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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公司****公司:
你公司《关于经营性集中式充电设施认定的请示》(油自销〔2026〕2号)收悉。
根据《****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9号)、《****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4〕879号)、《****委员会****能源局关于印发**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发改能源规〔2023〕137号)和《****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省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服务能力倍增行动方案〉的通知》(川发改能源〔2026〕99号)等文件规定,我委于2026年7月30日****公司就你公司在****区时****医院旁)投资****电站进行现场认定,现批复如下:
一、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医院****电站项目(1台1250kVA变压器,1台960kW柔性充电机、1台480kW柔性充电机,12台充电桩,配备24把充电枪,单枪60kW)为经营性集中式充电设施。
二、自投运之日起,执行工商业用电两部制电价,2030年底前,免收需量(容量)电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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