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PC-0507-26J6-FG2638****公司****公司****公司QN26000GF0012-1APJ铁附件采购项目需要,****(以下简称“采购机构 ”)受****(以下简称“采购人”)委托,以公开竞价采购方式进行下列货物的批量采购,本次采购的使用人以及合同签订****公司****,请按以下要求于2026年8月14日15:00前将响应文件提交至“中国电建采购招标数智化平台”(网址为https://bid.****.cn/bidweb/#/supplierLogin,以下简称“数智化平台”)。平台注册等相关问题可咨询平台客服。标书代写
凡满足本公告规定的供应商资格要求并有意参加的供应商,请于2026年8月14日12时00分前(**时间)在数智化平台获取采购文件。供应商若对本竞价项目采购要求等有疑问的,应当于2026年8月14日13时00分前(**时间)通过数智化平台向采购人提岀答疑问题。
一、拟采购货物一览表| 序号 |
货物名称 |
规格型号、主要技术参数及标准配置 |
数量 |
备注 |
| 1 |
铁附件 |
详见报价表 |
1 |
批 |
1、本次竞价为整体采购,采用逆向竞价方式(竞价倒计时15分钟内,有人报价进入超时竞价,有一人超时竞价,竞价时间就**15分钟)。竞价最小幅度为5000元(即供应商在除首次报价外,每次进行竞价时所报价格不得高于:目前最低价-竞价最小幅度),供应商在首次参与竞价时需按照响应文件格式上传响应文件签字盖章版,多轮报价时仅需上传响应文件签字盖章的报价表部分,方为有效竞价。
2、成交确定原则:响应文件、质量标准及售后服务完全满足采购需求,且报价总金额最低的响应人确定为成交单位。
3、竞价截止时间:2026年8月14日15:00前(**时间)。标书代写
三、采购要求1、本次竞价为整体采购,竞价响应人报价时须写明单价及总价、产品的详细配置参数,报价包含货物制造、运输、装卸、售后服务等交付采购人使用前所有可能发生的费用,确定成交供应商不再增补任何费用
2、交货期: 合同签订后十日起开始供货,两个月内完成全部供货
3、交货地点: **市
4、质量标准或要求:满足使用方需求
4.1严格按照《技术规范书》及采购清单中技术参数要求执行。
4.2卖方生产完成后发货前应通知买方到厂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发货,如第一次验收不合格现场封存换货,第二次验收不合格买方有权取消合同并根据实际损失向卖方索赔并暂停卖方成交资格。
4.3卖方应在规定时间发货,逾期则按每逾期1天买方向卖方收取合同总额的0.1%作为违约金,若逾期超过20天买方有权根据实际损失向卖方索赔,并暂停卖方成交资格。
5、交货方式:车板交货
付款方式:现金
(1)到货款:货物到达现场验收合格后,甲乙双方办理结算且甲方收到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无误后60天内付至结算总金额的95%
(2)质保金:暂扣结算总金额的5%为质保金,质保期24个月,在质保期满或提供期限为2年的不可撤销、****银行质量保函并经使用方确认无误后60天内无息支付。
6、本次竞价要求响应人须为中华人民**国境内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须具备相应货物的制造或组织能力,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保障如期交货等承担采购项目履约的能力。
供应商不存在《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禁止响应的情形。
本次项目不接受代理商响应。
7、响应文件有效期:竞价响应后90天有效。
8、报价及格式要求:(1)单价含13%税费及运费,报价须保留两位小数,且报价清单中每项均须完整、准确报价,不得有遗漏、错误或空白,否则视为无效报价。(2)报价表签章后以PDF文件格式上传。
注:1、在评审过程中,响应人应积极配合采购单位完成样件送检以及供应商资质和能力的核查工作,供应商资质及能力核实需填报《供应商资质能力核实申请单》。对于样件检测不合格或资质与能力核查未达要求、无法满足项目履约条件的供应商,其提交的报价文件将被视为无效;2、供应商成交后因自身原因拒绝签订合同或签订合同后拒绝履约的按《中****公司供应商关系管理办法》规定将进入供应商黑名单目录。
四、联系方式采 购 人:中电建****公司
地 址:**省**市**驿区车**二路99号
邮 编:610100
联 系 人:王经理
电 话:173****5200
电子邮箱:****@qq.com
五、纪检监督机构供应商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采购活动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可以书面形式向中电建****公司纪委办公室(028-****0532)提出投诉
中电建****公司
2026年 8 月 11 日
****公司采购工作,****公司有关采购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评审方法
本次评审采用最低价法。
二、评审原则
评审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三、评审组织及服务
1、为做好评审工作,****小组****小组。
2、评审小组
2.1评审小组由采购人依法组建,评审小组成员由采购人代表及熟悉相关业务的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2.2评审小组成员为3人及以上单数。
2.3评审****公司采购管理机构备案。
2.4****小组负责。
3、工作小组
3.1****小组,****小组服务。
3.2****小组指派进行基础数据摘录汇总、对比等工作。
四、评审程序及内容
1、响应文件初步评审
1.1响应文件符合性审查---对响应文件进行审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重大偏差,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不再进行详细评审:
(1)供应商提供的资格审查资料不满足采购文件要求的;
(2)响应文件未按采购文件要求盖章和签署的;
(3)经澄清,对报价的算术错误不接受修正的;
(4)报价低于成本或高于采购文件设定的最高限价的;
(5)纠正响应文件偏差或保留将会对竞争产生不公正影响的;
(6)有违反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
1.2算术错误修正
1.2.1报价清单中有计算或汇总中的算术错误时,按以下原则修正:
(1)报价清单中的单价乘数量的乘积与该项目的合价不符时,应以单价为准,改正合价。
(2)若报价汇总表中的金额与相应的各分项报价清单中的合计金额不符时,应以修正算术错误后的各分项报价清单中的合计金额为准,改正报价汇总表中相应部分的金额和总报价。
1.2.2评审小组按以上原则对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供应商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
1.3供应商不能修正或撤销响应文件重大偏差。采购人允许响应文件有微小的不正规、不一致或不规则,而该微小之处不构成重大偏差。
2、响应文件澄清
2.1响应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及报价水平等,评审小组认为需要供应商做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成本价佐证、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的,提出澄清问题。
2.2评审小组的澄清问题不得要求或提出对响应文件实质性内容进行修改,****小组组长确认后发出。
