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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2026年松材线虫病拔除疫区疫情巩固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6-07-14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市瑞森****公司
地址:**区**镇桂康路162号园丁公寓12幢1-3-2号
被投诉人:******公司
地址:******公司
相关供应商:****
地址:****
当事人:****农业农村局
地址:**市**区
五、基本情况
涉案2%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农药登记资料中,****管理部门未对打孔注药设置公历月份强制禁令,药剂本身登记上允许全年实施打孔注药;说明书标注的12月次年3月20日系最佳施药窗口期的技术建议,并非法定禁止其余月份使用,不属于产品本身不满足“全年可以注药”,没有违反磋商文件实质性条款要求,不存在投诉人所称未识别重大不符项的评审错误。
综上,投诉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驳回投诉人全部投诉请求,本项目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
七、其他补充事宜
****
2026年0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