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关于征集达州市巴山大峡谷景区保护条例(草案)听证参加人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6年0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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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最大限度汇集民意、集中民智,提高地方立法质量,****旅游局决定召开《**市巴山大峡谷景区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立法听证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会时间

2026年8月28日(星期五)早上9时30分。

二、听证会地点

****旅游局1****中心会议室(**市**区金龙大道210号)。

三、听证机构

****。

四、听证事项

《条例(草案)》中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设定的合理性、可行性,法律责任是否合理、可操作。同时,也将考虑选择听证会报名者提出的其他较为集中的问题进行听证。

五、听证会参加人员

(一)听证陈述人:对听证事项有明确意见和建议的社会各界人士均可报名,听证机构依据代表不同观点的各方都有适当名额的原则和报名先后顺序选取产生,听证陈述人为15—20名。报名人员不足时,由《条例(草案)》起草小组邀请产生。

(二)听证旁听人:听证会设立旁听席,欢迎各界人士、有关单位代表报名,作为听证旁听人参加旁听。听证旁听人依据报名先后顺序确定,旁听人3—5人。

听证陈述人和听证旁听人经确定后将另行通知。届时,听证陈述人、听证旁听人应当携身份证或者其他效身份证明参加听证会。

(三)邀请新闻媒体,负责信息公开工作。

六、报名方式

听证参加人根据报名的类别,需分别填写《听证陈述人报名表》或者《听证旁听人报名表》。申请作为听证陈述人参加听证会的,应当准备书面发言材料,并在会前书面告知发言的主要论点和理由。

报名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8月20日截止。

报名电话:****旅游局**开发科 0818—****501

地址:**市**区金龙大道210号

报名电子邮箱:****@qq.com

附件:1. **市巴山大峡谷景区保护条例(草案)

2. 听证陈述人报名表

3. 听证旁听人报名表

****

2026年8月12日

附件1

**市巴山大峡谷景区保护条例

(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巴山大峡谷景区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国旅游法》《****自然保护区条例》《**省旅游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巴山大峡谷景区的生态保护、规划建设、管理服务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巴山大峡谷景区,是指巴山大峡谷旅游景区和巴山云顶旅游度假区的统称。其保护范围由依法批准并对外公布的《巴山大峡谷旅游景区总体规划》和《巴山云顶旅游度假区总体规划》确定或者调整。

第三条 巴山大峡谷景区保护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科学规划、严格管理、永续利用的原则,统筹生态保护与文旅发展协调统一。

第四条 ****政府应当加强巴山大峡谷景区保护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重大事项、重大问题。****政府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统筹负责巴山大峡谷景区的保护与管理、建设与利用工作。

除法律、法规规定****人民政府决定必须由****管理部门行使的监督管理职责外,巴山大峡谷景区保护范围内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环境保护、防灾减灾、市场监管等职责,****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政府依法承担。

巴山大峡谷景区管****人民政府授权,具体承担巴山大峡谷景区保护范围内的生态保护、文化自然**资产管理、旅游发展、宣传教育等职责。

****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在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中规定有关巴山大峡谷景区保护的内容。

第五条 ****政府应当将巴山大峡谷景区生态保护情况纳入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重要内容,依法向**市****委员会报告。

第六条 ****政府、****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巴山大峡谷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生态保护宣传教育,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依法参与相关保护活动,增强原住居民以及其他社会公众的保护意识和生态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生态**和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破坏生态**和环境的行为。

第二章 生态保护

第七条 巴山大峡谷景区应当严格保护以下**:

(一)喀斯特地质地貌遗迹、山体、岩石、溶洞、瀑布、泉流、河溪及其他水体、森林、草原、野生动植物及地质景观等自然景观;

(二)寺庙、园林、古民居、古栈道、石雕石刻等文物古迹,土家薅草锣鼓非物质文化遗产、土家歌舞、土家刺绣及其传承场所、人文景物、民风民俗以及与其依存的生态环境;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

第八条 巴山大峡谷景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规划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和分级分区保护。巴山大峡谷景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保护和管理需要及时设置界碑界桩、电子标识或者电子围栏等界线标志。

第九条 巴山大峡谷景区管理机构应当**自然**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林业、文体旅游等部门,对景区内古民居、遗迹遗址、古树名木、野生动植物**、天坑地缝溶洞等特殊地质地貌,开展调查、鉴定、登记等工作,建立完善**档案,设立保护标志,落实分级分类保护措施。