2.3供应商的答复由其授权代表签字、加盖公章、签署日期后按要求发送,不得对原响应文件实质性内容进行修改,供应商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2.4评审小组不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2.5评审小组的澄清问题和供应商的答复均以书面方式进行。
3、响应文件详细评审
3.1评审小组成员对通过初步评审的响应文件进行详细评审。
3.2经评审的报价
3.2.1经评审的报价计算公式
经评审的报价=报价+算术错误修正+遗漏修正
3.2.2遗漏修正
审核报价组成内容是否有遗漏计算。若有遗漏,遗漏部分按照其他报价组成中此部份价格的最高金额进行加价。
3.3评审及排序
根据经评审的报价从低到高进行排序推荐。经评审的报价相等时,按报价低的优先;报价也相等的,按并列推荐。
五、评审报告
1、评审小组根据评审情况和结果,向采购人提交评审报告。****小组起草,评审小组全体成员应在评审报告上签字确认,评审专家如有保留意见可以在评审标报告中阐明。
2、评审小组在评审报告中,将经评审的报价从低到高进行排序,根据排序推荐评审最低价成交候选人。
3、评审报告可包括以下内容:
(1)开启记录表
(2)符合性评审记录;
(3)推荐成交候选人;
版本号:CJFW-CG-****0715
合同编号:
物资采购合同
甲方:****
乙方:
签约地点:**市 **驿区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甲方:****
乙方:
鉴于甲方已接受乙方对合同货物的投标,甲乙双方就合同货物的采购订立本协议。
一、词语含义
本协议中所用词语的含义与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相应词语的含义相同。
二、合同组成部分
下列文件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1.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达成的协议等文件;
2.合同协议书及附件;
3.中标通知书;
4.专用合同条款及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
7.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上述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一致,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按照上述文件所列顺序为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乙方承诺除偏差表释明外已完全响应甲方招标文件,若发生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则甲方有权选择以招标文件或投标文件为准。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三、合同标的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供货,具体名称、规格、单位、数量、价款等见《已标价合同货物清单》(附件一)。
四、合同价款与支付
1. 本合同暂定价格(含税)为人民币小写:【 】元,大写:【 】元,(不含税)人民币(小写)【 】,税率 %,税额【 】元。具体价格构成见《已标价合同货物产品清单》。合同单价包含运输费、加工费、配件费、镀锌费、装卸费、保险费、税费等一切费用。
价格其他约定:
若国家出台新的税收政策,合同约定税率与国****机关规定的税率不一致时,对于尚未完成结算且未开具增值税税率发票的部分,按照国****机关规定的增值税税率调整含税价格。
(1)付款比例为: 货到验收合格并提供结算单据,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后 天内付至 %,余 %作质保金,如无质量争议,质保金在 个月质保期满后30日内无息支付。
(2)其他:
3. 以下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已包含于合同单价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1) 已缴纳及应缴纳的全部关税、增值税和其他税项;
(2) 原有设备的拆卸转运;
(3) 合同货物运至交货地点的运输、保险、装卸费和其他伴随费用;
(4) 合同货物配套资料费用、产品出厂检测等费用;
(5) 合同货物安装、调试等所需全部费用;
(6) 合同货物售后服务费、技术指导、服务、培训费;
(7) 货物在运输或装卸过程中的自然损耗产生的费用;
(8) 乙方为完成供货及相关服务可能发生的其它费用。
五、质量保证
合同货物的质量保证期为从合同货物通过验收后24个月。其他关于质量保证的约定见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若存在约定不一致的,以最后到期日为准。
六、承诺
1.乙方承诺按合同约定向甲方提供符合要求的合同货物和服务。
2.甲方承诺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
3.乙方承诺按照合同的技术要求制造合格的合同货物,按照工期要求及时供货,在合同签订、生产制造、履约及售后服务等阶段避免出现不诚信行为,甲方有权将乙方列入供应商黑名单,乙方承诺已知悉甲方针对上述不诚信行为制定的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相关规定。
4.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部分或全部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七、争议解决
双方发生争议时,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选择以下第( )种方式进行争议解决。
(1)向甲方****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委员会提起仲裁。
八、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合同签订日期以双方中最后一方签署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的日期为准。
九、份数
本合同一式贰份,甲方执壹份,乙方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
签 署 页
| 甲方(盖章): |
乙方(盖章): |
| 企业名称:****集团**电力金具有 限公司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
| 地址:****开发区车**二路99号 |
地址: |
|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
| 指定联系人: |
指定联系人: |
| 电话: |
电话: |
| 开户行: |
开户行: |
| 开户行联行号:102****20504 |
开户行联行号: |
| 账号: |
账号: |
| 税号: |
税号: |
| 邮政编码: |
邮政编码: |
附件一 《已标价合同货物清单》
注:上表中货物数量/重量为预估量,最终以实际结算数量/重量为准。合同实际结算总额超过本合同约定总额的 %,双方需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响应文件、商务和技术偏差表、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供货要求、分项报价表、中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甲方和乙方共同签署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甲方通知乙方中标的函件。
