交易文件为准;本交易文件前后条款若有不一致之处,在澄清答疑时又未作出明确时,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只要满足其中任一条款均视为对交易文件的响应。

4.0

特别说明:本项目审核成果费率为4%。审减额按实际审减额计取,按施工合同约定审减率在5%及以内的,审核成果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超过5%基本服务费和审核成果费用全部由施工单位承担。

第三章 评标办法

1.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审查。

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文件,****委员会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资格审查。

投标文件(一式肆份)包括:

(1)同意邀请确认函;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授权委托书;

(4)诚信投标承诺书;

(5)投标函;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7)项目团队人员配置;

(8)完全响应招标文件承诺书;

(9)招标文件要求及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应真实有效,所有资料加盖单位公章,若不符合要求,取消该投标人的中标候选资格。

2.评标方法

本项目确定中标单位采用合理低价法(平均值负接近),即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人,根据投标报价计算出算术平均值B值(小数点后保留2位小数,第三位四舍五入)。算术平均值以下最接近B****一中标候选人。****人大于或等于2家,则由招标人代表现场随机抽取确定,抽球序号以签到序号为准。

3.招标文件的获取

招标人(或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以邮件或电讯形式将招标文件发送给被邀请单位,收到时间以发件人发出时间为准。

4.相关时间要求

潜在投标人如对招标文件内容有疑议的须在规定期限内向招标人提出,否则视为对本次招标过程及内容无疑议。

5.中标通知书发放

5.1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将于公示期满后3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5.2中标通知书须加盖公章,方可发出。

5.3招标人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30日内签订合同。


第四章 委托人要求

(一)项目具体需求

1、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①、及时向项目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等提供工程建设主要材料的价格信息,参与有关暂定价部分材料、设备的招标、询价工作,为材料的择优采购提供合理、准确的价格依据;②、及时审核工程形象进度,为业主控制造价和拔付工程进度款提供依据;③、严把现场经济签证关,每份签证都应做到现场验收、现场测量、现场签证,对不合理签证不得签证;④、遇设计变更,应及时完成工程设计变更部分造价编制,进行功能价值比分析,同时进行多方案比较,在保证安全、满足功能的前提下尽量降低造价,并完善变更手续。同时根据相关文件要求,完善行政审批手续;⑤、根据项目需要参加有关工程例会、现场协调会、施工图审查与技术交底等会议,对工程管理现状提出管理建议书,向业主提出工程造价管理的合理化建议;⑥自接到有关签证等跟踪审核资料起5日内给予委托方明确书面答复意见;⑦、参与清单缺项或月结算审核中有争议的工、料、机消耗量现场测定工作,就该部分的造价提出书面意见;⑧、承包方双方发生索赔时,为业主提供咨询意见;⑨、在每个单项工程竣工后,应及时、准确地完成结算审核,提交跟踪审核报告及结算审核报告。

2.服务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项目最终整体竣工验收合格、跟踪审核及结算审核工作全部完成,出具经发包人认可的跟踪审核报告及结算审核报告并移交全套审核资料时止。

3.质量标准: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符合 中国****协会《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CECA/GC7-2012)的合格标准 和招标文件及服务合同约定。

4.项目部人员配备数量要求:

(1)人员需求:根据工程建设情况,****小组,根据项目要求配备人员,但要求最低3名造价人员(见下表)接受委托人在工程审核和施工工艺上的咨询。

项目最低人员配备要求表

岗位

执业资格

最低人员配备

备注

是否常驻现场

项目负责人

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

1人,交通运输工程

项目组成员

二级及以上注册造价工程师

2人,土木工程或交通运输工程

(2)所有人员必须熟悉和掌握项目建设环境,掌握项目的建设程序和造价管理办法等相关地方性规定等。

(3)审核单位在本工程中配备的审核人员,须具有丰富的造价管理经验、身体健康、年龄适中、有良好职业道德的专职人员。

(4)审核单位必须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具有类似工程审核经验。

(5)审核单位须具备保证审核服务质量的审核管理体系。

(二)合同主要条款:

1.付款方式:

本项目结算审核单位出具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并经财审复核后(如有),一次性支付复核后的审核服务费用。

