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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高新区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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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11日
附件:
**高新区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修订)
(审议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高新区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工作,不断提升工程项目总体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项目包括道**梁、房屋建筑、市政公用设施、园林绿化、公园广场、场平土石方、设备安装、装饰装修、水利水电等建设工程,****政府投资、国资投资工程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为区属部门单位及委托我区监管****公司。
第四条 工程项目建设管理从项目决策阶段开始至项目竣工验收移交并完成工程结算评审、质量保修期满为止。工程项目必须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不得未批先建。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五条 工程项目年度****发展局牵头组织编制,区属各部门单位及委托我区监管****公司应积极配合计划编制工作。
第六条 工程项目年度建设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资金来源、责任部门单位等事项。
第七条 工程项目当年度建设计划应于上年度十二月底前编制完成,****党工委审议通过后下达。
第八条 工程项目年度建设计划应坚持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的原则,突出产业项目、重点工程、民生实事,与区年度财政预算、国有企业年度资金筹措计划、土地供应计划和征地拆迁计划相衔接。
第九条 工程项目年度建设计划下达后,由建设单位负责制定每个项目的整体进度计划,负责土地报批、征地拆迁、资金筹措等工作的部门单位应根据建设单位制定的整体进度计划,同步细化相应的工作计划,确保项目建设如期推进。
第十条 工程项目年度建设计划下达后,市委、****党工委、管委会研究决定需增加的项目,落实资金来源后,一并列入年度建设计划实施。
第十一条 工程项目年度建设计划下达后,确因上级政策调整、外部条件变化而需要停止、暂缓实施的,由项目责任部门单位提出书面意见,报党工委审议决定。
第三章 前期管理
(一)勘察设计
第十二条 从事工程建设活动,必须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工程项目施工前应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和水土保持评估等前期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审批后的规划方案及时向勘察设计单位下达勘察设计任务书。
第十四条 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派驻现场管理人员,加强项目勘察现场见证工作,并留存影像资料。
第十五条 工程项目勘察设计单位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和勘察设计任务书的要求开展工作,勘察设计成果应真实、准确、完整,达到国家规定的深度要求。
(二)预算评审
第十六条 工程项目必须按照“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最高投标限价),预算控制合同价(中标价),合同价控制结算”的原则控制投资成本。建设单位对预算控制负直接责任,勘察、设计和造价咨询等单位应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预算控制责任。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确需调整的,须****党工委、管委会相关领导批准。
第十七条 工程项目预算编制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第十八条 ****政府采购前,建设单位应编制工程概(预)算并进行评审,以审定的价格作为最高投标限价。
第十九条 工程总承包(EPC)项目原则上在项目开工前必须完成施工图预算评审。
第二十条 预算评审审定的金额(最高投标限价)不得超过批复的初步设计概算中对应的工程建设费用及其基本预备费之和。
(三)招标采购
第二十一条 严格按照国家、****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市有关规定开展工程项目招标采购工作。
第二十二条 工程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招标标准的,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进行采购。工程项目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区属各部门按《**高新区限额标准以下工程建设项目采购实施细则(试行)》进行采购。委托我区监管****公司按企业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工程项目招标实行招标人负责制。招标人应当建立健全招标活动内部约束监督机制,加强监管,严禁非法干预招投标活动。招标过程中如有领导干部进行干预、插手或请托,招标人应及****机关(机构)登记备案。
第二十四条 招标****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招标文件范本编制,无标准招标文件范本的,由招标人编制并邀请评标专家库专家评审后确定,严禁设置“量身定制”条款。对于非重大项目或技术复杂项目,非必要时不委派业主评委。在依法依规确定中标单位后,应对中标单位开展廉政谈话,及时签署施工合同和廉政合同。标书代写
第四章 施工管理
(一)质量管理
第二十五条 工程项目建设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全方位”的管理,即先试验、先示范、样板工程引路的事先控制;巡视、旁站、跟踪抽查、联合普查的事中控制;验收整改的事后控制。做到控制程序化、标准化和科学化,争创精品优质工程。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纸、施工规范、施工程序组织施工,其中隐蔽工程须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第二十七条 建筑材料及设备必须严格按规定程序、频次先检后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定期、不定期进行抽样检查。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应及时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过程、施工质量、施工安全、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等情况进行检查,并督促施工单位对存在的问题和隐患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工作指令,开工、复工严格按审批程序执行。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按要求组织召开建设项目工地例会,掌握工程进展情况,对工程质量和安全进行整体调度,提出下一步工作的目标和完成事项。
