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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名称:******公司政府采购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案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建财监罚〔2026〕2号
三、被处罚单位:******公司
四、法定代表人:周某某
五、执法部门:****
六、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年8月12日
七、行政处罚决定书(摘要):
当事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伪造的检测报告,其行为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本次调查中,当事人主动配合、如实说明,积极配合调查工作。本机关在调查过程中,未发现当事人存在主观故意提供虚假材料以谋取中标的恶意,亦无证据表明当事人曾因类似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相关政府采购合同尚未签订,该行为未对采购进程造成实际损害,社会危害性较小,情节相对轻微。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市财政行****政府采购类)》第34项第Ⅰ档的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处采购金额****000元的千分之五的罚款,计11250元(大写:壹万壹仟贰佰伍拾元);2.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3****政府采购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