注:(一)审核结果与复核结果误差率在±2%(含)至±3%(不含),扣减审核费用的20%;(二)误差率在±3%(含)至±5%(不含),扣除审核费用的50%;(三)误差率在±5%(含)以上,扣除全部审核费用。连续两次误差率在±5%(含)以上的,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四)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派遣的执业人员不符合出具审核结论资质及人员数量,替代执业、虚假签字的,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2.合同争议处理:咨询服务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法院提起诉讼。

(三)施工结算审核的重点内容:

(1)工程管理各方制度是否健全,内控制度执行的有效性;

(2)工程变更、签证的真实性、合法性、新增工程内容组价合规性及审批程序履行情况;

(3)工程计量的真实性、合规性,大宗设备材料采购的合规性、合法性等情况;

(4)工程款支付的合规性、合法性情况;

(5)其他需要审核的事项。

(五)其他未尽事宜,具体执行《****办公室****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结算价款审核、复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政办秘〔2023〕52号)文件约定。


建 设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合 同

委托单位:

项目名称:

服务类型: 工程跟踪及结算审核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设 部

制 定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总 局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委托人(全称):

咨询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施工工程跟踪审核和结算审核事务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

工程地点: 。

工程规模: 。

二、咨询业务范围

跟踪审核服务内容:施工阶段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及结算审核完成并出具审核报告。

1、根据施工承包合同价、进度计划、编制工程用款计划书;

2、制定造价控制的实施细则,确定控制目标;

3、参与工程造价控制的有关会议;

4、负责对施工单位上报的已完成工作量月报进行审核,并提供当月付款建议书;

5、承发包双方提出索赔时,为委托方提供咨询意见;

6、协助业主及时审核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发生的费用,相应调整造价控制目标;

7、审核项目前期资料(图纸、工程量清单及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投标文件、施工合同等) ,向建设单位提 交审核结果;

8、及时核定分阶段完工的分部工程结算,提供完整的工程结算审核报告;

9、其他与工程造价控制相关的工作。

三、咨询期限

计划开始日期: 年 月 日。

计划结束日期: 年 月 日。

四、质量标准

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符合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 。

五、咨询酬金

基本服务费费率: 审核成果费率:

付款方式:本项目结算审核单位出具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并经财审复核后(如有),一次性支付复核后的审核服务费用。

注:本项目工程结算价款如达到工程结算价款复核项****中心复核,待复核工作完成后一次性支付全部的审核服务费用(须依据审核结果与复核结果的误差率相应扣减审核服务费)。(工程结算价款复核项目范围:①审核后结算价款达1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②审核后结算价款在4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且结算价款超合同价5%及以上的项目;③县政府安排及相关部门提请需要复核的项目。)

(一)审核结果与复核结果误差率在±2%(含)至±3%(不含),扣除审核费用的20%;(二)误差率在±3%(含)至±5%(不含),扣除审核费用的50%;(三)误差率在±5%(含)以上,扣除全部审核费用。连续两次误差率在±5%(含)以上的,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四)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派遣的执业人员不符合出具审核结论资质及人员数量,替代执业、虚假签字的,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造价咨询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通用合同条款;

(4)专用合同条款。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七、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八、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

九、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签订。

十、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一、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双方签字盖章后 生效。

十二、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 份,咨询人 份,招标代理机构 壹 份。

委托人: (公章) 咨询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与解释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委托人:是指与咨询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 咨询人:是指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3 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1.1.4 工程造价咨询:是指咨询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运用工程造价的专业技能,为建设项目决策、设计、交易、实施、结算等各个阶段工程计价和工程造价管理提供的有偿服务。

1.1.5 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是指咨询人在承担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为委托人出具的具有法律责任,反映各阶段工程造价确定与控制成果的文件。包括:投资估算书、设计概算书、施工图预算书、竣工结算书、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索赔、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等文件。

1.1.6 综合误差率:是指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中审查出的编制错误的累计金额与最终修正后造价总额的比率。

1.1.7 酬金:是指咨询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咨询人的金额。

1.1.8 费用:是指不包含在酬金之内应由委托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1.9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1.3 法律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本省地方性法规、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 标准和规范

