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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和《****水利厅转发〈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川水函〔2018〕887号)相关规定,****于2026年5月29日在**区大佛街道办项目现场主持召开了乐****中心(一阶段)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会议。验收组认为“乐****中心(一阶段)”实施过程中落实了水土保持方案及批复文件要求,完成了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任务,水土流失防治指标达到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目标值,符**土保持设施验收的条件。验收组一致同意“乐****中心(一阶段)”水土保持设施通过验收,现将相关材料予以公示。
附:1.验收鉴定书
公示时间:2026年8月11日至2026年9月7日
建设单位:****
公示单位联系人及电话:廖大刚/135****63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