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康良路(京杭大运河-运溪高架)工程一期弃土(渣)场临时用地申请的批复

审批
浙江-杭州-余杭区
发布时间: 2026年08月12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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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康良路(京杭大**-运溪高架)工程一期弃土(渣)场临时用地申请的批复

****重大****公司:

你单位提交的关于康良路(京杭大**-运溪高架)工程一期弃土(渣)场临时用地申请,本机关已于2026年8月7日受理,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1.同意你单位因康良路(京杭大**-运溪高架)工程一期项目施工建设需要****净水厂及配套设施工程弃土(渣)场临时用地(部系统备案编号****,用途为弃土(渣)场,土地坐落于**区**街道葛墩村,土地面积1.4003公顷。)本次接续使用土地面积1.2809公顷(含耕地0.3275公顷)。

2.批准土地用途为弃土(渣)场。本临时用地应严格按照总平面布局图设计进行建设,且不得改作他用,不得建设永久性建(构)筑物。

3.本临时用地的使用期限为2026年8月10日至2028年8月9日。未接续使用部分临时用地,按原审批要求,依法依规做好处置。接续使用部分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届满后,应当自行拆除临时用地范围内的临时建(构)筑物,及时退出占用的土地,清理废弃物,并按国家复垦技术标准和已审查确定的复垦方案组织复垦,恢复土地原貌,并保证耕地原有水利、耕作层和交通设施的完善。在临时用地使用期满12个月内未完成复垦义务的,将由有关单位代为组织复垦,复垦费用从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中支取,复垦费用不足部分由你单位承担,并按照《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土地复垦费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的处罚。

4.请你单位及时按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并处理好与土地权利人的关系。

5.请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国耕地占用税法》规定,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足额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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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11日

附件:****关于康良路(京杭大**-运溪高架)工程一期弃土(渣)场临时用地申请的批复.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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