适用于工程造价咨询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本省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6 联络

1.6.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1.6.2 委托人和咨询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送达地点、电子邮箱。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或电子邮箱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1.6.3 委托人和咨询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咨询期限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

1.7 守法诚信

咨询人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咨询人及其工程造价专业人员不得从与实施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处获得任何经济利益。

1.8 保密

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所提供的保密资料,保密事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 委托人

2.1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委托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委托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委托人代表经委托人授权后代表委托人履行合同。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咨询人。

2.2 提供资料

委托人向咨询人提供的工程造价咨询所需要的资料名称及提供时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委托人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咨询人需要委托人和第三人提供工程造价咨询所需要的最新资料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尽其努力在相应咨询工作开展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咨询人的正常咨询工作为限。

委托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咨询人提供咨询资料的,由委托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咨询期限。

2.3 提供工作条件

2.3.1 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咨询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2.3.2 咨询人接受委托实施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管理咨询工作的,委托人应当在施工现场为咨询人提供必要的办公用房、办公家具,供咨询人使用。

2.4 答复

2.4.1 委托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对咨询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委托人逾期未答复,影响咨询工作正常开展的,由委托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咨询期限。

2.4.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对咨询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第三人作出决定的事宜,由委托人送达第三人,第三人在合理期限内未答复,影响咨询工作正常开展的,由委托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咨询期限。

2.5 支付酬金

委托人应按合同约定,向咨询人支付酬金。

3. 咨询人

3.1 咨询人的一般义务

3.1.1 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承担本合同咨询业务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任命文件、工程造价咨询实施方案等。

3.1.2 踏勘现场,了解情况,收集、整理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基础资料和编制依据,进行有效性、合规性核对,保证工程计价基础资料和编制依据的全面性、真实性和有效性。

3.1.3 按照咨询合同约定的工作范围和内容,编制、审核、审定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向委托人提交符合国家、行业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

3.1.4 组织咨询服务回访,听取委托人对服务质量的评价意见,及时进行总结,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

3.1.5 收集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中形成的工程造价咨询过程文件和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整理立卷后建立档案。

3.2 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应是咨询人正式聘用,并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咨询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任命的咨询项目负责人的姓名、身份证号、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负责人经咨询人授权后代表咨询人履行合同。

3.3 工程造价专业人员

3.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咨询人应当在本合同签订后的7天内,提交任命的承担本合同咨询业务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注册证书和资格证书,以及为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有效证明,供委托人核验。咨询人违反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3.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咨询工作正常进行。咨询人更换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委托人,并征得委托人书面同意。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咨询人不得擅自更换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咨询人擅自更换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3.3 咨询人承担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管理咨询业务的,应安排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进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天数。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征得委托人同意。咨询人违反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3.4 委托人要求咨询人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的,咨询人应当撤换。咨询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 咨询业务范围和工作内容

4.1 咨询业务范围

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选择下列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中的一项或数项业务,并可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其他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1)投资估算的编制或审核;

(2)设计概算的编制或审核;

(3)施工图预算的编制或审核;

(4)工程量清单的编制或审核;

(5)招标控制价的编制或审核;

(6)投标报价的编制;

(7)工程结算的编制或审核;

(8)竣工决算的编制或审核;

(9)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管理咨询;

(10)工程造价鉴定。

4.2 咨询工作内容

工程造价咨询工作内容,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 咨询期限

5.1 咨询期限开始

咨询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开展咨询工作,因委托人提供咨询资料延后等原因,导致咨询工作未能按照计划开始日期开展的,咨询开始日期和结束日期相应顺延。

5.2 咨询期限延误

5.2.1 因委托人原因导致咨询期限延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咨询期限延误和费用增加的,由委托人承担由此延误的期限和增加的费用:

(1)委托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向咨询人提供工程造价咨询所需要的资料或所提供咨询资料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2)委托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咨询工作条件,影响咨询工作正常开展的;

(3)委托人未能在合理期限内对咨询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影响咨询工作正常开展的;

(4)委托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分段支付酬金的;

(5)工程暂停施工或工期延误,影响咨询工作正常开展的;