1.1.1.4 投标响应文件:指由乙方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件。
1.1.1.5 商务和技术偏差表:指乙方投标文件中的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1.1.1.6 供货要求:指合同文件中名为“供货要求”的文件。
1.1.1.7中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指乙方投标文件中的投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
1.1.1.8 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指乙方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
1.1.1.9 分项报价表:指乙方投标文件中的分项报价表。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
1.1.2.1 合同当事人:指甲方和(或)乙方。
1.1.2.2 甲方:指与乙方签订合同协议书,购买合同货物、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1.1.2.3 乙方:指与甲方签订合同协议书,提供合同货物和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1.1.3 合同价格
1.1.3.1 签约合同价: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合同总金额。
1.1.3.2 合同价格:指乙方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后,甲方应付给乙方的金额。
1.1.4 合同货物:指乙方按合同约定应向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装置、备品、备件、易损易耗件、配套使用的软件或其他辅助电子应用程序及技术资料,或其中任何一部分。
1.1.5 技术资料:指各种纸质及电子载体的与合同货物的设计、检验、安装、调试、操作、维修以及保养等有关的技术指标、规格、图纸和说明文件。
1.1.6 安装:指对合同货物进行的组装、连接以及根据需要将合同货物固定在施工场地内一定的位置上,使其就位并与相关设备、工程实现连接。
1.1.7 调试:指在合同货物安装完成后,对合同货物所进行的调校和测试。
1.1.8 验收:指合同货物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检验合格后,甲方作出接受合同货物的确认。合同验收是指货物安装、调试后的验收,而非到货验收。
1.1.9 技术服务:指乙方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货物验收前,向甲方提供的安装、调试服务,或者在由甲方负责的安装、调试中对甲方进行的技术指导、协助、监督和培训等。
1.1.10 质量保证期:指合同货物验收后,乙方按合同约定保证合同货物适当、稳定运行,并负责消除合同货物故障的期限。
1.1.11 质保期服务:指在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合同货物维护服务、咨询服务、技术指导、协助以及对出现故障的合同货物进行修理或更换的服务。
1.1.12 工程
1.1.12.1 工程: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安装运行合同货物的工程。
1.1.12.2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施工现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工程所在场所。
1.1.13 天(或称日):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合同约定的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
1.1.14 月:按照公历月计算。合同中按月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合同约定的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
1.1.15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3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协议书、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响应文件;
(4)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5)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
(7)供货要求;
(8)分项报价表;
(9)中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
(10)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
(11)其他合同文件。
1.4 合同的生效及变更
1.4.1 除合同协议书、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甲方和乙方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加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4.2 除合同协议书、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需对合同进行变更,双方应签订书面协议,并经双方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合同章或公章后生效。
1.5 联络
1.5.1 买卖双方应就合同履行中有关的事项及时进行联络,重要事项应通过书面形式进行联络或确认。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任何联络及相关文件的签署,均应通过专用合同条款指定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进行。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可以书面形式增加或变更指定联系人。
1.5.2 合同履行中或与合同有关的任何联络,送达到第1.5.1项指定的联系人即视为送达。
1.5.3 甲方可以安排监理等相关人员作为甲方人员,与乙方进行联络或参加合同货物的交货前检验(如有)、开箱检验、安装、调试、验收等,但应按照第1.5.1项的约定事先书面通知乙方。
1.6 转让
未经对方当事人书面同意,合同任何一方均不得转让其在合同项下的权利和(或)义务。
2. 合同范围
乙方应根据供货要求、中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等合同文件的约定向甲方提供合同货物、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
3. 结算与开票
3.1 结算方式以专用条款为准。
3.2 结算要点以专用条款为准。
3.3 开票
3.3.1 乙方依据双方签署的《结算单》,向甲方开具已结算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 。
