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城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发布时间: 2026年0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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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行政许可**配置,切实建立公平公正的市场准入环境,合理配置卷烟零售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加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的指导意见》(川烟专〔2025〕6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县行政区域内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卷烟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合理布局是指: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辖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根据辖区人口数量、交通通信状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按照便于消费者购买卷烟、便于烟草专卖批发企业服务烟草专卖零售户、便于有效实施烟草专卖管理的总体要求,对烟草制品零售点进行的布局规划。

第四条 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五条 **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分别以城镇零售点、农村零售点按合理布局相关规定进行设点。

(一)坚持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 施条例》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办理的原则,确保许可证受理、审批、发放、管理程序公开透明,公平合理。 二)坚持高效便民、服务大众的原则。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的制定,既要使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分布合理,进出有序,又要满足所在区域消费者的需求,确保市场覆盖面,使烟草制品订购方便、高效,更好地服务于社会。

(三)坚持行政许可项目告知原则。对不符合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申请人,要及时出具不予许可的通知书,并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

第二章 布局规划标准

第六条 依据**县城乡人口居住区域的特点,结合城乡建设规划、市场类型等因素,将烟草制品零售市场规划为城网、农网。

(****社区划分单元格区域

1、城网片区为香巴拉镇的3个社区:****社区、幸福社区、****社区,毗邻两户零售点在街道同侧的距离不能小于25米,与街道异侧的距离不小于30米。

****社区:烟草制品零售点控制在11户。

幸福社区:烟草制品零售点控制在23户。

巴姆社区:烟草制品零售点控制在24户。

(二)农网区域按照乡、镇、村划分单元格区域:

1、农网片区为:

(1)青德镇:烟草制品零售点控制在19户(热宫村1户、布机村1户、仲德村3户、下坝村6户、呷乃卡村1户、仁堆村1户、木差村1户、青麦村3户、巴吾村1户、黑达村1户)

(2)热打镇:烟草制品零售点控制在10户(热打村6户、东均村1户、下洼村1户、木鱼村1户、阿都村1户)

(3)沙贡乡:烟草制品零售点控制在4户(达根村1户、章吉村1户、同颠村1户、色坝村1户)

(4)然乌乡:烟草制品零售点控制在8户(东尔村4户、纳木村2户、克麦村1户、热麦村1户)

(5)洞松乡:烟草制品零售点控制在6户(固松村1户、热斗村1户、克斗村1户、卡心村2户、洞松村1户)

(6)定波乡:烟草制品零售点控制在5户(绒公村1户、白兰斗村1户、万绒村2户、普通村1户)

(7)正斗乡:烟草制品零售点控制在7户(白坝村1户、正斗村1户、仁额村3户、**村2户)

(8)白依乡:烟草制品零售点控制在5户(青打村2户、布吉村1户、跃卡村1户、纳力村1户)

(9)水洼乡:烟草制品零售点控制在8户(水洼村3户、白格村1户、那拉岗村1户、雨洼村1户、俄扎村2户)

(10)香巴拉镇中的12个行政村:烟草制品零售点控制在15户(鱼洼仲村1户、色尔宫村1户、热郎宫村1户、冷龙村1户、东宫村1户、登仲村1户、阿央仲村1户、马色村4户、沙孜村1户、则鲁村1户、岗色村1户、边边哨村1户)

第七条 不同经营业态的申请要求。

(一)本规定所称业态类型,划分为以下类别:

1、互补性较强业态:****便利店、超市、烟****商店、雪茄专业店、电子烟专业店等)、商场等。该类业态经营稳定、客源真实,与卷烟消费场景契合度高。

2、互补性较弱业态:****酒店)、餐馆、休闲娱乐店(如茶馆、酒吧、网吧、棋牌室、洗浴中心等)及其他与卷烟经营关联度低的零售或服务业态。

(二)对互补性较强业态,在符合本规定其他准入条件的前提下,给予布****学校周边除外):

1、对营业面积300平方米以上1000****超市、商场,在城网区域内,可在不受最小市场单元总量限制的前提下,其间距标准按所在单元格间距要求的50%执行,同时作为其他新增零售点间距的参照。在农网区域内,按照所在行政村总量执行。

2、对经营场所营业面积达1000平方米以上的,不受所在区域合理布局总量和间距控制,但要作为其他新增零售点间距的参照。

3、****便利店(需提供品牌总部授权文件)、烟草专业店等业态,在城网区域内,间距标准可在所在单元格要求基础上放宽20%;在农网区域内,按照所在行政村总量执行。

4、对雪茄****专营店,县域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不受所在区域数量及间距限制。****专营店经营范围增加卷烟的,应当适用本布局规定所在区域的指导数量和间距条件。

(三)对互补性较弱业态,实行差异化管理:

****酒店)、餐馆、休闲娱乐类场所(如酒吧、网吧、棋牌室、洗浴中心等)等业态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总量不得超过该单元零售点总数的5%。

第三章 优待政策

第八条 以下情形可适当放宽合理布局限制(注:同时满足两种以上放宽间距情形时,适用于放宽幅度较大的条款,放宽幅度不予累计)。

(一)申请人为视力残疾的一级盲、二级盲,听力残疾的一、二、三级,言语残疾的一、二、三级,肢体残疾的重度(一级)、中度(二级)、烈属、退伍军人、因受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因素导致异地移民安置户等特殊群体,且本人具有自主经营能力,凭本人相关有效证明或证件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在不属于本规定中禁止性条款的情形下,同时符合所在单元格总量标准的前提下,间距放宽20%(学校周边除外)。以上特殊群体申请人获准许可后,必须由本人持证经营,不得擅自转让、变更为他人。

(二)已持证的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持证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直系亲属继续在原经营地址经营的,可予以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受该地址所在最小市场单元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中的总量和间距标准限制。

****小学、幼儿园**、搬迁、通道改变等客观原因导****小学、幼儿园周围范围内无法在原核定地址经营,持证人****机关辖区内迁址经营的,可予以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受拟迁往位置所属区域最小市场单元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总量和间距标准限制。

(四)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不受拟迁往位置所属区域最小市场单元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总量和间距标准限制,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变更手续。

(五)**县辖区内大型工程建设(施工人员在200人及以上),按照实际需求在工区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许可证有效期限根据工程施工时间确定。

(六)**县辖区内由宗教寺庙直接经营的持证零售店铺,因寺庙内部人事任免、负责人退休、圆寂或其他宗教事务管理需要变更负责人的,凭所属宗教寺庙出具的正式书面证明文件,在原地址可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受该地址所在最小市场单元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中的总量和间距标准限制。

(七)因享受本条规定优待而准予许可的,应在做出许可决定前通过公示等方式告知利益相关人。

第四章 禁止性条款

第九条 禁止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情形

(一)申请资格禁止性条款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或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的。

3、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4、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6、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7、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二) 经营场所禁止性条款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2、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3、同一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

4、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保障措施,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或存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物品的场所。具****加油站便利店除外。

(三)经营方式禁止性条款

1、通过涉烟自动售货机(柜)、无人超市、电玩游戏机等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2、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卷烟的。

(四)特殊区域禁止性条款

1、中小学、****小学****小学、****学校、****学校、专门学校等)内部及出入口周边50米内;

2、诊所、医院、党政机****政府或机构明确规定不能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规定不溯及已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但违反经营场****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原《**县卷烟零售点合理化布局管理规定》(乡府办发〔2021〕71号)文件同时废止,本规定若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有效期为5年,自2026年9月12日起施行。


附件:1.**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doc

2. **县目前适用的最小单元格及当前零售户数量.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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