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龙仙镇**村RG-01(54.53亩)地块位于****小组三旧改造片区,地块中心地理坐标为(E114.121116°,N24.368977°),地块红线范围面积36356.13m2。根据该地块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地块规划为居住用地(R)。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及效果评估报告技术审查要点(修订版)》等相关文件的规定与要求:“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该地块需要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现该地块规划为居住用地(R),****储备中心于2026年5月委托****对地块红线区域进行土壤污染调查分析工作(见附件1)。调查单位按照地块环境调查相关规范要求,进行该项目地块的调查工作,评估其土壤环境质量及地下水环境质量,并编制了《**县龙仙镇**村RG-01(54.53亩)地块土壤污染状初步调查报告》,为该地块后续开发管理提供依据。
污染识别
通过对地块进行现场踏勘调查,调查组对该地块的历史等相关资料进行收集分析,该地块历史上未有过冶炼、化工等重点污染工业企业。当地村民近年来在地块内进行过小规模散养鸡鸭养殖。
地块周边为主要为林地、农田、河流、学校,无工业生产活动;****中学由于排污管道未修缮合理,导致紧靠地块红线东部的水沟发黑发臭,疑似可能带来对地块土壤和地下水的污染风险。
根据地块历史卫星图片、现场勘踏及人员访谈等调查资料,地块历史沿革清晰:2021年8月以前为**村集体所有地,主要为林地、村庄,小部分区域种植蔬菜、芭蕉等农作物,部分居民家中有散养鸡鸭,数量不多,不成规模;2021年8月后因开发建设需要,****中心将调查地块收储为建设用地,作为储备用地;2021年11月地块东**开挖平整建成星河园工人宿舍,填平了东部坑塘,未使用外来填土,填土为地块东**原状土,开挖方量约3000m3,坑塘面积月1206m2,地块占压约452m2,宿舍旁当地村民搭建鸡鸭舍,散养鸡鸭约35只,同年地块西部农房有村民开始散养土鸡约17只;2024年5月地块西部开挖一坑塘,面积约436m2,为星河园一期开发建设项目蓄水、排水用途,开挖土方约900m3,用来地块内平整场地,无外运。地块现规划为居住用地,拟将开发建设星河园居住小区。
目标地块重点区为:黑臭水体区域(7131.65m2)。地块疑似污染因子:pH、汞、砷、铅、镉、镍、铜、铬(六价)、氨氮、耗氧量(CODMn法)、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监测方案
本次调查按系统布点法与专业判断法相结合的方法对地块进行布点,将目标地块中存在黑臭水体的区域划分为重点区;其余划分为非重点区。该地块总面积为36356.13m2,于黑臭水体重点区域(7131.65m2)布设5个土壤点位(SP02~SP06),其余非重点区(29224.48m2)布设4个土壤点位(SP01、SP07、SP08、SP09),采样深度0~6.0 m,采集4层土样;在地块外东侧65米处林地布设2个土壤对照采样点(DZ01、DZ02),取表层样。
本次调查地下水布点按四边形原则进行布点,于地块内共布设4个地下水采样点位(WP01、WP02、WP03、WP04),其中WP01与SP04重合,WP02与SP06重合,WP03与SP07重合,WP04与SP08重合,共采集4个地下水样(不含平行样);于地块内黑臭水体上下游及西部坑塘共采集3个地表水(不含平行样)。
土壤检测项目:《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表1所列基本项目45项包括:重金属和无机物(7项)、挥发性有机物(27项)、半挥发性有机物(11项)。
地下水与地表水检测项目:依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确定目标地块地下水与地表水检测项目各15项。
调查结果
土壤与底泥检测结果:重金属与无机物7项指标均有检出,且检出值均未超过第一类用地筛选值。挥发性有机物在所有样品中均未检出。半挥发性有机物在所有样品中均未检出。目标地块所有土壤点位的检测项目检出值均低于相应的土壤风险筛选值,这说明目标地块场地土壤环境质量良好,不存在污染风险。
地下水与地表水检测结果:地下水浊度、耗氧量、氨氮达不到《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的Ⅲ类标准要求,其余各项指标均符合Ⅲ类标准要求;地表水阴离子表面活性剂和氨氮达不到《地表水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的Ⅴ类水质标准,其余各项指标均符合Ⅴ水质标准。以上超标项目不属于毒理指标,且地块周边居民不采用地下水作为饮用水以及自来水的普及,地下水及地表水中这些超标污染物不存在对影响人体健康的暴露途径,故对人体健康的影响可控。
目标地块土壤和底泥环境质量良好,不存在污染风险;目标地块地下水与地表水虽有超标,但不属于毒理学指标,不存在经口摄入或吸入室内或室外空气中来自地下水的气态污染物等暴露途径。在落实好管控措施的前提下,目标地块地下水和地表水对人体健康的影响是可控的。因此,目标地块场地不属于污染地块,不需要进一步对场地土壤进行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目标地块作为居住用地开发利用是可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