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6年8月12日我局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地址:****环境局
电话:****601
邮编:161299
邮箱:****@163.com
| 序号 | 项目 名称 | 建设 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 评价机构 | 建设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众参与 情况 | 批复意见 |
| 1 | ******库房、生产车间项目 | **县**镇四街 | **** | ******公司 | 本项目为**项目,位于**县**镇四街****段西侧。项目总占地面积9986.41m2,项目东侧为**街、南侧为居民和闲置库房、****粮库库房,****回收站。主要建设内容为**1453.6m2生产车间一处,内设置原料仓、提升机、电子计量设备、混料机、计量灌装等设备。对现有楼房、库房等进行改造,用于办公和存放成品。项目建成后年产复混肥5万吨。项目总投资2000万元,环保投资20万元,环保投资占比1%。 | (一)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本项目涉及土建工程较少,项目施工期较短,建设单位需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所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管理,做到文明施工、清洁施工,确保施工期产生的粉尘、废水、噪声及生活垃圾等不对周围环境产生影响。 (二)大气环境保护措施。本项目不设置食堂,生活用热采用电取暖,生产不用热。投料仓上方设置集气罩,混合搅拌工序全封闭作业,混料机与灌装设备上下连接,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中二级标准要求(15m高排气筒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厂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原料贮存、拆包均采取密闭措施,物料存储需保持干燥,避免原料受潮凝聚,厂界氨、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新扩改建标准要求。 (三)水环境保护措施。本项目无生产废水。生活废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市政管网。 (四)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措施。生活垃圾由市政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废包装****收购站;除尘器收尘回用于生产,固体废物贮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相关要求。 (五)声环境保护措施。生产设备采取独立基座以及减震隔声措施;运输车辆需低速行驶,禁止鸣笛,确保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六)地下水保护措施。车间、库房为简单防渗区,其他区域为一般防渗区。建设单位需加强养护巡查,杜绝跑、冒、滴、漏现象发生,严防污染物对地下水以及土壤造成影响。 | 报告表无需公众参与 | 同意 |
****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