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
你公司委托****编制的《******公司年加工40万平米玻璃迁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已收悉。经审查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及审核意见
项目代码:****。****工业园区佳业路与创业路交叉口向西180米;项目建筑面积7095.48m2,主要购置玻璃切割机、夹胶机和自动折弯机等设备,安装钢化玻璃、中空玻璃生产线各2条、夹胶玻璃生产线1条,计划年加工40万m2玻璃。项目总投资2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2万元,占总投资的2.1%,主要用于废气、废水、噪声、固废治理等。依据《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国务院第682号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认为该项目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产业政策,在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基础上,****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施工期及运营期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废气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运营期废气主要为涂胶、封胶废气及胶片加热废气。涂胶、封胶废气及胶片加热废气经集气罩收集+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1根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厂区内有组织非甲烷总烃排放须满足《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3-2022)表1排放限值,无组织非甲烷总烃及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无组织非甲烷总烃厂内执行《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3-2022)附录B表中排放限值。
(二)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废水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水主要是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生产废水经沉淀池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排放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中三****处理厂接管标准后,排入园区污水管网,最终由永******处理厂处理。
(三)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噪声主要为钢化炉(含风机)、空压机和离心循环风机等设备运行产生的机械噪声。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建筑隔声、基础减振及设备定期维护等综合降噪措施处理,厂界噪声排放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区标准要求。
(四)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固废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主要为生活垃圾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玻璃边角废料、铝条边角废料、PVB边角废料、不合格产品、废包装材料、沉淀池玻璃沉渣)和危险废物(废胶、废胶条、废胶桶、废矿物油及包装、废活性炭)。生活垃圾经垃圾箱集中收集后,定期交由环卫部门集中处置;一般固体废物集中收集后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点(20m2),定期外售综合利用;危险废物统一收集后暂存于危废贮存点(12m2),定期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部令第23号)等有关规定。
(五)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其他建议和要求。
三、其他需要注意事项
(一)本批复只对《报告表》中的内容有效。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必须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重新报批。
****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强化“三同时”制度,建立建设期环保“三同时”联络员制度;你公司确定的项目联系人为赵萌,联系电话:199****0888,应定期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汇报工程建设情况。
(三)按照《****办公室 生态环境部 应急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明电〔2022〕17号)精神,你公司应严格落实环保设施安全生产要求,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开展设计和施工。
(四)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前,你公司应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并依据本环评文件及其审批意见,编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及时向社会公开并向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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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