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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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新增道路环卫作业清扫保洁服务项目质疑公示
一、质疑项目情况
项目序列号:****项目名称:**市新增道路环卫作业清扫保洁服务项目
品目编号:****001品目名称:**市新增道路环卫作业清扫保洁服务项目
采购代理:****
二、质疑信息
质疑供应商:****
地址:**省**市**区双****医院旁
三、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质疑环节:采购公告及文件
质疑内容:质疑事项1:1、招标文件综合评分表 “技术保障” 板块设置环境、机械、注册安全等高等级职称 / 执业证书梯度加分,与本普通环卫保洁项目履约需求无关,以不合理条件歧视中小微供应商,构成差别待遇。2、技术保障评分允许同一人员持有多类职称、注册证书重复累计计分,评审规则存在重复打分缺陷,评审标准不规范、不合法。3、技术保障(人员 + 硬件)合计 33 分,总分占比 33%,分值权重严重失衡,偏离环卫项目核心履约评价目标。
事实依据:1、本项目仅负责**三级道路、人行道、广场清扫保洁、垃圾收运、雨篦清掏、野广告清理、2 座公厕基础运维,无环保治理、大型机械工程、危化品管控等特种作业;《**市新增道路环卫作业清扫保洁服务项目造价测算报告书》《**贵安城镇容貌导则》《城市道路清扫保洁与质量评价标准》等全部项目依据文件,仅要求基础保洁人员、普通现场管理员,从未要求配备环境、机械中高级职称及注册安全工程师驻场。 2、招标文件技术保障模块总分 33 分,设置项目经理、副经理、生产 / 机械 / 财务 / 安全管理人员多层级高职称梯度加分,高端持证人员得分权重极大。市场中小微环卫企业普遍不具备上述专业人才,客观抬高投标门槛,压缩中小企业得分空间。 3、招标文件明确本项目仅需 113 名一线保洁人员,未将环保、机械、注册安全工程师列为履约必备岗位,采购需求与评审标准完全脱节,额外增设无实际作用的人才加分项。 4、现行国家、地方环卫作业行业规范,均未强制要求普通道路环卫项目配备环境、机械高级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该评分条款无任何行业标准支撑,属于人为增设限制性评审条件。 5、招标文件技术保障打分规则规定,同一人员同时持有环境、机械、注册安全等多种证书可叠加计分。本项目不存在需要复合型高端技术人员同步驻场作业的工作内容,重复计分无履约必要性支撑,无限放大大型持证企业得分优势,人为拉开分差,挤压中小供应商得分空间;评分指标无清晰量化边界,不符合综合评分指标一一对应的编制要求。 6、本项目核心服务为道路清扫、垃圾清运、公厕日常保洁、一线现场管控,核心评审指标应聚**业方案、机械化设备、同类环卫业绩、应急处置能力;但招标文件客观分 75 分中人员职称板块占极高分值,同类业绩仅 12 分、服务方案 + 应急合计仅 15 分,分值分配本末,过度侧重无关高端人才证书,忽视实际环卫作业履约能力,评审导向严重偏离采购目标。
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 法条原文: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适用说明:案涉各类高端职称、注册证书与道路清扫、公厕管理等基础履约工作无关联,完全符合本条列明的违规情形。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五十五条 法条原文:综合评分法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 适用说明:高端环保、机械类职称与本项目环卫服务质量、现场履约无关联,评审要素脱离采购核心需求,违反本条强制性规定。3、《****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 号)第一条第(八)项 法条原文:****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重点清理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与项目履约无关的人员资质、专业证书、人员职称作为加分或准入条件,排斥中小微市场主体的违规条款。 适用说明:本项目无任何法规、行业标准要求配备相关高端持证人员,该加分条款属于财政部明令清理的妨碍公平竞争条款。4、《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五十五条 法条原文:综合评分法评审因素应当优先围绕项目核心服务、核心履约能力分配分值权重,分值配比应当与采购标的核心需求相匹配,不得将次要、无关指标设置高分权重。 适用说明:环卫项目核心评价指标为清扫保洁落地能力,而非高端人员证书,文件畸高分配职称分值,与采购核心需求不匹配,评审设置违规。5、《****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 法条原文: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适用说明:畸高分值倾斜无关职称,变相抬高投标门槛、限制中小企业参与,本质属于与项目需求不匹配的违规评审条件。6、《****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 号) 法条要求:综合评分项目应当合理分配报价、服务方案、现场履约、设备、同类业绩分值,不得畸高设置人员职称、无关证书类分值,变相限制中小企业参与竞争。 适用说明:本项目分值分配严重失衡,过度倾斜高端人才资质,违反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管控要求。7、《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55 条) 法条原文: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不得设置无明确边界、可重复叠加的评审指标。 适用说明:同一人员多重资质重复计分属于无边界叠加打分,无对应环卫服务履约场景支撑,评审指标未细化量化,违反强制性评审编制要求。8、《****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 法条原文: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一一对应,不得对同一履约能力维度设置多重重复计分标准。 适用说明:人员综合管理属于同一履约评价维度,文件拆分多类证书重复赋分,同一能力多次计分,分值与量化指标不匹配,存在评审规则违法情形。9、****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统一监管口径:普通环卫保洁项目,不得针对同一管理人员多重资质设置重复加分,同类重复计分条款属于不合理评审条件,财政监管部门应当责令修改。
