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兴市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证件办理指南

发布时间: 2026年0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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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证件发放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完善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信息管理系统操作手册》、《**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证件审核备案操作指南》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理指南,作为**市办理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证件审核审批要求。

申请特许利用的物种应为列入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附录水生动物物种核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自治区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的物种。既为国家重点又是CITES附录物种的,****重点办理,不在国家重点名录但是在CITES附录物种的,按照CITES附录核定的保护级别办理,既为自治区重点保护物种又是CITES附录物种的,按保护级别高的办理。不在上述名录、附录的物种无需办理利用特许。

办理要求

办理中华人民**国水生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利用特许证件新证、到期延续及年审的,申请人应在**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提交相应材料,并将纸质版提交****水利局。

一、新证办理、到期延续

(一)《中华人民**国水生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利用特许证件申请表》(附件1,一式两份)

****养殖场所证明

1.申请人应提供与申请地址一致的场地使用证明材料,可为下列材料其中之一:

(1)房产证(不动产权登记证书)或购房合同等复印件。产权人与申请人姓名不一致的,应提供使用同意书(附件3,参考文本);

(2)租用场地的,需提供租赁合同、承包合同以及场地使用权证明复印件等;

(3)证书有效期为5年,如果申请人的场地证明材料不满5年的,按租赁合同、协议实际时间登记。

2.人工繁育场所应当有适宜人工繁育水生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和必要的设施,并且具备与人工繁育水生野生动物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人员。

3.申请人提供的证书应由申请人签署“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意见并签名按指纹或加盖公章。

(三)申请人身份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1.申请人/企业法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应由申请人签署“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意见并按指纹。

2.申请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应由申请人签署“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意见并加盖公章。

3.代办需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

(四)水生野生动物饲养人员技术能力或从业说明材料

个人申请的需提供本人作为饲养人员的技术能力或从业证明材料,企业申请的需提供与技术人员的劳动关系证明材料。(申请人应提供纸质版证明材料****水利局)

(五)养殖主体合法购买或转让来源

1.通过购买、租借、捐赠、转让等方式获得的,应提供购买(附件2,参考文本)、租借合同或协议复印件,以及供货方的身份证复印件、人工繁育或经营利用许可证复印件,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专有标识复印件。供货方有关证件复印件应由持证人签署“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签名或加盖单位公章,个人持证的应在签署意见处按指纹。供货方的人工繁育许可证或经营利用许可证应完成年度审验,未进行年审的证件不得作为物种来源证明。证件过期不能作为物种来源证明。购买、租借的物种数量不得超过供货方证件核准数量。

2.通过进口途径获得的,应提供农业农村部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进出口批文、濒危物种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海关进口批件等相关文件。因进口需提前申请办理人工繁育、经营利用许可证,暂时无法提供我国的濒危物种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可提供出口方的濒危物种允许进出口证明书作为物种来源。待完成进口手续后,凭相关材料,核定具体数量。非我国的濒危物种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应提供中文译本。

3.证件到期申请延续换发的,原证件可作为物种来源证明。原证件已过期的,原则上不能作为合法有效的物种来源证明。因不可抗拒因素无法在证件有效期内办理的,应做好现场检查登记并在申请表中加以说明。

4.通过科学考察方式获得的,应提供渔业县级主管部门同意开展科学考察的批复文件。

5.暂养救护的,应提供渔业县级主管部门出具的救护依据。用已死亡的救护水生野生动物制作成标本的,应提供渔业县级主管部门同意制作的批复文件。

6.证件变更涉及物种变更的,应按照本条1、2点提供新增物种来源证明。

(六)场地设施照片(人工繁育证)

1.照片之一应为申请人与养殖设施合影全景。

2.照片之二应为养殖水池近景。

(七)无证书办理要求

暂时按(二)、(三)、(五)材料进行审核备案。

(八)其他办理要求

1.遗失补发的,应提供个人遗失声明及原证书编号。

2.暂养救护物种的,仅可以办理人工繁育许可证,不得办理经营利用许可证。因救护完成放归自然环境或救护不成功导致死亡发生物种或数量变动的,应及时办理证件变更。已死亡的救护水生野生动物制作成标本进行展演展示、科普宣传的,应办理经营利用许可证。

3.**的海洋馆、展览馆等展演单位,应按《****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馆和水族馆等场馆水生野生动物特许利用管理的通知》(农渔资环函〔2015〕71号)要求,提供专家评估意见。

4.证书注销的,提交注销证书原件、注销声明。

二、变更内容及数量

(一)中华人民**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证件申请表(附件1,一式两份)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企业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变更依据

1.变更若修改法人和地址提供旧营业执照说明备注明确修改内容,并提供申请变更内容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持证人原则上不能进行变更,但法人代表或单位名称变更、法定继承等特殊情况除外。法人代表或单位名称变更的,应提供企业变更通知书或其他变更证明材料;继承的,应提供继承关系公证材料。

2.变更数量提供繁育记录表技术人员签字,并在中华人民**国农业农村部官网提交数量变更申请(因人工繁育变更数量增加或减少:提供人工繁育记录。因销售变更数量增加或减少:提供销售记录)。

3.变更场地、新增物种需****繁育场所使用证、协议、合同(原件拍照或扫描)。

4.新增物种应提供新增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合法来源材料。

(四)在有效期内的人工繁育许可证(旧证的正本、副本、物种情况页)

年审要求

一、年审对象:有效期内的人工繁育许可证和经营利用许可证。当年核发的证件不需要进行年审。

二、所需材料:利用特许证件原件、持证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身份证、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证件年审登记表》(附件4)。

三、证件年审:持证人应根据人工繁育和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实际情况,如实填写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证件年审登记表,并****水利局提交所需材料。待主管部门核实人工繁育、经营利用的物种和数量情况后,完成年审。

四、数量变动:人工繁育、经营利用的物种数量因自繁自育、自然损耗或交易发生变更的,申请人应做好记录,以便县级主管部门现场核实。年审不得增加水生野生动物品种。

附件:1.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证件申请表模板

2.水生野生动物购买证明模板

3.场地使用证明模板

4.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证件现场登记表模板


附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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