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人:**市****公司
联系人:刘光元
地址:**市**区**三路30号神冠豪都A幢一单元
邮编:543200
采购人于2026年08月10****公司邮寄递交方式递交关于**县2026****学校****学校教室宿舍设施设备更新改造项目(项目编号:****)的质疑函。****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对招标文件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一、质疑事项:
该项目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分法,违反财政部令87号第五十四条第二款。标书代写
二、质疑事项答复意见
质疑事项不成立,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合法合规,评标方法及评分标准不予调整,继续按原招标文件执行。标书代写
三、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
(一)本项目不属于“技术、服务标准统一”的货物项目
1、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政府采购中“技术、服务标准统一”,是指货物无实质性品质差异、同质化程度极高,仅以价格作为核心竞争要素的通用标准化产品,并非仅以存在国家通用标准即认定为标准统一。项目评标方法适用判定,需结合采购场景、使用需求、产品差异化、履约服务要求综合认定。标书代写
2、本项目采购内容存在大量定制化、差异化实施要求,不满足“标准统一”要件。本次采购标的物并非单一标准化成品,包含多重定制、现场施工、差异化服务内容。本项目分标1为学生床架及学生课桌椅采购,其中双层床架在基础款的基础上加焊双层鞋架。双层床架、课桌椅不单是供货,还包括上门分层摆放、逐套升降调试,除了床架、课桌椅基础的尺寸和材质标准外,还需要考虑产品的环保性能、安全性(如边缘倒角处理、焊接工艺等)、耐用性、售后维保及履约保障能力等多维度因素。这些因素难以仅通过“合格/不合格”或单一价格维度进行衡量,不属于技术、服务标准统一的通用货物范畴。
3、本项目分标2为黑板、讲台、外挂推拉绿板,教室门、宿舍门及卫生间门采购,使用对象为学生,对产品安全性能、材质质量、工艺稳定性、现场定制安装、售后维保及履约保障能力均有高于通用标准的差异化、个性化要求,并非仅满足基础国标即可。同时,该分标产品需根据现场场地条件定制生产、上门安装,具备明显定制化属性,不属于技术、服务标准统一的通用货物范畴。
4、现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并未规定“项目存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即等同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政府采购实务中,《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五十四条第二款所指 “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是指货物、服务具有国家或行业统一强制成品标准,指成品在市场上可以实现标准化量产,不同合格供应商产出的成品实物质量、履约服务不存在实质性差异;并非只要有标准编号,就直接归为该类别。贵公司将 “有标准编号” 作为唯一判定要件,系对法律规定适用条件的片面理解,缺乏法律依据。
(二)采用综合评分法符合法规规定
1、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规定“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本项目对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有要求,适宜采用综合评分法。标书代写
2、本项目采购需求包含产品安全技术参数、定制化施工方案、履约交付保障、售后维修服务等多项核心评审内容,单一价格评审无法全面匹配采购需求、保障项目质量及校园使用安全。项目招标文件设置的各项评审因素,均与采购需求直接对应、细化量化、合理合规,采购人采用综合评分法,对产品质量、环保性能、安全性能、生产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维度进行综合评审,有效防范低价低质履约风险,是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保障采购成果质量的合理举措,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 87 号令)、《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 号)相关规定。
(三)质疑供应商质疑缺乏必要证明材料,举证不能
1、贵公司引用的《标准化法》及相关释义主要界定了标准的定义和制定要求。在政府采购实务操作中,判定是否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核心在于“仅有价格差异”还是“存在质量与性能实质性差异”。本项目对产品质量和安全性的特殊要求,采购综合评分法更能体现“物有所值”的采购原则,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一条规定的立法目的。标书代写
2、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二条规定,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供应商主张本项目属于“技术、服务标准统一”,但未提供任何有效证据予以佐证,未能完成法定举证义务,其质疑主张缺乏事实支撑,依法不采信。
四、处理结论
综上,贵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对贵公司在质疑函中提出的相关请求,不予支持。
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规定,可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政府****管理部门投诉。
****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
2026年8月11日
附件信息:
**市****公司质疑函.pdf (1.7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