4. 合同价款与支付
4.1 合同价格
4.1.1 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合同价包括乙方为完成合同全部义务应承担的一切成本、费用和支出以及乙方的合理利润。
4.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签约合同价为固定价格。
4.2 合同价款的支付
付款方式以专用条款为准。
4.3 甲方扣款的权利
当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项下的违约金或赔偿金时,甲方有权从上述任何一笔应付款中予以直接扣除和(或)兑付履约保证金。
4.4 付款并不意味甲方已全部或部分接受合同货物,也不影响其拒绝接受该货物和索赔的权利。
5. 包装、标记、运输和交付
5.1 包装
5.1.1 乙方应对合同货物进行妥善包装,以满足合同货物运至施工场地及在施工场地保管的需要。包装应采取防潮、防晒、防锈、防腐蚀、防震动及防止其它损坏的必要保护措施,从而保护合同货物能够经受多次搬运、装卸、长途运输并适宜保管。
5.1.2 每个独立包装箱内应附装箱清单、质量合格证、装配图、说明书、操作指南等资料。
5.1.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甲方无需将包装物退还给乙方。
5.2 标记
5.2.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乙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相邻的四个侧面以不可擦除的、明显的方式标记必要的装运信息和标记,以满足合同货物运输和保管的需要。
5.2.2 根据合同货物的特点和运输、保管的不同要求,乙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注“小心轻放”、“此端朝上,请勿倒置”、“保持干燥”等字样和其他适当标记。对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超大超重件,乙方应在包装箱两侧标注“重心”和“起吊点”以便装卸和搬运。如果发运合同货物中含有易燃易爆物品、腐蚀物品、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品,则应在包装箱上标明危险品标志。
5.3 运输
5.3.1 乙方应自行选择适宜的运输工具及线路安排合同货物运输,并承担货物运抵甲方指定地点并办理交接手续前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5.3.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每件能够独立运行的设备应整套装运。该设备安装、调试、考核和运行所使用的备品、备件、易损易耗件等应随相关的主机一起装运。
5.3.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乙方应在合同货物预计启运7日前,将合同货物名称、数量、箱数、总毛重、总体积(用m3表示)、每箱尺寸(长×宽×高)、装运合同货物总金额、运输方式、预计交付日期和合同货物在运输、装卸、保管中的注意事项等预通知甲方,并在合同货物启运后24小时之内正式通知甲方。
5.3.4 乙方在根据第5.3.3项进行通知时,如果发运合同货物中包括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超大超重包装,则乙方应将超大和(或)超重的每个包装箱的重量和尺寸通知甲方;如果发运合同货物中包括易燃易爆物品、腐蚀物品、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品,则危险品的品名、性质、在运输、装卸、保管方面的特殊要求、注意事项和处理意外情况的方法等,也应一并通知甲方。
5.4 交付
5.4.1 交货时间:见专用合同,若供货时间发生改变,甲方应提前2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
5.4.2 交货地点:见专用合同。乙方负责按甲方要求分批次或一次性将货物运送至甲方指定地点,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5.4.3 甲方对乙方交付的包装的合同货物的外观及件数进行清点核验后应签发收货清单,并自负风险和费用进行卸货。甲方签发收货清单不代表对合同货物的接受,双方还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后续的检验和验收。
5.4.4 合同货物的所有权和风险自交付时起由乙方转移至甲方,合同货物交付给甲方之前包括运输在内的所有风险均由乙方承担。
5.4.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甲方如果发现技术资料存在短缺和(或)损坏,乙方应在收到甲方的通知后7日内免费补齐短缺和(或)损坏的部分。如果甲方发现乙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有误,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7日内免费替换。如由于甲方原因导致技术资料丢失和(或)损坏,乙方应在收到甲方的通知后7日内补齐丢失和(或)损坏的部分,但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合理的复制、邮寄费用。
5.4.6 乙方应按甲方要求进行产品标识,并完整规范出具货物合格证、出厂证明、相关技术资料、检验报告、材质书等资料等,不得出现可能导致第三方误解的任何标识及陈述。有错漏的,乙方应及时更换或补足。
6. 检验、安装、调试、验收
6.1 检验
6.1.1 乙方应按甲方提供或审核确认的图纸与其他的技术资料中明示的工艺及技术要求生产。详见技术协议。如未约定,应按企业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中最高者执行。
6.1.2 需要提供样品的,乙方应在样品资料上盖章,并对样品做出醒目标识,作为乙方已按协议要求检查并确认该资料和样品作为货物检验之参考依据。当提交的技术资料与协议其他文件规定存在不符时,应明确说明以其他文件规定为准。乙方应对提交资料中各参数的准确性、有效性负责。
6.1.3 甲方检验人员对货物进行品种、数量、规格、质量、外观等依前述质量、技术标准约定进行抽检或全检,抽样检测中的破坏性检测,样品损耗由乙方承担。具体标准为:
(1)不涉及成品破坏性试验的,不需要成品试验件;但对产品运行过程有承载要求的产品(包括联板、均压环、变电金具、防坠落装置轨道(柔性、刚性)、电缆桥架、电缆支架、光伏支架、风电塔筒、铁塔构件、铁附件及类似需承力的钢构件),要求每批次原材料抽样(或制样)3件,按以下三种方式任选其一:①现场见证、②回厂试验、③送有CMA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试验。检验标准按Z/ZJ-12原材料检验手册或项目技术协议执行,以要求高者为准。
(2)涉及成品破坏性试验的产品(包括承力类金具(悬垂、耐张、连接锻件、间隔棒、防振锤)、接触网零部件、地脚螺栓、管片螺栓、防坠落装置防坠器、安全带、安全扣等、导地线、绝缘子),要求每批次3组试验的数量,按以下三种方式任选其一:①现场见证、②回厂试验、③送有CMA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试验。
(3)各产品的检验标准按以下标准或项目技术协议执行,以要求高者为准,若标准有变更,以最新发布的为准。
①承力类金具(悬垂、耐张、连接锻件、间隔棒、防振锤):GB/T 2314 电力金具通用技术条件、GB/T 2317 电力金具试验方法、DL/T 1098 间隔棒技术条件和试验方法、DL/T 1099 防振锤技术条件和试验方法。
②接触网零部件:TB-T 2074 电气化铁路接触网零部件 试验方法。