(6)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5.2.2 因咨询人原因导致咨询期限延误

咨询人原因造成咨询期限延误的,咨询人应承担由此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合同双方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逾期完成咨询业务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逾期完成咨询业务违约金的上限。咨询人支付逾期完成咨询业务违约金后,不免除咨询人继续完成咨询业务的义务。

5.2.3 因第三人原因导致咨询期限延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咨询期限延误和费用增加的,由委托人承担由此延误的期限和增加的费用:

(1)第三人未能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工程造价咨询所需要的资料或所提供咨询资料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2)第三人未能在合理期限内对咨询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影响咨询工作正常开展的;

(3)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5.3 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交付期限

5.3.1 咨询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咨询工作,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委托人提交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在收到咨询人提交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后14天内完成确认。委托人对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有异议的,咨询人应进行复核;经复核确实存在误差的,咨询人应修正,并提交修正后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委托人逾期未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 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视为已被认可。

5.3.2 在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管理咨询工作中,因咨询人原因未能在合理的期限内完成工程计量与支付、合同价款调整等文件编制或审核,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5.3.3 咨询人提交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需要第三人共同确认的,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共同签署时,咨询人应单独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6. 咨询质量

6.1 质量要求

咨询人出具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或行业工程计价有关规定、标准、规范的要求。

委托人要求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高于现行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具体的质量标准,并相应增加咨询酬金。

6.2 质量保证措施

咨询人应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通过计划管理、流程控制保证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

6.3 质量不合格处理

因咨询人原因造成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委托人有权要求咨询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本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可根据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综合误差率相应减少咨询酬金。委托人已支付全部酬金的,有权要求咨询人退还相应减少的酬金。减少酬金计算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因咨询人原因造成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咨询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合同双方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因质量不合格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7. 咨询酬金

7.1 酬金计算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协议书或专用合同条款中选择下列酬金计算方式之一:

7.1.1 固定酬金

合同当事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咨询酬金金额。

7.1.2 基本酬金加绩效酬金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按以下计算方式确定委托人支付给咨询人的基本酬金和绩效酬金金额:

(1)以咨询人编审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总价为基数,乘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基本酬金比例,计算确定基本酬金金额。

(2)委托人除支付咨询人基本酬金外,如咨询人审核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有审减(增)额的,可以审减(增)额为基数,乘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绩效酬金比例,计算确定绩效酬金金额。

7.2 预付酬金

咨询合同期限超过6个月的咨询业务,委托人应预付咨询人酬金,预付酬金的支付比例或金额、支付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预付酬金应用于支付承担本合同咨询业务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工资。委托人逾期支付预付酬金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7.3 酬金分段结算与支付

7.3.1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酬金分段结算与支付的比例或金额。咨询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或咨询业务进度节点向委托人提交酬金分段结算与支付申请书。

7.3.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自收到咨询人提交的酬金分段结算与支付申请书之日起14天内审核确认,并完成支付。委托人逾期支付的,****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7.4 酬金结清与支付

7.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咨询人应自提交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经委托人确认后14天内,向委托人提交酬金结清与支付申请书。

7.4.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自收到咨询人提交的酬金结清与支付申请书之日起14天内审核确认,委托人逾期未审核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 酬金结清与支付申请视为已被认可。

7.4.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自审核确认酬金结清与支付申请书之日起14天内将结清未支付的酬金一次性支付给咨询人。委托人逾期支付的,****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7.4.4 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酬金结清与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咨询人提交的酬金结清与支付申请书后14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咨询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照第1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7.5 费用支付

因工程建设需要,由咨询人配合委托人组织的外出询价、考察以及聘请相关专家等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

8. 变更

8.1 变更的范围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本条约定进行变更:

(1)扩大或缩小工程规模的;

(2)增加或减少咨询业务范围和工作内容的;

(3)提高或降低咨询质量标准的;

(4)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8.2 变更引起的咨询酬金和期限调整

无论有无工程变更,合同计价方式均不改变。

8.3 咨询人的合理化建议

咨询人可以向委托人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说明实施该建议对工程造价和工期的影响。

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工程造价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使委托人受益的,委托人可对咨询人给予奖励。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以合理化建议给委托人带来的受益额为基数,乘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奖励金额的比率计算确定。

