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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信息分类:竣工有关信息 |
| 发文日期: | 2026-06-06 |
| ****政府 | 生成日期:2026-06-06 |
| 有效 | 废止时间:暂无 |
| 关键词: | |
| 有效性: | 有效 |
一、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2017年10月7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2000年4月4日建设部令第78号发布,根据2009年10月19日《****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机关)备案。
二、条件
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
三、材料
1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中华人民**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4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5住宅使用说明书
6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7环保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8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核实证明
9消防主管部门按消防管理规定出具的消防验收意见或消防验收备案有关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