第十条 巴山大峡谷景区管理机构应当**自然**规划、林业等部门,从规划管控、生态修复、景观维护等方面制定专项措施,保护景区景观**,维系景区“雄、险、奇、秀、幽”的独有景观特性。

第十一条 巴山大峡谷景区管理机构应当**林业、农业农村等部门,保护巴山大峡谷景区生态系统多样性、生物多样性,维护动植物种质基因库的原始状态。

对受到威胁且原生环境已不能满足生存繁衍基本需要的物种,****基地、种质**库或迁地保护等措施。

对生态区位重要、生态功能明显、野生动植物集中、生物多样性丰富的区域,应当建****基地、重要物种栖息地。

第十二条 巴山大峡谷景区管理机构应当**林业、生态环境、自然**规划等部门,对巴山大峡谷景区内的崖柏、红豆杉、大叶百合等具有保护价值的野生植物以及林麝、金雕、豹猫、红腹锦鸡、猕猴、大鲵、阳鱼等具有保护价值的动物,制定保护措施,建立专项保护档案,定期更新保护目录。

第十三条 巴山大峡谷景区管理机构应当**林业、自然**规划等部门,保护与培育巴山大峡谷景区森林植被,建立健全森林**保护修复、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等制度,保障景区森林生态安全。

第十四条 巴山大峡谷景区管理机构应当**自然**规划、应急管理等部门,组织开展泥石流、山体滑坡、崩塌等地质灾害隐患排查、监测预警、综合治理与工程防治,落实景区建(构)筑物及设施抗震设防要求等工作,健全地质灾害防控与应急处置机制,保障巴山大峡谷景区景区地质安全与游客、居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十五条 巴山大峡谷景区管理机构应当**水务、生态环境、自然**规划等部门,做好河流、溪水、地下水、瀑布、深潭等水**保护工作,保持水系自然形态。

第十六条 巴山大峡谷景区内禁止从事以下活动:

(一)擅自出让、非法占用景区土地或者改变景区土地规划用途;

(二)**、改建、扩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和造成水土流失的设施;

(三)建设储存或输送、投放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物品的设施;

****开发区,****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等建(构)筑物;

(五)非法砍伐林木、采挖野生植物、损害古树名木、破坏性采挖野生中药材,在景区封闭区域使用除草剂、农药等化学药剂,以及毁林开垦、采种、砍柴等破坏森林生态的行为;

(六)非法猎捕、伤害、收购、贩运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

(七)非法从事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地表、改变地貌的活动;

(八)非法从事垦荒、取土、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完整性的活动;

(九)擅自引进、放生外来动植物种;

(十)擅自从事引水、截水、蓄水等改变水系自然环境现状的活动;

(十一)在禁火区域内从事吸烟、生火、祭祀、燃放烟花爆竹及其他易引发火灾的行为;

(十二)在禁止水域或者禁止时段游泳、垂钓、捕鱼,或实施其他污染损害水环境的行为;

(十三)擅自改动、毁损景区界碑、界桩、标识标牌;

(十四)在封闭管理区域、绿化带野放牲畜、违法放牧,****养殖场(小区);

(十五)乱扔废弃物或者擅自排放废水、废气;

(十六)在景观景物或者设施上擅自涂污、刻划或擅自张贴广告、墙报、标语、海报等宣传品;

(十七)投喂野生猕猴、锦鸡等野生动物,改变其天然觅食习性。

(十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 巴山大峡谷景区内从事以下活动,应当经巴山大峡谷景区管理机构同意后,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一)举办体育赛事、大型游乐、演艺娱乐等活动;

(二)设置户外广告、标识标牌;

(三)从事电影、电视剧、纪录片、广播电视节目等影视拍摄等活动;

(四)从事商业、服务、客运等经营活动;

(五)****自然保护区外开展科学考察、标本采集、引种繁殖野生动植物、野外探险、户外教学等活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活动。

第十八条 ****政府、****政府应当根据巴山大峡谷景区规划及**环境承载能力,建立以资金补偿为主,技术和实物补偿、就业扶持为辅的生态补偿机制,对因承担景区生态保护责任导致生产生活受限、合法权益受损的居民给予扶持帮助;吸纳周边土家族村民转为生态管护员、巡护人员,以就业替代靠山采药、捕猎的传统谋生方式,实现保护与民生兼顾。

