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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部第53号令)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的规定。
以下两宗工业用地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被认定为闲置土地,现将基本情况向社会公开。
| 序号 | 地块编号 | 土地坐落 | 出让面积 | 出让面积 | 土地用途 | 出让金额 | 合同约定的容积率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证号 | 约定的动工时间 | 闲置原因 |
| 1 | **** | 文明**侧、盛业路东侧 | 81922.00 | 122.88 | 工业用地 | 1282.9832 | ≥1 | **艾维拉生物****公司 | 新(2025)**市不动产权第****072号 | 2024年11月15日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 |
| 2 | KSCR2023-16 | 雄安大道南侧 | 66666.00 | 100.00 | 工业用地 | 400 | ≥0.5 | **久****公司 | 未办理 | 2024年10月30日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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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