③地脚螺栓、管片螺栓:DL/T 1236-2013 输电杆塔用地脚螺栓与螺母、Z/ZJ-20 管片螺栓/地脚螺栓检验规程。
④防坠落装置防坠器、安全带、安全扣:Q/GDW 10162 杆塔作业防坠落装置、中国南方电网高空作业防坠落装置技术条件书、Z/ZJ-14-04 防坠落装置质量策划及检验手册。
⑤导地线:GB/T 1179 圆线**绞架空导线。
⑥绝缘子:GB/T 7253 标称电压高于1000V的架空线路绝缘子交流系统用瓷或玻璃绝缘子元件盘形悬式绝缘子元件的特性、GB/T 1001.1 标称电压高于1000V的架空线路绝缘子 第1部分:交流系统用瓷或玻璃绝缘子元件定义、试验方法和判定准则、GB/T 775.1 绝缘子试验方法 第1部分:一般试验方法、GB/T 775.2 绝缘子试验方法 第2部分:电气试验方法、GB/T 775.3 绝缘子试验方法 第3部分:机械试验方法、GB/T 19519 标称电压高于1000V交流系统用悬垂和耐张复合绝缘子定义、试验方法及接收准则。
6.1.4 不符合本合同约定要求的货物,甲方有权拒绝签收,乙方应立即将货物全部运离现场,并在供货期限内重新更换符合约定的货物。若卸货后再检验的货物或货物在使用中发现存在质量问题,乙方应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5日内将不合格货物全部运离现场,并在甲方要求期限内重新更换符合约定的货物。甲方给予的换货期等宽限期不免除乙方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对于货物部分非重要性能验收不通过,若因换货交货期不满足或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等原因对货物作出让步放行处理的,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扣除2%-8%质保金。
6.1.5 如开箱检验不在合同货物交付时进行,则合同货物交付以后到开箱检验之前,应由甲方负责按交货时外包装原样对合同货物进行妥善保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开箱检验时如果合同货物外包装与交付时一致,则开箱检验中发现的合同货物的短缺、损坏或其它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形,由乙方负责,乙方应补齐、更换及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如果在开箱检验时合同货物外包装不是交货时的包装或虽是交货时的包装但与交货时不一致且出现很可能导致合同货物短缺或损坏的包装破损,则开箱检验中发现合同货物短缺、损坏或其它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形的风险,由甲方承担,但甲方能够证明是由于乙方原因或合同货物交付前非甲方原因导致的除外。
6.1.6 开箱检验的检验结果不能对抗在合同货物的安装、调试、验收中及质量保证期内发现的合同货物质量问题,也不能免除或影响乙方依照合同约定对甲方负有的包括合同货物质量在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6.2 安装、调试
6.2.1 开箱检验完成后,双方应对合同货物进行安装、调试,以使其具备投入使用的状态。安装、调试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下列任一种方式进行:
(1)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合同货物的安装、调试工作;
(2)甲方或第三方负责合同货物的安装、调试工作,乙方提供技术服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安装、调试过程中,如由于甲方或甲方安排的第三方未按照乙方现场服务人员的指导导致安装、调试不成功和(或)出现合同货物损坏,甲方应自行承担责任。如在甲方或甲方安排的第三方按照乙方现场服务人员的指导进行安装、调试的情况下出现安装、调试不成功和(或)造成合同货物损坏的情况,乙方应承担责任。
6.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安装、调试中合同货物运行需要的用水、用电、其他动力和原材料(如需要)等均由甲方承担。
6.2.3 双方应对合同货物的安装、调试情况共同及时进行记录。
6.3 质量异议的提出与处理
6.3.1 质量异议的提出与响应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
6.3.2 甲方进行到货检验,如果发现货物的型号、规格、数量、质量不符合要求,可直接拒收货物,并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异议。
6.3.3 卸货后检验不合格或使用中发现不符合要求的货物,甲方应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异议。
6.3.4 紧急情况下,甲方可先行电话通知,在约定时间内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及时提出书面异议。
6.3.5 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异议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回复并处理,否则,视为同意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因乙方怠于响应的,甲方可自行处理相应质量问题,由此造成的直接及间接损失,由乙方承担。同时,视为乙方违约一次。
6.4 验收
6.4.1 如合同货物达到验收标准,则买卖双方应在验收完成后7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合同货物验收证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
6.4.2 验收过程中,甲方抽包查验,若包装清点数量少于包装标明数量,以所差数量确定包装差错率,用以确定无偿补件率。
6.4.3 合同货物验收证书的签署不能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对合同货物应承担的保证责任。
6.4.4 验收的不合格处置按Z/ZJ-27不合格输出(产品)控制管理办法、****产品质量管理办法的要求执行。
7. 技术服务
7.1 乙方应派遣技术熟练、称职的技术人员到施工场地以甲方名义为业主方及相关提供技术服务。乙方的技术服务应以甲方名义实施符合合同约定,满足工程要求。
7.2 甲方应免费为乙方技术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及出入许可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乙方技术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用由乙方承担。
7.3 乙方技术人员应遵守甲方及施工现场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服从甲方及相关方的现场管理。
7.4 任何技术人员不合格,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撤换;经甲方同意,在不影响技术服务的情况下,乙方也可更换其技术人员。因撤换及更换技术人员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7.5 如产品涉及钢材,承接厂家必须使用国内知名钢铁企业生产的全新、合格材料制造,并提供出厂材质证明书,甲方有权进行取样复检。
7.6 货物生产前需与甲方技术部确认图纸,技术标准以技术协议为准。每****工厂内试组装合格后,方可生产。
