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当区区幼儿园、第三幼儿园、第四幼儿园等19所幼儿园设备采购项目质疑公示

发布时间: 2026年0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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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第三幼儿园、第四幼儿园等19所幼儿园设备采购项目质疑公示
一、质疑项目情况
项目序列号:****项目名称:****幼儿园、第三幼儿园、第四幼儿园等19所幼儿园设备采购项目
品目编号:****002品目名称:品目2:****幼儿园、新场幼儿园等7所幼儿园设备采购项目
采购代理:****
二、质疑信息
质疑供应商:****
地址:**省**市**市圣城街道圣城街与东升路交叉口北100米路东人力**产业园212号
三、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质疑环节:中标结果公告和中标结果更正公告
质疑内容:质疑事项1:江****集团有限公司投标文件分项报价表中制造商信息虚假、主体不存在,提供虚假投标材料,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应作无效投标处理。 标书代写
事实依据:烧水桶制造商**市****公司,查询不到该企业,投标填报名称虚构、主体不存在;并且产品属于电热食品加工设备,制造商需要取得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一个不存在的企业如何具备生产许可。 江****集团有限公司提供不存在厂商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违反招标****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应当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重新评审。
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应当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不存在制造商无生产能力,投标人无法满足该法定资格条件。) 2、《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 94 号令)第三十二条: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中标结果无效。
请求:取消江****集团有限公司中标。
四、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
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 贵公司关于《****幼儿园、第三幼儿园、第四幼儿园等19所幼儿园设备采购项目(品目2:****幼儿园、新场幼儿园等7所幼儿园设备采购项目)》(品目编号:****002)”的质疑函,我公司已于2026年07月31日收悉,经审查,现答复如下: 经研究核实,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及第十一条“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之规定,合格的质疑主体需为参与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贵单位因资格审查未通过,未获得参与本项目后续采购活动的资格,与本项目中标结果无直接利害关系,不具备针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的主体资格,故决定不予受理你单位的质疑。 标书代写
五、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条及第十一条。
六、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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