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煤矿集团阳高热电有限公司竞价采购交易J26119967预告

发布时间: 2026年0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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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价采购交易****预告

****

竞价采购交易预告

(编号:****)

为维护煤炭市场经营秩序,避免低价无序竞争,请各交易商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煤炭市场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有关要求,参与交易过程中,在国家规定的价格合理区间范围内出价。

为保障交易商合法权益和商业机密,各交易商禁止向其他个人或机构泄露交易信息,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1.委托单位:

****

企业概况:**** 企业概况:****位于**市**县王官屯镇许窑村,循环硫化床锅炉,机组容量为2*350MW。

2.委托产品基本信息
标段 商品类别 交货地 运输方式 价格类型 委托数量(吨) 基价(元/吨) 每次最小降价
幅度
(元/吨)
每次最大降价
幅度
(元/吨)
A标段 动力煤 **** 公路运输 含税到厂价 5000 220 1 不限
B标段 动力煤 **** 公路运输 含税到厂价 5000 220 1 不限
C标段 动力煤 **** 公路运输 含税到厂价 5000 220 1 不限
D标段 动力煤 **** 公路运输 含税到厂价 5000 220 1 不限
E标段 动力煤 **** 公路运输 含税到厂价 5000 220 1 不限
F标段 动力煤 **** 公路运输 含税到厂价 5000 220 1 不限
G标段 动力煤 **** 铁路运输 含税到厂价 3710 220 1 不限
H标段 动力煤 **** 铁路运输 含税到厂价 3710 220 1 不限

备注:每次报价的最小降价幅度为1元/吨

3.委托产品参考质量指标

标段

煤种

品种

发热量

(Qnet, ar)

(Kcal/kg)

水分

(Mt)

(%)

硫分

(St, d)

(%)

粒度

(mm)

A标段 烟煤 中煤 2400 10 0.8 50
B标段 烟煤 中煤 2400 10 0.8 50
C标段 烟煤 中煤 2400 10 0.8 50
D标段 烟煤 中煤 2400 10 0.8 50
E标段 烟煤 中煤 2400 10 0.8 50
F标段 烟煤 中煤 2400 10 0.8 50
G标段 烟煤 中煤 2400 10 0.8 50
H标段 烟煤 中煤 2400 10 0.8 50

备注:禁止掺煤泥

二、报名事项
1.报名资格及要求:

在中国**煤炭交易网(http://www.****.cn)注册的煤炭经营、生产企业。

最少参与报名交易商户数:1户,如开场前报名户数不满足条件,则本场交易关闭

具体要求包括: 1.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 2.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具有从事煤炭经营的合法手续、证照齐全有效; 3.供应**符合需求,煤源稳定、品种稳定、质量稳定、发运稳定,具有煤矿、洗煤厂或发煤站台的供应商优先; 4.信用良好,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 5.严禁报名要求,具体包括: (1)企****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企业涉及重大诉讼案件等影响正常经营的情况;(2)无实际货权转移的业务模式;(3)不参与、不掌控采购、销售、结算等中间环节的业务模式;(4)融资性贸易等不符合政策要求的业务模式。 6、一个场地(煤棚)只允许使用一个竞标资质,不得套用其他单位资质。

2.报名时间:截止2026-08-15 13:30:00 前

提醒:每日17时至18时平台进行清算结算,期间无法办理保证金交纳,请交易商提前预留充足时间完成交纳保证金

3.报名链接:(见本预告文件底部)

三、保证金事项

1.交易商在报名参加交易时,需交纳保证金20万元

2.保证金交纳:参与方通过本企业在中国******银行结算账户中预设的保证金账户,以入金或转账的方式足额交纳保证金,点击预告中的链接报名时自动冻结保证金。

3.保证金解冻:交易结束后,未成交参与方的保证金由交易系统自动解冻;成交方的保证金在履行交易合同并足额交纳相关费用,且经成交双方填报《交收履约单》确认无异议后,由交易系统自动解冻。解冻后的保证金,交易商可根据自身需要,选择出金或预留交易系统继续使用。

4. 保证金交纳、管理、解冻、赔付等相关规定请查阅《****中心有限公司 ****中心有限公司 保证金监管实施细则》(见报名页面)。

四、交易事项

1.交易时间:

A标段:2026-08-15 14:00

B标段:2026-08-15 14:05

C标段:2026-08-15 14:10

D标段:2026-08-15 14:15

E标段:2026-08-15 14:20

F标段:2026-08-15 14:25

G标段:2026-08-15 14:30

H标段:2026-08-15 14:35

2.交易模式:延时竞价采购

⑴各标段常规交易时间为1440分钟,若无出价,则流单;有出价,1440分钟后系统自动延时120秒;