(二)造价管理
第三十一条 严禁在施工过程中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
第三十二条 严控工程变更,确需变更的,需按变更相关规定进行审批,经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
第三十三条 严格工程计量管理,现场计量人员必须对计量内容进行实质性审查,核实工程数量,认真签署姓名和日期,严禁虚假计量。条件允许和技术成熟的情况下,鼓励使用AI技术辅助计量。
第三十四条 严格材料价格管理,对需要确认的材料价格一律由建设单位牵头组织相关参建单位,完善询价程序,先定价后使用。
(三)安全文明管理
第三十五条 项目在完成施工招投标备案和合同签署后,项目建设各方要按项目行业管理要求完成开工前的准备工作,依法依规完成施工许可等行政许可,申请开工安全条件审查通过方可正式施工。
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第三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三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经常性地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建立安全隐患台账,对安全隐患实行闭环管理,防止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第三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等,避免污染和危害环境。
第四十条 项目开工前建设各方要按照**市扬尘防治要求落实各方防治专班人员,建立扬尘防治管理体系和扬尘防治专项方案,施工单位要依规完善扬尘防治硬件设施并通过相关部门验收,在施工建设期间严格落实扬尘防治相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施工单位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文明施工主体责任。
(四)进度管理
第四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通过实施组织措施、管理措施、技术措施、经济措施和合同措施等来实现项目进度要求。
第四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根据合同约定科学合理地组织人力、物力、财力,确保项目按进度计划实施。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
第四十五条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定期组织召开项目调度会,协调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创造良好的施工环境。
第四十六条 建设单位可根据项目推进的具体情况,制定进度激励的奖惩措施,并严格奖惩兑现。
第五章 后期管理
(一)竣工验收
第四十七条 工程项目按合同约定完成全部工程内容后,监理单位应根据施工单位的申请及时组织五方责任主体进行竣工预验收。
第四十八条 监理单位严格竣工验收标准,对预验收存在的问题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完毕进行复验。
第四十九条 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按照上级住建部门要求申请联合验收(包括规划核实与土建地核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建设工程城建及档案验收、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验收、特定项目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联合验收通过后,建设单位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等相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通过**省建设工程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二)竣工结算
第五十条 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提交项目竣工结算资料,并对竣工结算书进行评审,以评审审定金额确定最终工程造价。
(三)资料归档
第五十一条 工程项目资料以项目为单位,一项目一档案,既要有纸质档案,也要有电子档案。纸质档案要求一式三份(建设单位、接管单位、****档案室(留原件))。竣工图应真实、准确反映最终施工状态,由施工单位在施工图基础上依据所有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现场计量等文件逐项修改,并加盖统一的竣工图章(签字手续完备)。严禁使用白图或复印件代替竣工图。电子档案要求所有纸质资料必须扫描成 PDF格式,分辨率不低于300dpi;同时提供可编辑的 CAD竣工图电子版,以及完整的电子文件目录。
第五十二条 工程项目参建各方按照省、市相关文件要求整理完善工程资料,建设单位及时收集汇整。
第五十三条 工程项目竣工资料整理齐全****档案馆存档备查,或建设单位留存备查。
(四)移交保修
第五十四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向项目接管单位提出书面移交申请,接管单位在收到书面移交申请30日内办理完移交手续。
第五十五条 项目移交后,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按合同约定履行质量保修义务。保修期内,出现应由施工单位负责的质量问题时,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及时处理。施工单位不按时履行保修义务的,由建设单位另行组织单位进行处理,相关款项在质保金中扣除。
第六章 资金保障
第五十六条 区属****园区企业的帮扶服务力度,不断培植壮大税源;财税部门应加大税费的征管力度,不断增加财税收入。
第五十七条 土地管理部门应树立节约高效的经营理念,科学把握商住用地出让进度,加快土地价值的变现。
第五十八条 委托我区监管的国有企业应创新融资方式,拓宽融资渠道,进一步加大资金筹措力度,增强公司盈利能力,加大应收账款的回收力度。
第五十九条 区属部门单位应积极做好立项争资工作,争取国家、省、市对项目的资金支持。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六十条 责任追究范围为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相关管理单位和项目勘察、设计、造价咨询、招标采购代理、施工、监理等单位。
第六十一条 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六十二条 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相关管理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因工作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纪依规追究相应责任。工程项目勘察、设计、造价咨询、招标采购代理、施工、监理等单位工作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按合同约定执行;情节严重的,提请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行政处罚;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高新区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益高管发〔2023〕4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