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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市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日期: | 2026-08-11 |
| 信息名称: | **市2026年秸秆收储和多种形式利用项目申报指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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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效: | |||
为推动水环境敏感区域农作物秸秆离田和综合利用,完成我市国省考断面两侧1.5公里区域及骆马湖主要入湖河流沿线1.0公里区域内夏季小麦秸秆离田任务,减少对水生态环境的影响。根据《关于做好2026年省级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苏农科〔2026〕5号)、《关于下达 2026 年第二批省级现代农业发展补助专项资金的通知》(苏财农〔2026〕59号、苏农计〔2026〕24号)(2026年7月20日印发)文件要求,为切实做好2026年度秸秆离田综合利用工作,特制定该建设项目申报指南。
一、支持对象
1.支持从事规模化秸秆离田收储利用的实施主体,优先支持开展骆马湖区域入湖河流沿线及国省考断面区域内农作物秸秆离田实施主体。
2.申报主体必须具备运营资质、固定的收储机械设备、合规的存放场地、稳定的销售及利用渠道。
二、财政补助标准和方式
农作物(小麦)秸秆离田按作业量(吨)认定补助,同一主体多点收储的最终合并确认。收储数量以第三方按各收储主体夏季秸秆收储审计确定的收储量为准,优先补助从事全市国省考断面及骆马湖主要入湖河流区域内农作物秸秆离田的实施主体,资金补助方式实行“以奖代补”即先收储后补助的原则,补助标准以当年实施方案为依据,做到专款专用,年秸秆收储能力达标者按照实际收储量直接补贴到相关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必须为本地秸秆收储利用服务,不论田块大小均需捡拾干净,不留任何死角,且做好安全防火保障措施。
三、申报原则、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
年收储利用能力达1000吨以上的秸秆收储****收储所在地的属地镇(街道)自主申报,市农业农村局组织有关人员对申报主体的资质、秸秆存放点场地规模、作业机具配备和运营情况等进行实地查勘确定主体。凡未填报计划和年度收储利用秸秆量不达要求的不予补助。
四、申报材料要求
秸秆收储申报主体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收储利用企业营业执照、收储机械台账、储存场所土地使用证明、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承诺书、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按量补助主体计划申报表、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能力建设申报表。具体详见附件1、附件2、附件3。
五、申报时限和联系方式
各镇(街道)对照申报条件确定申报主体,凡符合条件的支持对象于8月19****农业农村局科技教育股,逾期不予受理。
联系方式:科技教育股 韩素梅 ****4380
附件:1.**市2026年省级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承诺书
2.**市2026年省级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按量补助主体计划申报表
3.**市2026年省级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能力建设申报表
****
2026年8月11日
附件1:
**市2026年省级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承诺书
| 申报主体: | |
| 申报项目名称: | **市2026年秸秆收储和多种形式利用 |
| 申报项目专项资金类别: | |
| 项目主管单位: | **** ****财政局 |
| 申报项目承诺: 1.本(人)单位自愿申报该项目。 2.本(人)单位已了解了所申报项目的相关政策和要求。 3.本(人)单位为项目申报所提供所有材料真实、合法。 4.本(人)单位所申报项目已做了可行性分析。 5.本(人)单位具备了所申报项目的实施条件(包括环保、自筹资金配套、场地等)。 6.所申报项目批复后,本(人)单位承诺严格按相关政策、****管理部门的要求实施项目、接受管理。 7.本(人)单位承诺遵守:按照有关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要求,对于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核实,连续取消三年所有专项资金申报资格;已批复的,取消财政补助;已拨付的,收回财政补助情节严重的,对应有关规定处理。 8.本(人)单位承诺遵守:按照有关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要求,项目实施单位未按要求申报、实施项目的,承担相应的违规责任。 申报主体负责人(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 |
附件2:
**市2026年省级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按量补助主体计划申报表
填报单位(盖章): ****政府
| 序号 | 收储利用 主体名称 | 固定场地 情况 | 计划 秸秆来源镇、村 | 计划全年秸秆利用量(吨) | 6月底小麦秸秆收储或利用量(吨) | 利用情况 | 联系人姓名 及电话 | |||
| 利用方式 | 利用量(吨) | 终端利用企业 | ||||||||
| 有否 | 面积 | |||||||||
填表人(签字): 审核人: 镇(街道)分管负责人:
联系方式: 邮箱:
附件3:
**市2026年省级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能力建设申报表
填报单位(盖章): ****政府
| 收储利用 主体名称 | 收储存放地点 (含GPS四点定位) | 作业机械明细 | 负责人 姓名及电话 | 绩效目标 (吨) |
填表人(签字): 联系方式: 审核人: 镇(街道)分管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