请求:1、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针对招标文件技术保障人员职称梯度加分、同一人员多证重复计分、人员分值权重三项违规评审条款逐条书面答复,完整列明各项高分评审项对应的项目服务内容、国家 / 地方环卫行业标准、法律法规依据,说明设置的合理性与必要性; 2、依法修改招标文件综合评分表全部违规技术保障人员评审条款:删除环境、机械中高级职称、注册安全工程师等与本普通环卫保洁项目无关加分项,仅保留环卫基础现场管理相关基础资质评审内容;取消同一人员多重证书重复累计计分规则; 3、重新调整分值分配权重,大幅降低无关高端人员分值占比,将分值向环卫作业实施方案、机械化设备配置、同类环卫项目业绩、一线保洁管控、应急处置方案等核心履约评价指标倾斜; 4、若贵单位答复后拒不修正上述违法评分条款,我方将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在法****财政局提起政府采购投诉,由财政监管部门依法查处相关违规采购行为。
四、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
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质疑事项1.1:综合评分表“技术保障”板块设置环境高等级职称/执业证书梯度加分,与本普通环卫保洁项目履约需求无关,以不合理条件歧视中小微供应商,构成差别待遇 事实依据1.1:本项目道路环卫作业清扫保洁服务是为加强**市环境卫生作业的规范化、标准化管理,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整体质量水平,并非简单的完成清扫工作,旨在构建起“吸扫、冲洗、刷洗、洒水、人工保洁”五位一体湿式作业体系,加强企业及企业作业人员对清扫工作与环保政策微观层面挂钩意识,降低道路扬尘清扫,助力**市城市精细化管理工作,是为落实《中华人民**国生态环境法典》、《**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文件精神,且仅作为加分项,非资格门槛,不存在与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情形,不构成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法律依据1.1: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国生态环境法典》、《**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 质疑事项1.2:综合评分表“技术保障”板块设置机械高等级职称/执业证书梯度加分,与本普通环卫保洁项目履约需求无关,以不合理条件歧视中小微供应商,构成差别待遇 事实依据1.2:**市新增道路环卫作业清扫保洁服务项目为86.77 万平方米道路清扫保洁包含道路清扫、生活垃圾收集、清运、转运等;道路雨算子****园区城市防汛排涝、撒盐除冰;道路附属果皮箱、垃圾桶、护栏等市政环卫设施清洗和保洁、野广告清理、公厕管理及0.93 ****广场环卫保洁等,涉及工作须配备足量的机械化作业设备,机械化不等于无人化,****建设部发布的《垃圾处理工职业技能标准》(CJJ/T325-2025)和《机械清扫工职业技能标准》(CJ/T324-2025)已于2025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企业配置机械工程相关专业人员能更好的开展对机械清扫工的培训与管理,对机械设备的日常维护与故障检修,保障项目机械化作业的稳定开展与项目运维的精细化与规范化,符合项目实际履约需求,且仅作为加分项,非资格门槛,不存在与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情形,不构成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法律依据1.2: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垃圾处理工职业技能标准》(CJJ/T325-2025)和《机械清扫工职业技能标准》(CJ/T324-2025) 质疑事项1.3:招标文件综合评分表“技术保障”板块设置注册安全高等级职称/执业证书梯度加分,与本普通环卫保洁项目履约需求无关,以不合理条件歧视中小微供应商,构成差别待遇 事实依据1.3:是保证本项目有序正常实施及保障公众安全的重要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项目管理人员及安全管理人员须具备满足本项目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且本项目实施范围为公共区域或市政公用设施,涉及公众安全及作业人员安全,安全生产要求高。对所提供的符合招标文件评分项中的“安全生产培训合格证书或初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证书”均予以认可,且初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仅作为加分项,非资格门槛,旨在鼓励企业强化安全管理能力,不构成不合理限制,不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 法律依据1.3:《****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2.《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质疑事项2:技术保障评分允许同一人员持有多类职称、注册证书重复累计计分,评审规则存在重复打分缺陷,评审标准不规范、不合法。 事实依据2:在招标文件P21中已经说明“同一人员不重复计分,证明材料缺项或不符合要求的,对应人员该项评分为0 分”不存在允许同一人员持有多类职称、注册证书重复累计计分,评审规则存在重复打分缺陷。 法律依据2:《****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质疑事项3:技术保障(人员+硬件)合计33 分,总分占比33%,分值权重严重失衡,偏离环卫项目核心履约评价目标 事实依据3:技术保障合计33 分系因本项目为服务项目,相关工作均由作业人员开展工作,人员的专业能力直接关系到项目服务质量与履约稳定性,合理配置具备对应专业能力的人员是保障项目落地的核心基础,现行分值设置系结合本项目实际需求统筹确定,****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分值权重分配的强制性要求,不存在分值权重严重失衡、偏离采购核心目标的情形,且非资格门槛,旨在鼓励企业强化安全管理能力,不构成不合理限制,不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 法律依据3:《****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总体: 1.质疑人提出的三项质疑事项均不成立,驳回****就**市新增道路环卫作业清扫保洁服务项目(项目编号:****)提出的全部三项质疑事项,本项目采购活动按原既定程序正常推进。2.****政府采购活动的参与、支持和监督。****公司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规定,可以在答复期满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政府采购监督部门提起投诉。
五、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垃圾处理工职业技能标准》(CJJ/T325-2025)和《机械清扫工职业技能标准》(CJ/T324-2025)等
六、相关附件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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