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旅游市场秩序,强化旅行社及其服务网点的事中事后监管,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旅行社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及《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等相关规定,我局于2026年6月29日至7月18****旅行社服务网点名单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内未收到有效异议,现依法决定注销下列长期未开展经营活动且仍在“**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处于备案状态的服务网点:
一、注销名单:
1.****旅行社有****营业部
2.中国旅****公司****营业部
3.****旅行社有限公司**群英路服务网点
4.****旅行社****营业部
5.****旅行社有限公司**服务网点
6.中国旅****公司****营业部
7.****旅行社有限公司**市五一路服务网点
8.****旅行社有限公司**五环星城服务网点
9.****旅行社****公司**金桥路服务网点
10.中国旅****公司**市人民路服务网点
11.****旅行社有限公司**人民路服务网点
12.****旅行社有限公司****北路服务网点
13.****旅行社有限公司**人民路服务网点
14.****旅行社有限公司**人民路服务网点
15.****旅行社有限公司**市蔡子池服务网点
16.****旅行社****营业部
17.****旅行社有限公司**服务网点
二、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上述服务网点的《备案登记证明》即行作废,其不得****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招徕游客、提供旅游咨询、签订旅游合同、收取旅游费用等行为。
三、相关设立社(总社)应于本决定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照《旅行社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注销登记。
四、请广大消费者注意甄别,任何以上述已注销服务网点名义开展的旅游业务均属违规经营。若您与该类网点尚有未结清的旅游业务,请及时与所属设立社协商解决,或通过旅游纠纷调解、法律诉讼等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特此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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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11日
一审:何亚姗
二审:徐山湖
三审:谭家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