9. 违约

9.1 委托人违约

委托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咨询人可向委托人发出通知,要求委托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委托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咨询人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咨询期限,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收到咨询人通知后56天内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且影响咨询工作正常开展的,咨询人有权解除合同。委托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完成已完咨询业务酬金结算和付款。合同当事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的,按照第1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9.2 咨询人违约

咨询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委托人可向咨询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改正。咨询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咨询期限,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发出整改通知后,咨询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当事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完成已完咨询业务酬金结算和付款。合同当事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的,按照第1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9.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10. 争议解决

10.1 和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10.2 调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管理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10.3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任意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委员会申请仲裁;

(2****人民法院起诉。

10.4 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现行的有关法律规定。

1.4 标准和规范

适用于工程造价咨询的标准规范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本省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见通用条款。

1.6 联络

1.6.1委托人和咨询人应当在 7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6.2 委托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委托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委托人指定的电子邮箱: 。

咨询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咨询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咨询人指定的电子邮箱: 。

2. 委托人

2.1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代表:

姓 名: ;

身份证号: ;

职 务: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委托人对委托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提供资料、组织协调日常工作、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管理权和履行合同。

2.2 提供资料

委托人向咨询人提供的资料包括:招投标资料等。

委托人向咨询人提供资料的期限为:视项目情况双方协商确定,但必须满足编制要求。

关于委托人向咨询人提供资料的特别约定: / 。

2.4 答复

2.4.1 委托人对咨询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事宜的答复期限为:7天内。

2.4.2 关于咨询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第三人作出决定的事宜,由委托人送达第三人的特别约定:无 。

3. 咨询人

3.2 项目负责人及咨询人员联系方式

姓 名: ;

身份证: ;

造价工程师注册证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咨询人对项目负责人的授权范围如下:处理整个项目的咨询事宜。

3.3 工程造价专业人员

3.3.1 咨询人提交工程造价专业人员任命文件及其注册证书或资格证书的期限:7天内。

咨询人未提交为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有效证明的违约责任: 按相关要求立即补交 。

3.3.2 咨询人擅自更换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的违约责任: 施工全过程造价审核单位中标后,进入施工现场的所有项目造价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必须是投标书中所报的造价人员(即资格审查所报的造价人员)。如未经委托人书面认可擅自更改造价人员,将按如下规定予以处理:

(1)投标人更换项目负责人的,业主有权终止合同或者支付更换项目一级造价工程师5万元违约金;

(2)其他人员(二级造价师)更换的,业主有权终止合同或者支付更换造价员2万元违约金;

(3)一级造价工程师、二级造价师等各等级造价人员在服务期内更换次数不超过2次/每级别,否则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 。

3.3.3 咨询人安排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工程施工期间项目负责人及项目团队成员应做到,每月至少有22日保证至少有1人在岗且随叫随到,同时需满足发包人造价审核要求,确保能随时协助发包人解决各种与审核有关的问题,包括审核确认工程量以及配合解决施工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等 。

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在发包人要求的时间段内不得擅自离开施工现场,否则处每人每天1000元违约金 。。

3.3.4 咨询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的违约责任:委托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咨询人承担。

4. 咨询业务范围和工作内容

4.1 咨询工作内容

跟踪审核服务内容:施工阶段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

1、根据施工承包合同价、进度计划、编制工程用款计划书;

2、审核项目前期资料(图纸、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招标投标文件、施工合同等),向建设单位提交审核结果。

3、制定造价控制的实施细则,确定控制目标;

4、参与工程造价控制的有关会议;

5、负责对施工单位上报的已完成工作量月报进行审核,并提供当月付款建议书;

6、承发包双方提出索赔时,为委托方提供咨询意见;

7、协助业主及时审核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发生的费用,相应调整造价控制目标;

8、及时核定分阶段完工的分部工程结算,提供完整的工程结算审核报告;

9、其他与工程造价控制相关的工作。

5. 咨询期限

5.2 咨询期限延误

5.2.1 因委托人原因导致咨询期限延误

(6)因委托人原因导致咨询期限延误的其他情形:未能提供完整的材料、咨询过程中未按咨询人要求的时间办理有关事宜、第三人不配合导致延误。

5.2.2 因咨询人原因导致咨询期限延误

咨询人原因造成咨询期限延误,逾期完成咨询业务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按咨询酬金的10%扣除。