⑵在交易延时阶段,若有出价,系统自动重新开始120秒延时倒计时,直至120秒延时阶段内无出价时,此标段交易结束,交易系统按照 价格优先 的原则,以最低价自动成交。

⑶本场交易不允许参与方以基价出价。

3.交易结果公告。交易成功后,将在2个工作小时内发布交易结果公告。参与交易商可登录中国**煤炭交易网进入 个人中心 查看 交易结果通知 。

五、合同签订

成交方须在成交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过中国**煤炭交易网与委托方签订煤炭购销合同。

六、交收履约

1.交货地点:****公司煤场指定地点。 2.交货方式:公路或铁路运输方式(运输风险及协调由销售方负责)送货至交货地点。 3.交货时限:在竞价交易成功后与买方线下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后即开始拉运。

成交双方在合同履行完毕后,委托方须登陆中国**煤炭交易网进入 个人中心 填写《交收履约单》并加盖电子印章,成交方须登陆中国**煤炭交易网进入 个人中心 确认完成《交收履约单》并加盖电子印章后,交易中心视为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已无争议,将解冻双方保证金。《交收履约单》是成交双方本次交易全部完成的依据,双方确认无争议后方可填写。

交收期限

A标段:2026-08-21至2026-08-31

B标段:2026-08-21至2026-08-31

C标段:2026-08-21至2026-08-31

D标段:2026-08-21至2026-08-31

E标段:2026-08-21至2026-08-31

F标段:2026-08-21至2026-08-31

G标段:2026-08-21至2026-08-31

H标段:2026-08-21至2026-08-31

七、货款结算

1.合同终结后,由购买方出具数量、质量确认单,并依据确认结果完成结算,经双方核算确认后,购买方按结算价与销售方进行结算。 2.****银行承兑汇票方式进行支付。 3.结算周期:销售方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收到发票后180日按结算价支付销售方相应煤款。 4.税务资料提供:销售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前,向购买方提供其自本合同签订日前至少三个月的完税证明、纳税申报表等相关资料,所提供资料需真实、合法、有效,****公司公章,购买方有权对上述税务资料进行核查验证,若销售方提供虚假、无效税务资料,购买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销售方需承担由此给购买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5.结算前,销售方应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如遇国家调整税率,销售方以不含税价格为基础,按照调整后的税率开具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合同总价随之调整。销售方违反税务规定或不及时开具发票、开具不合规的发票,由此给购买方带来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补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及相关损失等,由销售方承担。 备注:结算金额以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每批次(一个采样单元)来煤热值结算单价以元/吨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超硫扣吨考核、超水扣吨考核、其他扣吨考核均以吨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

八、煤质验收

1.数量验收:以购买****公司)地中衡过衡计量为准。 2.质量验收:以购买****公司)化验结果为准。 3.入厂采样以采样机采样结果为准进行结算,如遇争议,按争议解决进行处理。 4.供煤时如发现添加其他添加剂增加热值的行为,一律按弄虚作假处理,立即终止合同,所供燃煤不允许拉走,并扣除全额履约保证金,同时****公司****中心燃煤采购的黑名单。

如果存在数量、质量异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以双方确认的第三方化验机构化验结果为准。

九、关于收取相关费用

根据《****办公厅关于印发****交易中心煤炭现货交易运营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1〕109号)等文件规定,通过自动成交交易的煤炭,交易中心按照交易额的1‰分别向交易双方收取交易手续费。按照政府有关规定,煤炭现货交易业务收费过程中,严禁一方替另一方代交代付行为。

交易保证金需在足额交纳相关费用后,才可解冻或用于赔付。

十、违约处理

如交易交收履约过程中发生违约,交易商可发起违约赔付,按照《保证金监管实施细则》规定流程执行。如双方责任未明确或存在争议,****法院提请诉讼。

交易中心仅作为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供交易服务,不承担因交易双方违约产生的法律责任或经济责任。

十一、其它事项

1、****政府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和禁煤区销售高灰分、高硫分的劣质煤炭,如有发生,产生的责任及后果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2、如遇政策变化、拉运环境变化、井下生产条件变化等原因,影响到煤炭购销合同履行,委托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3、如因中国**煤炭交易网停电、电子故障、电****公司****中心过错引发的技术故障,导致交易中断或无法正常进行的,则该场次的交易程序无效,****中心有权对该场次交易全权处理,任何交易商均无权干涉。
具体执行过程中的其他事项,由交易双方协商,在签订的煤炭交易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如公告内容与合同内容不一致,以合同条款为准。

