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淮安欧佩亚海洋工程装备有限公司深海柔性管道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审批
江苏-淮安-淮阴区
发布时间: 2026年08月12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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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F0130/2026-00084 发布机构 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 2026-08-12
文 号 **环复〔2026〕27号 主 题 生态环境 体 裁
组配分类 时效说明 操作
关于****深海柔性管道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2026-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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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报送的《****深海柔性管道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表》”)已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环境影响报告表》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的基本要求,环境影响分析内容及结论基本可信。根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在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风险防范措施前提下,从环保角度考虑,****公司现有项目迁至**市**区储备用地东侧、盐河**侧建设年生产360km深海柔性管道项目。

项目代码:****。

二、在工程设计、施工建设和环境管理过程中,你公司必须严格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和要求,并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本次迁建项目施工期应按要求妥善做好废水、废气、噪声及固废等各项污染防治工作。你公司应督促施工单位在开工十五日前到生态环境部门办理排污申报手续。夜间施工须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尽量减少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二)根据“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原则设计、建设、完善厂区给排水管网。本次迁建项目食堂废水经隔油池处理后与生活污水一并经化粪池处理,与冷却塔排水一并接管****公司****处理厂)集中处理,接管标准执行****公司****处理厂)接管浓度限值要求,处理尾水达《****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40-2022)表1C标准标准后排入盐河。

(三)迁建项目挤出工序产生的废气采取挤出车间密闭+集气罩收集后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冷却水间接降温)处理后通过15米高DA001排气筒排放,未被收集的部分车间无组织排放。

迁建项目有组织非甲烷总烃、氨气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组织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污染物排放标准值。迁建项目厂界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9污染物浓度限值,厂界无组织氨气及臭气浓度排放浓度限值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限值执行**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四)迁建项目生产车间应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采用厂房隔声、消音、减振等有效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排放,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五)按“减量化、**化、无害化”原则,运行前需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贮存、综合利用和安全处置措施。废活性炭、废机油、废机油桶、含油抹布和手套等危险废物经收集后暂存于10m2**的危险废物暂存间,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收集、贮存、处置等有关活动应当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HJ 1259-2022)、《****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的通知》(苏环办〔2024〕16号)、《****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省危险废物全生命周期监控系统上线运行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20〕401号)等相关要求;项目废边角料、不合格品、废包装材料、废模具等一般固体废物经收集后暂存于**的200m2一般固废暂存间,外售有资质单位综合利用,收集、贮存等有关活动应当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等相关要求。厨余垃圾委托厨余垃圾处置单位处置;生活垃圾和化粪池污泥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

(六)迁建项目以厂区边界为起点设置50米卫生防护距离。经调查,目前该范围内无环境敏感目标,今后该范围内也不得**居民、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

(七)严格按照《**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

三、主要污染物年排放量

本次迁建项目主要污染物年排放量核定为:

大气污染物:非甲烷总烃≤0.228t(有组织≤0.108t、无组织≤0.12t)、氨气≤0.0183(有组织≤0.015tt、无组织≤0.0033t)。现有项目替代平衡后,新增非甲烷总烃≤0.1461t(有组织≤0.0692t、无组织≤0.0769t)由**区剩余总量中平衡。

水污染物:生产污水排放量(接管量/环境外排量):废水量≤24/24m3、COD≤0.001/0.0012t,SS≤0.0005/0.0002t、盐分≤0.048/0.048t;

生活污水接管量/环境排放量:废水量≤234/234m3、COD≤0.0655/0.0117t、SS≤0.0468/0.0023t、氨氮≤0.0070/0.0012t、总磷≤0.0009/0.0001t、总氮≤0.0094/0.0035t、动植物油≤0.0043/0.0002t。

综合废水接管量/环境排放量:废水量≤258/258m3/a、COD≤0.0655/0.0129t、SS≤0.0473/0.0025t、氨氮≤0.0070/0.0012t、总磷≤0.0009/0.0001t、总氮≤0.0094/0.0035t、动植物油≤0.0043/0.0002t、盐分≤0.048/0.048t。

(三)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者安全处置。

四、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做到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并在建设过程中纳入施工合同。项目竣工后,应按规定组织开展项目竣工环保设施“三同时”验收工作,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五、你公司应当对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版)》,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领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六、你公司应对污染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针对存在的环境风险,你公司应按要求做好各项风险防控措施及应急处置工作,制定应急预案,并向我局备案。

七、**市******执法局负责对该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

八、《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项目方开工建设的,你公司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公司应当向我局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026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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