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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913********766892A | 建设单位法人:钱涛 |
| 钱涛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县 |
| 沈荡镇南王公路沈荡段800号 |
| 年产30万套高端小家电智能化项目 | 项目代码:|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077-电机制造;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电线、电缆、光缆及电工器材制造;电池制造;家用电力器具制造;非电力家用器具制造;照明器具制造;其他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3859-C3859-其他家用电力器具制造 |
| 建设地点: | **省**市**县 沈荡镇南王公路沈荡段800号 |
| 经度:120.822580 纬度: 30.582430 | ****机关:****环境局**分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5-04-30 |
| 嘉环盐建〔2025〕51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 |
| 2025-07-25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3500 |
| 50 | 运营单位名称:**** |
| 913********766892A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 |
| 913********766892A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 913********366810W | 竣工时间:2026-05-14 |
| 2026-05-15 | 调试结束时间:2026-11-14 |
| 2026-07-14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6-08-12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www.****.com/gggs/spgg/2026-07-14/1504.html |
| ** | 实际建设情况:**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年产30万套高端小家电 | 实际建设情况:年产20万套高端小家电 |
| 根据企业发展需要,该项目分二个阶段实施:(1)第一阶段主要配套注塑机、混料机、破碎机等设备,设计产能为年产20万套高端小家电。(2)第二阶段配套造粒挤出机、自动喷漆生产线、手动喷漆线、喷塑线、自动喷淋线、拉丝机、抛光机、脱塑机等设备,设计产能为年产10万套高端小家电。第一、二阶段合计生产能力为年产30万套高端小家电。 本项目第一阶段工程实际投资3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0万元,占总投资的1.43%。第二阶段目前尚未实施,本次验收范围为第一阶段,项目第二阶段工程不属于本次验收的内容(将另行验收)。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塑料粒子→混料→挤出→冷却→切粒→投料→注塑成型→修边→检验)+(铝材→下料→抛光/拉丝→焊接→打磨→前处理→烘干→喷塑→固化/喷漆→烘干→检验)→组装→包装入库 | 实际建设情况:塑料粒子→混料→挤出→冷却→切粒→投料→注塑成型→修边→检验→组装→包装入库 |
| 实际第一阶段直接外购成品塑料粒子,不涉及造粒挤出工艺;同时外购成品铝配件,第一阶段不涉及铝配件相关生产工艺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1.废水:加强废水污染防治。厂区内实行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经收集处理分别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后纳入污水管网排放。 2.废气:加强废气污染防治。提高装备配置和密闭化、连续化、自动化水平,从源头上减少废气的无组织排放。根据项目各废气特点,分别采取高效、可靠的针对性措施进行处理。挤出机、注塑机上方设置集气罩,喷塑房、烘道、脱塑机、自动喷漆生产线密闭并设置集气装置;生产废气经收集处理后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相关标准、《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146-2018)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浙环函【2019】315号)相关要求后高空排放,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5米。恶臭气体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中新扩改二级标准及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3.噪声:加强噪声污染防治。选用低噪音设备,对主要噪声源采用消声、减振、隔声等措施处理,确保厂界噪声排放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 4.固废:加强固废污染防治。按照“**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危险废物和一般废物分类收集、堆放、分质处置,尽可能实现**综合利用。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一般固废收集后综合利用;危险废物需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对委托处置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危险废物转移报批手续,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厂内暂存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做好防雨、防渗、防漏措施,禁止排放。 | 实际建设情况:1.废水:厂区实行雨污分流;注塑机间接冷却水经冷却系统冷却后循环使用不外排,仅定期补充蒸发损耗;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达标后纳入市政污水管网。 2.废气:本项目在注塑机的加热段上方设置集气罩,北侧车间注塑废气经风机引入1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治理后通过15m排气筒(P1)高空排放,南侧车间注塑废气经风机引入另1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治理后通过15m排气筒(P2)高空排放。 3.噪声:项目在设备选型上注重选择低噪音设备,厂区合理布局,加强设备日常维护,降低噪声影响。 4.固废:符合“**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 废包装材料收集后外卖综合利用;废液压油、废机油、废油桶、废活性炭、废抹布尚未产生,产生后需定期委托**市****公司收集贮存,然后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本项目生产车间2楼西北角设有1个约8m2的危废暂存场所,并已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的规定采取了防风、防雨、防晒、防漏、防渗、防腐等措施,暂存场所外张贴了危险废物警示标志,并设置了专人管理,危险废物在暂存场所内分类分区存放。建设单位已与**市****公司签订了工业危险废物收集转移服务合同,目前,本项目运行时间较短,危废尚未产生,产生后需暂存于危废暂存场所中,要求定期委托转移处置,并在转移过程中执行转移联单制度,同时做好台账记录。 此外,生产车间2楼西南角设置了1间约20m2的一般固废暂存场所,并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的规定采取了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措施,废包装材料收集后外卖综合利用。建设单位应做好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管理,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工作指南》(环办固体函【2026】18号)中的规定填写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台账,并根据《**省工业固体废物电子转移联单管理办法(试行)》(浙环发【2023】28号)在**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中填写**省工业固体废物电子转移联单,如实记录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等有关信息。 因此,建设单位固废均得到了妥善处置,对周围环境基本无影响。 |
| 环评审批注塑废气经1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治理后高空排放;实际生产中北侧车间注塑废气经风机引入1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治理后通过15m排气筒(P1)高空排放,南侧车间注塑废气经风机引入另1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治理后通过15m排气筒(P2)高空排放(不属于主要排放口);根据监测报告可知,废气污染物排放量不增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防护距离:根据《报告表》计算结果,项目不需设置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其它各类防护距离要求,请你公司、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按国家卫生、安全、产业等主管部门相关规定落实。 | 实际建设情况:防护距离:本项目生产车间设置100m卫生防护距离;根据现场踏勘,本项目生产车间距离最近居民约110m;因此,本项目卫生防护距离可以满足相关要求。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0 | 0.0765 | 0.1914 | 0 | 0 | 0.076 | 0.076 | |
