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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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局食堂、****大队统一配送服务项目质疑公示
一、质疑项目情况
项目序列号:P520********0079J项目名称:**分局食堂、****大队统一配送服务项目
品目编号:P520********0079J001品目名称:A包
采购代理:****
二、质疑信息
质疑供应商:**绿****公司
地址:**省**市修**扎佐街道**村七组10号二号厂房1幢1层1号部分区域
三、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质疑环节:中标结果公告和中标结果更正公告
质疑内容:质疑事项1:公告仅笼统表述项目存在违法行为,未载明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具体供应商名称、具体违法事实、认定违法事实对应的证据材料。质疑人投标文件完全响应招标文件全部要求,不存在任何违法违规行为。在未能区分违法责任主体的情况下,直接将整个A包所有投标人一并废标,事实依据不足。
事实依据:质疑人依法报名、参与本项目A包采购投标。根据采购系统评审结果显示:质疑人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均通过,综合汇总得分95.6分,评审排名第一名。 贵方于2026年07月30日发布《**分局食堂、****大队统一配送服务项目中标(成交)结果公告》,直接将A包作废标处理,废标理由表述为:“因本项目出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违法行为,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本项目按废标处理。” 质疑人认为,本次A包作出废标决定缺乏清晰事实依据,程序及结论存在不当,具体理由如下: 1、废标认定事实不清,未明确违法主体、具体违法事实及佐证证据 公告仅笼统表述项目存在违法行为,未载明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具体供应商名称、具体违法事实、认定违法事实对应的证据材料。质疑人投标文件完全响应招标文件全部要求,不存在任何违法违规行为。在未能区分违法责任主体的情况下,直接将整个A包所有投标人一并废标,事实依据不足。 2、不能以个别主体涉嫌违法为由,对整个采购包整体废标,损害合规投标人合法权益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只有发生影响采购公正的全局性违法违规行为方可整体废标。若仅个别投标人存在违法情形,应当依法单独处置涉事主体,不应当直接剥夺其余合规投标人公平竞争的合法权益。本项目评审工作已经完成,质疑人评审得分排名第一,属于有效合规响应供应商,本次“一刀切”整体废标,严重侵害质疑人公平竞争权及合法预期利益。
法律依据: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政府采购招标项目仅存在四类法定情形才能废标,被质疑人仅笼统引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即作出废标决定,无本条规定的任一法定废标事由,废标行为违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仅针对评审专家违规设置行政处罚,并非法定废标条款,不能单独作为整体废标的法律依据;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废标应当向投标人告知清晰、具体的废标理由,本次公告仅模糊列明法条,未说明何种违法、如何影响采购公正,废标理由不成立、不完整。
请求:1、书面向质疑人完整披露:本项目A包被认定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具体责任主体、完整违法事实、全部认定证据材料; 2、依法核查本项目A包废标决定的合法性;若废标依据不足,请求撤销A包废标决定,继续推进本项目A包采购流程; 3、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规定,在法定时限内向质疑人出具正式书面质疑答复文件。
四、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
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分局食堂、****大队统一配送服务项目(项目编号:****)递交的质疑函,我公司已于2026年8月4日收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采购文件》、供应商《响应文件》及评审资料,结合采购人意见,****公司质疑事项进行答复。 关于“质疑事项1:公告仅笼统表述项目存在违法行为,未载明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具体供应商名称、具体违法事实、认定违法事实对应的证据材料。质疑人投标文件完全响应招标文件全部要求,不存在任何违法违规行为。在未能区分违法责任主体的情况下,直接将整个A包所有投标人一并废标,事实依据不足。”的回复: 一、《****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本项目评审工作结束后,采购人依法对评审结果开展核查工作,发现A包、B包均存在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且影响了评审结果的公正性。为保障本次采购活动的合法合规性,采购人向财政监管部门汇报相关情况后,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将本项目依法按废标处理。 二、废标公告已注明“本项目出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违法行为”,该法规条款详细规定了评审专家违法行为,贵公司可仔细查阅相关规定。 三、《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对评审活动应当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下列违法违规行为:(六)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规定:“一、****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成员、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相关监督人员等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对评审情况以及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根据上述法规规定,泄露评审情况、评审文件均属于违法行为。本项目废标公告未泄露任何评审情况、评审文件或供应商商业秘密等信息,公告内容符合相关法规规定。贵公司质疑函所述的“未明确违法主体、具体违法事实及佐证证据公告仅笼统表述项目存在违法行为,未载明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具体供应商名称、具体违法事实、认定违法事实对应的证据材料”,不在本项目废标公告应当公示的范围内,且该表述内容与事实不符,为贵公司的主观认知。 综上所述,贵公司质疑事项不成立。 ****政府采购活动的参与、支持和监督。若贵公司对上述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财政监管部门提起投诉。
五、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六、相关附件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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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_621821302_393563027.pdf下载预览