因咨询人原因造成咨询期限延误,逾期完成咨询业务违约金的上限:本项目签约合同价的20%,超过20%的,发包人有权终止委托业务 。

5.2.3 因第三人原因导致咨询期限延误

(3)因第三人原因导致咨询期限延误的其他情形:咨询过程中第三人拒不配合、无故拖延。

5.3 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交付期限

5.3.1咨询人向委托人提交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的份数 。

委托人在收到咨询人提交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7天内。

5.3.2因咨询人原因未能在合理的期限内完成工程计量与支付、合同价款调整等文件编制或审核,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违约责任按每次支付违约金2000元。

6. 咨询质量

6.1 质量要求

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符合《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

6.3 质量不合格处理

因咨询人原因造成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委托人相应减少咨询酬金的计算方法为:项目施工全过程造价审核、竣工结算价审核服务费的误差违约金处罚根****审核中心的复核结果确定:。

(1)审核结果与复核结果误差率在±2%(含)至±3%(不含),扣减审核费用的20%;

(2)误差率在±3%(含)至±5%(不含),扣除审核费用的50%;

(3)误差率在土5%(含)以上,扣除全部审核费用。连续两次误差率在土5%(含)以上的,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4)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派遣的执业人员不符合出具审核结论资质及人员数量,替代执业、虚假签字的,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因咨询人原因造成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不合格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为:咨询人提交的咨询成果文件质量不合格,给委托人带来一切损失由咨询人承担。

7. 咨询酬金

7.1 酬金计算方式

咨询酬金其他计算方式:按协议书中的规定执行。

7.1.2 基本酬金加绩效酬金

(1)基本酬金比率:无。

(2)绩效酬金比率:无。

7.2 预付酬金

预付酬金支付比例或金额:无。

预付酬金支付期限:无。

委托人逾期支付预付酬金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无。

7.3 酬金分段结算与支付

7.3.1 酬金分段结算与支付的比例或金额: 详见合同协议书中关于咨询酬金的约定。

咨询人提交酬金分段结算与支付申请书的期限: /。

7.3.2 委托人审核确认酬金分段结算与支付申请书并完成酬金支付的期限: /。

7.4 酬金结清与支付

7.4.1 咨询人提交酬金结清与支付申请书的期限:详见合同协议书中关于咨询酬金的约定。

7.4.2 委托人审核确认酬金结清与支付申请书的期限:详见合同协议书中关于咨询酬金的约定。

7.4.3 委托人完成酬金支付的期限:详见合同协议书中关于咨询酬金的约定。

8. 变更

8.1 变更的范围

(4)变更的其他情形: / 。

8.2 变更引起的咨询酬金和期限调整

8.2.1 变更引起咨询酬金调整的计算方法: /。

变更引起咨询期限调整的计算方法: /。

8.3 咨询人的合理化建议

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的比率:/。

合理化建议奖励的其他计算方法:/。

9. 违约

9.1 委托人违约

关于委托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

因委托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关于已完咨询业务酬金结算和付款的约定:/。

9.2 咨询人违约

关于咨询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咨询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委托人可向咨询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改正。咨询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咨询期限。 。

因咨询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关于已完咨询业务酬金结算和付款的约定:因咨询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已完咨询业务的酬金不予结算,同时上报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10. 争议解决

10.3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向 **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县 人民法院起诉。

11. 补充条款

合同未尽条****人民政府办****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结算价款审核、复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政办秘〔2023〕52号)要求,其他内容可由双方协商后补充。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注:投标人应按给定格式编制投标文件,相关格式可以扩展。评审办法、招标文件澄清修改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的,此处未给出格式、章节的,请投标人自定格式,编制在投标文件内。

(项目名称)

投标文件

投标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一、
同意邀请确认函

意 邀 请 确 认 函

我单位于 2026年 月 日在收到了 **县Y012板桥至G345公路改造工程跟踪审核及结算审核(二次)项目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内容完整、清晰,我单位 同意/不同意 参加 **县Y012板桥至G345公路改造工程跟踪审核及结算审核 (二次)投标,特此回复。