7.7 乙方在合同执行期间,联系业主、设计院及施工方均以甲方名义进行,文件资料应按照甲方提供的模板制作、签署。
8. 质量保证期
8.1 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合同货物整体质量保证期为验收之日起24个月。如对合同货物中关键部件的质量保证期有特殊要求的,买卖双方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双方对质保期的约定,不免除乙方对所供货物质量终身责任的承担。
8.2 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合同货物出现故障,乙方应自负费用提供质保期服务,对相关合同货物进行修理或更换以消除故障。更换的合同货物和(或)关键部件的质量保证期应重新计算。但如果合同货物的故障是由于甲方原因造成的,则对合同货物进行修理和更换的费用应由甲方承担。
8.3 质量保证期届满后,甲方应在7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向乙方出具合同货物的质量保证期届满证书。
9. 质保期服务
9.1 乙方应为质保期服务配备充足的技术人员、工具和备件并保证提供的联系方式畅通。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24小时内做出响应,如需乙方到合同货物现场,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48小时内到达,并在到达后7日内解决合同货物的故障(重大故障除外)。如果乙方未在上述时间内作出响应,则甲方有权自行或委托他人解决相关问题或查找和解决合同货物的故障,乙方应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
9.2 如乙方技术人员需到合同货物现场进行质保期服务,则甲方应免费为乙方技术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及出入许可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乙方技术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技术人员应以甲方名义提供服务,遵守甲方及施工现场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服从甲方及相关方现场管理。
9.3 任何技术人员不合格,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撤换;经甲方同意,在不影响质保期服务的情况下,乙方也可更换其技术人员。因撤换及更换技术人员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9.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乙方应就在施工现场进行质保期服务的情况进行记录,记载合同货物故障发生的时间、原因及解决情况等,由甲方签字确认,并在质量保证期结束后提交给甲方。
10. 履约担保(以专用条款为准)
11. 保证
11.1 乙方保证其具有完全的能力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
11.2 乙方保证其所提供的合同货物及对合同的履行符合所有应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
11.3 乙方保证其对合同货物的销售不损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任何第三方不会因乙方原因而基于所有权、抵押权、留置权或其他任何权利或事由对合同货物主张权利。
11.4 乙方保证合同货物符合合同约定的规格、标准、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等,能够安全和稳定地运行,且合同货物(包括全部部件)全新、完整、未使用过,符合甲方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标准的要求,不能对接触货物的有关人员及竣工后的使用人员的健康造成危害。除非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
11.5 乙方保证所提供的技术资料完整、清晰、准确,符合合同约定并且能够满足合同货物的安装、调试、操作以及维修和保养的需要。
11.6 乙方保证合同范围内提供的备品备件能够满足合同货物在质量保证期结束前正常运行及维修的需要,如在质量保证期结束前因乙方原因出现备品备件短缺影响合同货物正常运行的,乙方应免费提供。
11.7 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如果在合同货物设计使用寿命期内发生合同项下备品备件停止生产的情况,乙方应事先将拟停止生产的计划通知甲方,使甲方有足够的时间考虑备品备件的需求量。根据甲方要求,乙方应:
(1)以不高于同期市场价格或其向任何第三方销售同类产品的价格提供合同货物正常运行所需的全部备品备件。
(2)免费提供可供甲方或第三方制造停产备品备件所需的全部技术资料,以便甲方持续获得上述备品备件以满足合同货物在寿命期内正常运行的需要。乙方保证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第三方制造及使用这些备品备件不侵犯任何人的知识产权。
11.8 乙方承诺金具类合同货物的寿命期不少于40年。不排除甲方对乙方其他产品的终身追责。在合同货物设计使用寿命期内,如果乙方发现合同货物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存在足以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缺陷,乙方应当及时通知甲方并及时采取修正或者补充标识、修理、更换等措施消除缺陷。若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或第三方损失,乙方应当进行赔偿。
12. 知识产权
12.1 甲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提供给乙方的全部图纸、文件和其他含有数据和信息的资料,其知识产权属于甲方。
1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甲方不因签署和履行合同而享有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提供给甲方的图纸、文件、配套软件、电子辅助程序和其他含有数据和信息的资料的知识产权。
12.3 如合同货物涉及知识产权,则乙方保证甲方在使用合同货物过程中免于受到第三方提出的有关知识产权侵权的主张、索赔或诉讼的伤害。
12.4 如果甲方收到任何第三方有关知识产权的主张、索赔或诉讼,乙方在收到甲方通知后,应以甲方名义并在甲方的协助下,自负费用处理与第三方的索赔或诉讼,并赔偿甲方因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如果乙方拒绝处理前述索赔或诉讼或在收到甲方通知后28日内未作表示,甲方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这些索赔或诉讼,因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均应由乙方承担,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因主张权利所支出的全部费用。
13. 保密
合同双方应对因履行合同而取得的另一方当事人的信息、资料等予以保密。未经另一方当事人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为与履行合同无关的目的使用或向第三方披露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资料。
