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环审〔2026〕26号濮阳市恩赢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

审批
河南-濮阳-濮阳县
发布时间: 2026年08月12日
项目详情
下文中****为隐藏内容,仅对千里马会员开放,如需查看完整内容请 或 拨打咨询热线: 400-688-2000
******市恩****公司

发布机构:****环境局

发文日期:2026-8-11

名 称: ****年产500吨高性能树脂及100吨碳氢树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文 号: ****

****环境局

关于对**市恩****公司

年产500吨高性能树脂及100吨碳氢树脂

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市恩****公司:

你公司(****0900MA472EE682)报送的由**中玖****公司编制完成的《**市恩****公司年产500吨高性能树脂及100吨碳氢树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报告书》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我局批准该《报告书》。****公司按照《报告书》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进行项目建设。

二、你公司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经批准的《报告书》,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按照绩效分级A级企业要求进行建设,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

(二)依据《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振动等污染,以及因施工对自然、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三)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工艺有机废气(除环氧氯丙烷外)、储罐呼吸废气、污水处理站废气依托现有“三级水喷淋+干燥+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处理;工艺有机废气(环氧氯丙烷)、投料间废气经**“深冷+碱吸收+活性炭吸附”处理;投料颗粒物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废气排放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修改单、《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及修改单、《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要求。项目应严格按照相关文件、标准要求,加强VOCs治理措施的运行管理,全面落实设备动静密封点、储存、装卸、废水处理、有组织工艺废气和非正常工况等工序治理。

2.废水。酚醛环氧树脂蒸馏废水、环氧氯丙烷废气治理设施排水、设备清洗废水经高温碱破法预处理后与其它工艺废水、废气治理设施排水、地面清洗废水、生活****处理站(微电解+芬顿氧化+UASB+A/O)处理,最终与循环冷却系统排水、纯水****工业园****处理厂。尾水排放满足《化工行业水污染物间接排放标准》(DB41/1135-2016)、《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修改单、****处理厂进水指标要求。

3.噪声。施工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25),营运期,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4.固废。废包装材料、袋式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废布袋、物化污泥、废机油、废活性炭、废滤材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一般固废定期清运。

5.环境风险防范。落实报告书所提的风险防范措施,严防项目因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

(四)环境风险防范。落实报告书所提的风险防范措施,严防项目因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

(五)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新标准,****公司应按新的排放标准执行。

四、项目建成后,按相关规定及时进行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项目建设及运行过程中,由市生态****支队负责项目的日常环境管理和环境监督管理。

五、本项目自批复日起5年内逾期未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对此批复若有异议,可自该文下达之日起60****生态环境厅****政府申请复议,逾期复议无效。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市卫河中路186号(457000)

联系电话:0393-****604

传 真:0393-****604

电子邮件:****@163.com

2026年8月11日

抄送:市生态****支队,工业园区

****办公室 2026年8月11日印发


温馨提示
1.该项目指提供国家及各省发改委、环保局、规划局、住建委等部门进行的项目审批信息及进展,属于前期项目。
2.根据该项目的描述,可依据自身条件进行选择和跟进,避免错过。
3.即使该项目已建设完毕或暂缓建设,也可继续跟踪,项目可能还有其他相关后续工程与服务。
400-688-2000
欢迎来电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