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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的环境影****环保局批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其环评批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批复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批复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联系方式:0395-****267
| 序号 | 项目名称 | 环评类别 | 环评机构 | 建设地点 | 审批文号 |
| 1 | ****中心港区**作业区工程(一期) | 报告书 | ****研究院****公司 | ****示范区姬石镇范寨村附近,**右岸 | 漯环监审〔2026〕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