合同当事人的保密义务不适用于下列信息:
(1)非因接受信息一方的过失现在或以后进入公共领域的信息;
(2)接受信息一方当事人合法地从第三方获得并且据其善意了解第三方也不对此承担保密义务的信息;
(3)法律或法律的执行要求披露的信息。
14. 违约责任
14.1 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或者违反合同项下所作保证的,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修理、更换、退货等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合同金额的20%作为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全部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另行赔偿。如乙方对甲方有应收账款、履约保证金等相关款项,违约金可从相关款项中直接扣除。
14.2 乙方未能按时交付合同货物(包括仅迟延交付技术资料但足以导致合同货物安装、调试、考核、验收工作推迟的)的,应向甲方支付迟延交付违约金。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迟延交付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如下:
(1)从迟交的第一周到第四周,每周迟延交付违约金为迟交合同货物价格的0.5%;
(2)从迟交的第五周到第八周,每周迟延交付违约金为迟交合同货物价格的1%;
(3)从迟交第九周起,每周迟延交付违约金为迟交合同货物价格的1.5%。
在计算迟延交付违约金时,迟交不足一周的按一周计算。迟延交付违约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合同总额的10%。
迟延交付违约金的支付不能免除乙方继续交付相关合同货物的义务,但如迟延交付必然导致合同货物安装、调试、验收工作推迟的,相关工作应相应顺延。
14.3 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乙方同意给予一个月宽限期。宽限期过后仍未支付的,****银行****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倍支付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不得超过未支付货款的3%。
15. 合同的解除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有下述情形之一,当事人可发出书面通知全部或部分地解除合同,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全部或部分地解除:
(1)乙方迟延交付合同货物超过2个月;
(2)甲方迟延付款超过3个月;
(3)合同一方当事人未能履行合同项下任何其它义务(细微义务除外),或在未事先征得另一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从事任何可能在实质上不利影响其履行合同能力的活动,经另一方当事人书面通知后14日内或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期限内未能对其行为作出补救;
(4)合同一方当事人出现破产、清算、资不抵债、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等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且未能提供令对方满意的履约保证金。
合同因违约解除,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16.1 本合同项下所有通知包括但不限于:交货通知、质量异议通知、合同变更/解除通知、违约索赔通知、不可抗力通知。一方根据本合同发给另一方的任何通知(批准、证明、同意、确定和请求)均应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可由专人送交或通过信件或快递、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方式发送。由专人送交时,以对方签收之日为通知的收到日期;通过信件或快递方式发送的,以对方签收之日为通知的收到日期,因签收方联络方式变更致使通知未被接收的,并不影响通知送达的效力;通过数据电文方式发送的,以该数据电文进入对方指定特定系统的时间为到达时间;对方未指定特定系统的,以该数据电文进入对方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为到达时间。
所有通知应按合同所述的地址发给对方,任何一方不得无理扣押或拖延。如果一方通知了另外地址,则随后的通知应按新址发送。
17. 不可抗力
17.1 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受到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例如战争、严重的火灾、台风、地震、洪水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而无法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则受影响的一方当事人应立即将此类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28日内将有关当局或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当事人。标书代写
17.2 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当事人对于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任何合同义务的迟延履行或不能履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该方当事人应尽快将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消除的情况通知另一方当事人。
17.3 双方当事人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其影响消除后立即继续履行其合同义务,合同期限也应相应顺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超过140日,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以书面通知解除合同。
18. 争议的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可通过**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向甲方****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方违约,另一方为维权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鉴定费、交通费等合理支出由违约方承担。
本合同项下的《安全协议》与《廉洁协议》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附件,具同等法律效力,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须严格遵守并执行。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各方经协商后对通用合同条款的具体阐明、修改或补充。专用合同条款与通用合同条款不一致时,以专用合同条款为准。