1.购买、销售双方应以合同约定的执行期限为一个结算周期,结算周期内来煤的热值、硫分、水分等指标均采用加权平均值作为结算指标。 2.结算指标按购买方要求进行考核,考核金额均为含税价,折算后计入结算单价。 3.热值考核 合同期内加权平均,以入厂收到基低位热值2400kal/kg为基准;当热值高于2500kal/kg时,热值均按2500kal/kg结算;在热值2400±100kal/kg,按照合同价/2400*入厂热值结算;当热值在2300-2200(不含2300kal/kg)kal/kg之间,相较于2300kal/kg每降低1kal/kg,扣0.11元/吨;在2200-2100(不含2200kal/kg)kal/kg之间,相较于2200kal/kg每降低1kal/kg,扣0.12元/吨;在2100-2000(不含2100kal/kg)kal/kg之间,相较于2100kal/kg每降低1kal/kg,扣0.16元/吨;在2000kal/kg以下时,该日进煤量不予结算。(按日分段累计计算)。 4.硫分考核 合同期内加权平均空干基全硫以0.80%为基准,超过0.80%时,在0.80 %-1.00%之间(不含0.8%),每超0.01%扣0.1元/吨;在1.00-1.50%(不含1.00%)之间,每超0.01%扣0.5元/吨(按日分段累计计算)。 单日单一户名所进煤量的空干基全硫1.50%-2.00%之间时(不包含1.50%),该日进煤量在1.00-1.50%(不含1.00%)之间考核基础上加扣15元/吨结算,销售方单日单一户名所进煤量的空干基全硫高于2.0%时,该日进煤量不予结算。 5.全水分考核 合同期内加权平均收到基全水以10.0%为基准,超过10.0%时,在10.0%-15.0%(不含10.0%)之间,每超0.1%扣0.1元/吨;在15.0%-20.0%(不含15%)之间,每超0.1%扣0.2元/吨(按日分段累计计算)。 单日单一户名所进煤量的全水高于20.0%时,该日进煤量加扣20元/吨结算。 6.兑现率考核 合同期内,销售方兑现率须在90%(含)至100%(含)之间;超过100%的部分不予结算。兑现率在70% 90%(不含90%)之间的,结算单价下浮10元/吨;兑现率在70%(不含70%)及以下,结算单价下浮20元/吨,兑现率为0时,直接从**煤炭交易平台报价保证金中将20万元保证金全部扣除。 因购买方原因终止合同的,应提前一周以书面方式通知销售方,兑现率不予考核。 7.煤质考核 来煤绝不允许有四块(石块、木块、砖块、铁块)、分层、铺底、超重等现象,一经发现将按以下规定执行:(分层、铺底现象一经发现,当车全部扣吨。大块(包括四块)最低考核2吨/车,其他考核按相关考核标准执行,若因来煤质量不符,造成相关设备故障或损坏,将按考核标准从严处理。如果销售方每批次(一个采样单元)连续发生上述行为之一,购买方有权单方面拒收,已经卸车的燃煤一律按考核条款执行,不允许拉走。 8.调运考核 销售方自签订合同后,即默认销售方已经准备好相应燃煤,具备发运能力,可随时给购买方供煤。当购买方安排调运销售方供煤时,销售方应积极配合,不得以各种理由推迟拒绝,如若因销售方原因未能按计划进行供煤,购买方有权视情况对销售方进行考核罚款,考核金额范围2000元 10000元。(销售方因不可抗拒力因素导致除外,但需提供相关佐证资料) 备注:运输车辆运输过程中必须加盖篷布,防止抛洒;按照国家规定不得超载,过磅称重>额定荷载部分将不计入结算数量。 9.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煤炭量质争议,销售方在接到煤质报告后须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存查样品复查申请,填写复检申请表书面提出对存查样复查申请。销售方对复检化验结果仍有异议时,在接到复查煤质报告须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存样外出送检复检申请,填写复检申请表书面提出对存查样进行复检的申请,燃煤存样外出****学院****研究所或同级别的化验单位(送检两家及以上),费用(包含检验费、通勤费、住宿费)由销售方承担,****管理部、煤检中心、销售方各出一人陪同送检。 10低位热值复查结果和原化验结果低位发热量偏差<±100kcal/kg时,以原化验结果作为最终结算用化验结果;偏差 ±100kcal/kg时,以复查结果与原化验结果加权平均热值作为当批次煤量的结算热值。 11 硫分复查结果和原化验结果空气干燥基全硫偏差<±0.2%时,以原化验结果作为最终结算用化验结果;偏差 ±0.2%时,以复查结果与原化验结果加权平均硫分作为当批次煤量的结算硫分。 12水分复查结果和原化验结果空气干燥基全水偏差<±2%时,以原化验结果作为最终结算用化验结果;偏差 ±2%时,以复查结果与原化验结果加权平均水分作为当批次煤量的结算水分。

十二、联系方式

委托企业:张文龙 151****3786

交易中心:沈梦童 155****1234

****中心:朱俐沄 张阳

电话:0351-****970 150****1501 0351-****882 186****9310

****中心有限公司

2026年08月12日

招标进度跟踪
2026-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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