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与示范引领作用,****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现集中公布一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通过“以案释法”,旨在引导广大排污单位摒弃侥幸心理,严守生态法律红线,坚持合法合规绿色经营。
案例一:贵****砖厂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5年12月,****委托**壮族自****监测中心对贵****砖厂开展监督性监测,监测结果显示,该砖厂废气排放口二氧化硫和颗粒物排放浓度分别超过《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9620-2013)规定的限值,存在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
贵****砖厂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和《**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的有关规定,2026年2月27日,****对该砖厂处以罚款10万元。
【启示意义】
治污设施疏于管理极易引发污染物超标排放。生态环境部门通过精准监测与依法查处,有效规范了涉气企业排污行为,筑牢区域大气生态环境安全屏障。此案警示广大排污单位:必须切实压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常态化开展治污设施排查检修,保障设备稳定运行与污染物持续达标排放,坚决杜绝因管理缺位引发的环境违法行为。
案例二:********公司通过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5年12月中旬,**市启动大气污染防治Ⅱ级(橙色)预警,****依托无人机开展非现场巡查,精准锁定********公司存在环境违法线索。经现场突击核查,该公司烘房、喷漆柜等生产线正常生产,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但其废气收集管道存在13处维修切割后未封堵的破损口(尺寸约40cm×60cm),导致大量生产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入外环境,存在通过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
********公司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和《**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的有关规定,2026年4月10日,****对该公司处以罚款24.8033万元,并依据《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于2026年4月28****机关。
【启示意义】
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排污属严重环境违法行为,企业不仅面**额罚款,相关责任人还可能被移送**实施行政拘留。本案警示涉气排污单位,必须建立常态化治污设施巡检机制,设备维修后务必及时密封管道,杜绝管理疏漏致废气直排。重污染天气预警时段非法排污将依法从重处罚,排污单位须严格落实应急减排要求,切实压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案例三:**贵****农场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案
【案情简介】
2026年3月,快手用户发布视频反映“某牛场排污水入河道”问题。****立即组织行政执法人员赶赴**贵****农场开展调查取证及采样监测工作。经调查,该农场养殖废水均经过收集处理后用于种植消纳,未发现养殖废水直接排放河道行为,经监测,河道水质指标均处于正常范围。行政执****农场进行全面排查,****农场于2025年6月起逐步扩建养殖规模至养殖奶牛426头,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的规定,该农场应编制并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实际仅办理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存在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
**贵****农场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的有关规定,2026年4月24日,********农场处以罚款1.3098万元。
【启示意义】
排污单位改扩建项目必须严守环评审批红线,确保手续与实际规模动态匹配,严禁“批小建大”或沿用旧版文件。同时,要坚持产能扩张与治污升级同步推进,科学提升治污设施能力,从源头防范污染风险。执法部门应坚持疏堵结合,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的同时强化帮扶指导,引导完善粪污**化利用,推动养殖行业绿色规范发展。
生态环境没有替代品,用之不觉,失之难存。上述典型案例充分彰显了生态环境部门对严重破坏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的坚定决心,以及坚持惩教并举、刚柔并济的执法温度。各排污单位务必以案为鉴,深刻汲取教训,切实履行环保主体责任。下一步,生态环境部门将依托“人防+技防”提升精准监管效能,畅通群众监督渠道,凝聚多方共治合力,坚决筑牢生态安全底线,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