1.1 本合同采用以下 方式进行结算。
(1)月结模式,每月 日至次月 日为一个结算周期,甲乙双方于每月 日至次月 日结算上一结算周期供应加工产品。
(2)以整单结算为原则,一次性结算,乙方全部交货完毕后,双方一次性结算此合同下所有交付加工产品。
(3)按批次结算,乙方每次交货完成,双方 个工作日内办理结算。
(4)其他:
1.2 乙方供货时需提供《交货单》,甲方验收合格后,双方以《交货单》为凭证,在约定时间内办理结算,签署《结算单》。结算价格按合同约定执行,结算数量/重量以实际到货数量/重量为准。
1.2.1 结算要点
(1)合同中采购数量/重量为采购预估量,最终结算以实际供货数量/重量结算。若以重量结算,依据见下文条款(4)。
(2)本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单价为含税价,包括:货物价款、售后服务、市场价格涨跌、包装、运输、装卸、保险、乙方的合理利润以及货物试验、检验、安装、测试、调试等一切费用,甲方无需另行支付任何款项。
(3)合同实际结算总额不得超过合同总额的120%,若超出,需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4)以重量结算的货物,以双方签字确认的图纸重量/实测总重/随机抽取 套货物测算的平均单重为结算依据。
(5)本合同计价货币、结算货币和支付货币均为人民币。
1.3 结算依据
乙方出具到货签收单、质量检测单、到货签收单、技术资料签收证明文件、出厂质量合格证等原件,提交甲方后办理结算。
1.4 结算流程
交货30日内,乙方向甲方提起结算申请,并提供结算依据,经甲方审核无误,双方签署《结算单》(附件 )
2.1开票
2.2乙方依据双方签署的《结算单》,向甲方开具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 % 。
付款方式及价款见合同协议书。
3.1交货时间: ,若供货时间发生改变,甲方应提前2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到乙方。
3.2交货地点:
3.3 交货方式:车板交货/地面交货/其他:
4. 履约担保
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生效后 天内依据下述第 种方式按合同暂估金额的 %提供履约担保,担保金额为【 】元,担保期限至合同义务履行完毕时止,履约担保金金额为【 】元。
(1)履约保证金:A.现金支付。B.到期应收账款转结:若乙方在甲方的到期应收账款大于履约担保金额的,可以用等额到期应收账款作为履约担保,双方应办理款项转结手续,转结后视为甲方已支付到期应收账款。应收账款对应合同编号: 。
(2)银行保函:乙方应****银行开立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见索即付的履约保函,保函必须确保在担保期限内一直有效,乙方应在保函到期前30天自行**保函有效期并向甲方提供续期保函,如逾期未提供,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在保函到期前兑现该履约保函,直至担保期限结束。乙方无权向甲方索要上述款项的利息。
(3)分批交货的合同,甲方可在第一次结算付款时,暂留等额货款作为履约担保,双方办理款项转结手续,转结后视为甲方已支付到期应付货款。
(4)其他约定:
如果乙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甲方有权直接进行索赔/扣划相应金额的履约担保金,扣划后5日内,乙方应补足履约保证金差额。
5. 双方联络人
甲方联络人姓名: ,电话号码: ;微信号:
乙方联络人姓名: ,电话号码: ;微信号:
合同有效期至 年 月 日。若一方义务未履行完毕或有未完成事宜的,合同中的权利义务条款不受合同有效期限的限制。
项目编号:PC-
****公司****公司****公司QN26000GF0012-1APJ铁附件采购项目
响应文件
供应商: (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本人 (姓名)系 (供应商名称,以下简称我方)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响应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自委托之日起至响应文件有效期结束止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供 应 商: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第 轮报价表
| 序号 |
货物名称 |
规格型号 |
材质 |
单位 |
数量 |
综合单价(元) |
总价(元) |
备注 |
| 1 |
檩条拼接件 |
C108x53x3.0x250 |
S350GD+ZM275 |
件 |
8068 |
|||
| 2 |
檩托 |
L90*56*5*50 |
Q355B+70μm |
件 |
40340 |
|||
| 3 |
檩托套管 |
Φ20*1.5*85 |
Q235B+70μm |
件 |
40340 |
|||
| 4 |
抱箍A |
R90*100*6*300 |
S350GD+ZM275 |
件 |
10085 |
|||
| 5 |
抱箍B |
R90*100*6*420 |
S350GD+ZM275 |
件 |
10085 |
|||
| 6 |
柱间支撑连接角钢 |
L75*50*5*50 |
Q235B+70μm |
件 |
16136 |
|||
| 7 |
柱间支撑抱箍 |
R90*50*4*300 |
Q235B+70μm |
件 |
32272 |
|||
| 8 |
柱顶三角连接件 |
U160*181*5.0*220 |
Q235B+70μm |
件 |
10085 |
|||
| 9 |
柱间支撑1 |
圆钢d10*3500 |
Q235B+55μm |
件 |
4034 |
|||
| 10 |
柱间支撑2 |
圆钢d10*4300 |
Q235B+55μm |
件 |
4034 |
|||
| 11 |
柱间支撑螺母 |
1大平1弹2螺母 |
8.8级+55μm |
件 |
16136 |
|||
| 12 |
外六角螺栓组合 |
M16*215 |
8.8级+55μm |
套 |
10085 |
|||
| 13 |
外六角螺栓组合 |
M16*220 |
8.8级+55μm |
套 |
10085 |
|||
| 14 |
外六角螺栓组合 |
M12*35 |
8.8级+55μm |
套 |
20170 |
|||
| 15 |
外六角螺栓组合 |
M14*65 |
8.8级+55μm |
套 |
72612 |
|||
| 16 |
外六角螺栓组合 |
M14*50 |
8.8级+55μm |
套 |
40340 |
|||
| 17 |
外六角螺栓组合 |
M12*125 |
8.8级+55μm |
套 |
40340 |
|||
| 18 |
外六角螺栓组合 |
M12*35 |
8.8级+55μm |
套 |
137156 |
|||
| 19 |
内六角螺栓组合 |
M8*40 |
不锈钢 |
套 |
104884 |
|||
| 20 |
外六角螺栓组合 |
M8*25 |
不锈钢 |
套 |
242040 |
|||
| 21 |
密封橡胶套 |
厂家成品 |
emdp |
件 |
10085 |
|||
| 22 |
中压块 |
厂家成品 |
6063-T5 |
件 |
104884 |
|||
| 23 |
边压块 |
厂家成品 |
6063-T5 |
件 |
16136 |
|||
| 总计 |
||||||||
| 税率 |
13% |
|||||||
注:本表中的供货数量为暂定数量具有不准确性,响应人应充分考虑,合同执行期间的数量则按照现场实际交货合格品的数量计量,并不会因数量变化进行调整价格。
供 应 商: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