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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你方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电子监管号为****,宗地坐落于**市**区,面积为44939.78平方米,约定的动工日期为2021年8月12日。
上述宗地存在逾期未动工开发的情况,我局已向你方送达了《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文号:沈自然资**〔2026〕06号)。根据调查结果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部第53号令)的规定,认定上述宗地为闲置土地,闲置原因:政府原因,应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特此告知。
我局联系人:****
联系电话:024-****55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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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