| 0 | 0.031 | 0.077 | 0 | 0.077 | 0.031 | -0.046 | |
| 0 | 0.002 | 0.004 | 0 | 0.004 | 0.002 | -0.002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009 | 0.023 | 0 | 0.023 | 0.009 | -0.014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 | 0 | 0.012 | 0 | 0.024 | 0 | -0.024 | / |
| 0 | 0 | 0.561 | 0 | 1.122 | 0 | -1.122 | / |
| 0 | 0 | 1.269 | 0 | 2.538 | 0 | -2.538 | / |
| 0 | 0.064 | 1.661 | 0 | 1.661 | 0.064 | -1.597 | / |
| 1 | 化粪池 | pH值、化学需氧量、悬浮物、LAS、石油类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限值要求;氨氮、总氮执行《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标准》(DB33/887-2025)表1中间接排放限值要求 | 厂区实行雨污分流;注塑机间接冷却水经冷却系统冷却后循环使用不外排,仅定期补充蒸发损耗;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达标后纳入市政污水管网。 | 在监测日工况条件下,生活污水排放口的pH值、化学需氧量、悬浮物、LAS、石油类监测结果均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限值要求;氨氮、总氮监测结果符合《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标准》(DB33/887-2025)表1中间接排放限值要求。 |
| 1 | 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 |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 | 本项目在注塑机的加热段上方设置集气罩,北侧车间注塑废气经风机引入1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治理后通过15m排气筒(P1)高空排放,南侧车间注塑废气经风机引入另1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治理后通过15m排气筒(P2)高空排放。 | 在监测日工况条件下,注塑废气处理设施排放口的非甲烷总烃、苯乙烯、丙烯腈、酚类、甲苯、乙苯、氯苯类排放浓度符合《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限值要求,臭气浓度排放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2中的标准限值要求。 企业厂界四周的非甲烷总烃、颗粒物、甲苯无组织排放浓度符合《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9中的限值要求;苯乙烯、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相关标准限值要求;厂区内非甲烷总烃1h平均浓度值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中的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
| 1 | 隔声减振措施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 项目在设备选型上注重选择低噪音设备,厂区合理布局,加强设备日常维护,降低噪声影响。 | 在监测日工况条件下,企业厂界四周昼间及夜间噪声监测值均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
| 1 | 加强固废污染防治。按照“**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危险废物和一般废物分类收集、堆放、分质处置,尽可能实现**综合利用。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一般固废收集后综合利用;危险废物需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对委托处置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危险废物转移报批手续,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厂内暂存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做好防雨、防渗、防漏措施,禁止排放。 | 已落实。 符合“**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 废包装材料收集后外卖综合利用;废液压油、废机油、废油桶、废活性炭、废抹布尚未产生,产生后需定期委托**市****公司收集贮存,然后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本项目生产车间2楼西北角设有1个约8m2的危废暂存场所,并已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的规定采取了防风、防雨、防晒、防漏、防渗、防腐等措施,暂存场所外张贴了危险废物警示标志,并设置了专人管理,危险废物在暂存场所内分类分区存放。建设单位已与**市****公司签订了工业危险废物收集转移服务合同,目前,本项目运行时间较短,危废尚未产生,产生后需暂存于危废暂存场所中,要求定期委托转移处置,并在转移过程中执行转移联单制度,同时做好台账记录。 此外,生产车间2楼西南角设置了1间约20m2的一般固废暂存场所,并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的规定采取了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措施,废包装材料收集后外卖综合利用。建设单位应做好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管理,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工作指南》(环办固体函【2026】18号)中的规定填写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台账,并根据《**省工业固体废物电子转移联单管理办法(试行)》(浙环发【2023】28号)在**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中填写**省工业固体废物电子转移联单,如实记录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等有关信息。 因此,建设单位固废均得到了妥善处置,对周围环境基本无影响。 |
|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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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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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环发[2014]197号”、“嘉环发[2023]7号”文件要求,本项目挥发性有机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按照1∶1进行区域削减替代,则挥发性有机物削减替代量为1.661t/a、化学需氧量削减替代量为0.077t/a、氨氮削减替代量为0.004t/a;烟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按照1∶2进行区域削减替代,则烟粉尘削减替代量为2.538t/a、二氧化硫削减替代量为0.024t/a,氮氧化物削减替代量为1.122t/a。本项目所需总量指标均可以在**县区域内调剂平衡。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本项目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通过**县排污权交易平台获得有偿使用权,化学需氧量、氨氮、挥发性有机物、工业烟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总量已进行削减替代,在**县区域内调剂平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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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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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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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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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