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编号 | **** | 统一交易标识码 | A06-123********579432C-****0730-000413-3 |
| 信息来源 | **市公共**交易平台 | 项目所在地 | ****中心港区皖河新港 |
| 信息发布时间 | 2026-08-12 15:43:20 |
****中心港区皖河新港一期电动堆高机、电动正面吊采购(二次)招标文件异议的回复
编号:003
各投标人:
“****中心港区皖河新港一期电动堆高机、电动正面吊采购(二次) (项目编号:****)”招标文件异议的回复如下:
一、异议回复
(一)事实核查:技术规格书明确设置了压下限
技术规格书第九页第 7 条第 2 款原文表述为:“液压主泵排量不低于120ml/r,最大工作压力不小于 240bar(24Mpa)。”该条款清晰且强制性地规定了液压系统最大工作压力的下限不得低于240bar。而在前次答复中,业主称“技术规格书中未设置 270bar 的下限”,并试图将压力范围描述为“260bar~340bar 左右的常规方案”。这一表述与招标文件白纸黑字的条款严重不符,利用质疑文件书写笔误回避了 240bar 下限的实际存在。
(二)逻辑盾再指出
1.“技术先进性”与“压力上限”的矛盾依旧存在 贵方在答复中强调“三电机是新一代高端路线,技术更领先”,却又将系统工作压力上限设定为≤340bar,并称“能耗更优”。但根据液压功率公式,在相同流量下,压力越高,输出功率越大,系统响应能力越强。高压化是液压技术发展的明确方向,也是衡量系统综合设计能力的核心指标。设置上限,实际上排除了采用更高压力等级、更高材料工艺标准的先进方案,与“采购技术先进设备”的初衷直接冲突。
2.下限设置未被正面回应
贵方在答复中只字未提 240bar 下限的存在,反而以“未设置 270bar”为由搪塞。但 240bar 是明确的技术门槛,其设置本身即构成对低压力方案的排除,这与贵方所称“从实际使用出发”“不排斥特定供应商”的说法自相矛盾。若真无限制意图,应取消下限,或允许投标人提供更高压力方案并附带能耗对比数据。
3.对技术规格书熟悉程度存疑
贵方在两次答复中均未准确引用技术规格书中的具体条款,反而多次使用“了解得知”“常规方案”等模糊表述,令人对技术规格书的编制依据和起草过程产生合理怀疑。我方有理由认为,该技术规格书可能存在外借或非业主独立编制的情形,其技术参数设置未必基于本港实际需求,可能带有特定倾向性。
(三)我正式诉求
基于以上事实与逻辑分析,我方要求业主就以下问题作出书面、具体、有据可查的答复:
1.承认技术规格书中存在“最大工作压力不小于 240bar”的强制性下限,并说明该下限设置的技术依据(如堆场工况、货物类型、作业频率等实际数据支撑);
答:技术规格书7.2节写的是“液压主泵排量不低于 120ml/r,最大工作压力不小于 240bar(24Mpa)”,只是针对液压泵,提出液压泵的最低工作压力。“不小于240bar”是主泵选型的底线门槛,而非系统实际运行压力的下限,下限设置系基于行业通行做法。
我方在前次答复中表述“未设置270bar下限”,系针对质疑方此前提出的“并在知晓核心性能液压压力指标的情况下设置了270bar的下限”一事作出的回应,并非否认技术规格书中压力参数条款。
2.解释为何在倡导“技术先进”的前提下,设置压力上限(≤340bar),并说明该上限是否经过能耗实测对比验证,如有,请提供对比数据摘要;
答:“技术先进性”是系统性指标,不等于单一参数最大化。三电机驱动方案的技术先进性不体现在压力上限,而体现在驱动架构本身。前次质疑回复中我方已提及经前期市场调研,本次采用的三电机方案,有不少于三家厂家都是260bar~340bar左右,适用内河普通集装箱堆场,能耗更优,因此规定了本参数。
3.说明技术规格书的编制过程,是否由技术团队独立完成,是否经过第三方专业审核,是否存在委托或参考其他厂商技术文件的情形;
答:依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相关内容在本项目招标文件及技术规格书中已完整体现,也已按法定流程全部公开。技术规格书编制过程属于招标人内部工作流程,不属于法定必须公开的内容。标书代写
4.明确是否接受投标人提供压力等级高于340bar但附带能耗、效率、可靠性等综合对比数据的方案,****委员会依据综合性能评分,而非单一上限一票否决。
答:本项目招标文件按照**市公管局印发的《**市货物、服务采购(适用招标投标法,2025年版)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编制,《示范文本》第三章评标办法-商务及技术文件初步评审标准-2.3.1响应性评审标准已明确:技术性能指标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4项(见招标文件第五章“供货要求”)规定;投标货物及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符合第五章“供货要求”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故按招标文件执行。标书代写
二、联系方式
1、招标人:****
地址:**市**区菱湖街道宜园路6号
联系人:赵先生
联系方式:178****4645
2、招标代理机构:****
地址:**市**区**南路52号四楼
项目负责人:吴群、张媛
联系方式:0556-****1150
2026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