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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侦办一起疑似走私燕窝案件过程中,查获一批涉案燕窝,净重13.54公斤,经工作后无法联系到物品所有人。根据《**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28条和《**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第18条之规定,望涉案财物的合法所有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持合法身份证明到****(清泉路12号)领取。
本公告六个月内仍无人认领的,我局将依法对公告的涉案财物按无主财物处理,依法上缴国库。
公告时间:2026年08月10日。
监督机关:********大队
联系电话:069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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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