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实验室**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查。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 2026年08月 12日至 2026年08月18日(5个工作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局反映。
联系地址:**市**区荔湖街景观大道北7****中心A区,邮编:
联系电话:020-****8751
传 真: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及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对我局拟作出的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 项目名称 | ****实验室**项目 |
| 建设地点 | ******区 |
| 建设单位 | **** |
| 项目概况 | ****实验室**项目位于**市**区宁西街香山大道44号之二401房,主要从事树脂、胶粘剂和油墨的研发与测试,采用投料、加热、保温反应、酸值测试、粘度调节、实验测试、冷却搅拌、过滤出料、性能测试等工艺,年研发环氧丙烯酸脂250kg、聚酯丙烯酸酯250kg、聚氨酯丙烯酸酯500kg、丙烯酸酯单体100kg、UV胶粘剂250kg、UV油墨200kg、UV光油200kg。项目总投资3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8万元。 |
| 环评机构 | ******公司 |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一)项目非甲烷总烃、TVOC、异氰酸酯类、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4-2019)中表2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氯化氢有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及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新扩改建厂界二级标准值和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厂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的要求。 |
| 公众参与情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