投标人名称:(盖章)

时 间: 年 月 日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 址: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投标人: (盖章)

年 月 日


三、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电话:

年 月 日


、诚信投标承诺书

本人以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郑重承诺:

一、将遵循公开、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自愿参加 (项目名称) 项目的投标;

二、所提供的一切材料都是真实、有效、合法的;

三、不出借、转让资质证书,不让他人挂靠投标,不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四、不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的合法权益;

五、不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六、 我公司 没有下列情形:1、****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2、我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拟任项目经理(建造师)前三年有行贿犯罪行为的;3、****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且未被移除的;4、被税务部门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的;5、在“信用中国”网站上披露仍在公示期的严重失信行为的;6、被**市县两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及公管部门取消在一定期限内的投标资格且在取消期限内的;7、被**市县两级公管部门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或者信用信息记录,且在披露期内的;8、被人力**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或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县级及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限制投标资格且在限制期限内的;9、被列入省级、市级农民工工资支付异常名录的施工企业,限制其参加全市范围内房建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投标;列入县级异常名录的施工企业,限制其参加本行政区域内房建和市政建设项目投标。(若招标文****公司、办事处等分支机构有上述1-9项信誉要求,****公司****公司、办事处等分支机构没有上述1-9项情形)

七、严格遵守开标现场纪律,服从监管人员管理;加急标书代写

八、保证中标后****施工队伍,若有分包征得建设单位同意;

九、保证中标之后,按照投标文件承诺派驻管理人员及投入机械设备,如有违反,同意接受建设单位违约处罚;

十、保证企业及所属相关人员在本次投标中无行贿等犯罪行为;

十一、如在投标过程和公示期间发生投诉行为,依法进行投诉。投诉内容符合要求,投诉材料加盖企业公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签字,并附有关身份证明复印件。不恶意投诉,对本公司提供的投诉线索的真实性负责,否则愿接受有关部门的处罚;

十二、如我公司中标,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及国家住建部和人社部关于《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建市[2019]18号)的规定,总承包单位对所承建的工程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总责,对建筑工人实行实名制管理;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建筑工程承包单位必须开设农民工工资专户;建设单位在支付工程款时,应将人工费部分按规定汇入建筑工程承包单位的农民工工资专户,由建筑工程承包单位按劳动合同约定,通过农民工工资专户按月足额将工资发放给建筑工人。

以上内容我已仔细阅读,本公司若有违反承诺内容的行为,自愿接受取消投标或者中标资格、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等有关处理,愿意承担法律责任,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开户银行: 基本账户: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五、投标函

致: (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己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经考察项目现场并研究上述项目其他招标资料后,愿意以 ‰(大写: )的基本服务费费率为投标总报价,按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本项目施工全过程造价审核服务,服务质量达到 合格 标准(具体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审核服务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项目最终整体竣工验收合格、跟踪审核及结算审核工作全部完成,出具经发包人认可的跟踪审核报告及结算审核报告并移交全套审核资料时止。

2.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

3.如我方中标,我方拟派 为本工程项目负责人。

4.如我方中标:如违反以下情形,自愿接受相应处罚。

(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

(3)我方承诺本投标函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期满前对我方具有约束力,且随时准备接受你方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加急标书代写

(4)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及业主要求,提供相关施工全过程造价审核服务。

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

6. (其他补充说明)。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签字或盖章)

地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项目组人员注册证书、社保等

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组成表

职务

姓名

职称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备注

证书名称

级别

证号

专业

养老保险

项目负责人

填入是否缴纳

八、完全响应招标文件承诺书

致:_____________(招标人)

我司承诺完全响应 (项目名称)招标文件中关于招标范围、审核质量、服务期、人员配备、委托人要求、合同条款、发包价格等一切内容。

特此承诺。

投标单位:________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签字或盖章)

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九、招标文件要求及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注:投标人应按给定格式编制投标文件,相关格式可以扩展。评审办法、招标文件澄清修改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的,此处未给出格式、章节的,请投标人自定格式,编制在投标文件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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