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当区区幼儿园、第三幼儿园、第四幼儿园等19所幼儿园设备采购项目质疑公示

发布时间: 2026年0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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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第三幼儿园、第四幼儿园等19所幼儿园设备采购项目质疑公示
一、质疑项目情况
项目序列号:****项目名称:****幼儿园、第三幼儿园、第四幼儿园等19所幼儿园设备采购项目
品目编号:****001品目名称:品月1:****幼儿园、第三幼儿园、第四幼儿园等12所幼儿园设备采购项目
采购代理:****
二、质疑信息
质疑供应商:****
地址:**省**市******开发区**科技产业园标准厂房辅助用房B511室
三、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质疑环节:中标结果公告和中标结果更正公告
质疑内容:质疑事项1:质疑事项1:国家强制CCC认证的产品,中标单位无法提供;本次采购产品:磁汇贯通、大树-动物标本、泡沫方砖积木2孔(混色 60个)、儿童小医生玩具豪华套装、二楼洞洞墙面改造、小班洞洞墙面改造、小班积木墙面改造、中班积木墙面改造、中班洞洞墙面改造、大班积木墙面改造、缤纷消消乐属于塑胶玩具,制造商江****集团有限公司不具备CCC认证。(详见附件1) 质疑事项2:****光虚假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光产品参数响应,得满分35分,从公示的报价明细表中投标产品来分析,有虚假响应招标文件的情况。 1.核心产品(86寸一体机),规格型号填的是“86 英寸、86英寸”,经跟制造商:******公司核实,根本没有这个规格型号。 2.电脑:招标参数要求“USB3.2不低于6个”,经跟制造商:华硕****公司核实,这条无法满足。 3.送餐电梯:规格型号“餐车规格长1.5米,宽80米,高1.2米、定制”,这里的“宽80米”是招标文件单位错误,实际是宽80厘米,****光没有仔细核对参数,没有如实填写,而是完全复制粘贴,就连错误的地方也复制粘贴进去了。 招标文件评分表中客观分-产品参数响应,明确要求“②若技术参数未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投标供应商应根据所投产品真实参数如实填写,不可以完全复制粘贴。”
事实依据:1、中标供应商报价明细表中,上述全部塑胶类产品制造商为江****集团有限公司,经**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公开查询,查询不到江****集团有限公司上述产品匹配的CCC认证备案信息,江****集团有限公司所写上述产品型号(附件1)在**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不到,因此无对应产品型号有效的CCC强制产品认证证书,不符合市场准入制度属于无效投标。(详见附件2:江****集团有限公司所有3C产品名称及型号) 2、根据强制认证规则,未取得CCC证书的塑胶儿童玩具禁止出厂、销售,****政府采购项目供货。中标供应商以无证产品参与投标,属于投标产品不符合国家强制性安全标准,投标资格不满足法定条件,评审委员会未依法否决其投标,本次中标结果违法。
法律依据:1、《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条:国家对涉及国家安全、人体健康安全的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列入目录产品未经认证、未标注CCC标志,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2、《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玩具类)》:设计或预定供14岁以下儿童玩耍的塑胶玩具,全部纳入CCC 强制认证管理,包含塑胶积木、磁力拼搭、仿真医生套装、软体泡沫积木、塑胶墙面洞洞游戏组件等。(详见附件3) 3、CNCA-C22-02:2026《玩具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静态塑胶拼搭积木、塑胶益智教具、仿真过家家医疗玩具均属于强制认证单元,无证书不得上市流通。 4、《****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应当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所投货物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提供不符合强制安全标准产品参与投标,属于无效投标。 5、《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 94 号令)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供应商有权就中标结果违法事项提出书面质疑。
请求:1、依法核查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塑胶类玩教具CCC认证资质,核实全部产品无有效3C证书的事实; 2、认定该中标供应商投标产品不符合国家强制性安全准入标准,其投标为无效投标; 3、依法撤销本项目中标结果,重新组织评审。
四、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
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 贵公司关于《****幼儿园、第三幼儿园、第四幼儿园等19所幼儿园设备采购项目(品目1:****幼儿园、第三幼儿园、第四幼儿园等12所幼儿园设备采购项目)》(品目编号:****001)”的质疑函,我公司已于2026年08月03日收悉,经审查,现答复如下: 经研究核实,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及第十一条“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之规定,合格的质疑主体需为参与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贵单位因资格审查未通过,未获得参与本项目后续采购活动的资格,与本项目中标结果无直接利害关系,不具备针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的主体资格,故决定不予受理你单位的质疑。
五、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条及第十一条
六、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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