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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你公司《关于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认定的请示》收悉。
根据《****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9号)、《****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4〕879号)、《****委员会 ****能源局关于印发**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发改能源规〔2023〕137号)和《****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省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服务能力倍增行动方案〉的通知》(川发改能源〔2026〕99号)等文件规定,我委于2026年7月30日****公司就你公司在****镇社区停车场投资****电站进行现场认定,现批复如下:
二、自投运之日起,执行工商业用电两部制电价,2030年底前,免收需量(容量)电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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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