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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6-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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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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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本机关于2026年8月10日受理你(单位)提交的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行政许可申请。经依法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满足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各项许可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取得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行政许可,有效期自2025年8月11日至该起重机械设备拆除,请你(单位)于2026年8月21日前(作出决定之日起 10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办理(领取)行政许可证件。
联 系 人: 常艳飞 联系电话:0319-****7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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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11日
注:本文书一式两份,申请人、****机关各留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