第三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九条 巴山大峡谷景区发展应当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严格保护生态**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开发利用景区**。

第二十条 经批准的有关巴山大峡谷景区保护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是巴山大峡谷景区保护、建设和管理等各项活动的依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景区内开展违法建设活动。

第二十一条 巴山大峡谷景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规划要求和**环境承载能力,编制环保、旅游、交通、通信、民生等基础设施和旅游项目建设方案,依法报请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巴山大峡谷景区及相邻区域建设项目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建筑的高度、布局、体量、造型、风格、色彩等应当与景区景观环境相协调,遵循显山、露水、透绿的设计原则,保持景区特色风貌。

第二十三条 巴山大峡谷景区内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经巴山大峡谷景区管理机构同意后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建设、施工单位应当接受巴山大峡谷景区管理机构及有关部门监管,依法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定污染防治、水土保持方案,严格按照批准内容和建设方案进行建设。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场地,修复生态环境。

第二十四条 在巴山大峡谷景区内**、改建、扩建农村住房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遵循规划管控与村容村貌整治要求,提升乡村建筑、庭院设计水**环境品质。

第四章 管理与服务

第二十五条 ****政府、巴山大峡谷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景区游览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和应急管理体系,完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风险预防机制,依法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突发事件发生后,按照规定启动应急预案。

第二十六条 巴山大峡谷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防火组织,完善防火设施,做好消防安全、森林防火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 巴山大峡谷景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旅游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文物保护、公共卫生安全以及服务质量等相关要求,核定景区接待旅游者的最大承载量并向社会公布,不得超过最大承载量接待旅游者。

巴山大峡谷景区管理机构应当科学确定游览线路,在景区、景点设置游览标识,在险要部位设置安全设施和警示标志,对交通、游览设施进行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不得在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开展游览活动。

第二十八条 **机关派出机构应当**巴山大峡谷景区管理机构加强景区内的治安管理,保障景区公共安全,保护景区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九条 巴山大峡谷景区管理机构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不得将规划、管理、监督等法定行政管理职能委托给任何第三方行使。

第三十条 巴山大峡谷景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划组织实施文化和旅游**普查、挖掘、保护与利用工作,提升**环境品质,完善旅游配套设施和服务功能,促进文旅深度融合发展。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依法开展巴山大峡谷景区相关科学研究,为生态保护、科研监测、人才培养等提供科技支撑和技术服务。

第三十一条 巴山大峡谷景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规划要求及**环境承载能力,对旅游经营活动实行总量控制和区域管控,并**市场监管部门,做好景区内的食品卫生、商品经营和服务质量等事项的监督检查工作。

单位和个人在巴山大峡谷景区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应当经巴山大峡谷景区管理机构同意后,依法办理审批手续。从事旅游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景区管理规定,在指定的地点和划定的范围内依法经营。

经营者利用原住居民合法房屋等场地开展农家乐、民宿或者其他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配套建设污染治理、安全防护、消防等达标设施,开展房屋安全鉴定。

第三十二条 ****政府、巴山大峡谷景区管理机构应当监督有关单位和个人做好以下环境卫生工作:

(一)餐饮服务项目使用天然气、液化气、电等清洁能源,应当安装合格的油烟净化设施,确保油烟达标排放;

(二)按照规定收集、处理生活污水,禁止污水直排;

(三)规范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废弃物;

(四)采取降噪、隔噪措施,严格控制高音喇叭、演出设备使用时段,控制噪声污染;

(五)保持经营区域以及周边整洁;

(六)车辆按照指定的路线行驶,在规定的地点停放;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八)项的规定,非法从事垦荒、取土、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完整性的活动的,由巴山大峡谷景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一)、(十四)项规定,在禁火区域内从事吸烟、生火、祭祀、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在封闭管理区域、绿化带野放牲畜、违法放牧,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巴山大峡谷景区管理机构给予批评教育,可以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五)、(十六)项的规定,在景观景物或者设施上擅自涂污、刻划,乱扔废弃物的,由巴山大峡谷景区管理机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0元的罚款;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巴山大峡谷景区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巴山大峡谷景区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 年月日起施行。


附件2

听证陈述人报名表

姓 名

联系方式

身份证号码

住址

工作单位和职务

报名的主要意见、建议及理由


附件3

听证旁听人报名表

姓 名

联系方式

身份证号码

住址

工作单位和职务

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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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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